25 歲男警被指去年 5 月未有將涉及醉駕案女子的血液樣本交到政府化驗所,其後不當要求該女子交出 30 萬元,並以威脅或恐嚇手段,要求對方作出非法的性行為。
男警原被控強姦,但據今年 2 月修訂的控罪書,他被改控勒索、以威脅或恐嚇⼿段促致他⼈作非法的性⾏為、藉公職作出不當⾏為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4 罪。案件案件周二(30 日)在區域法院提堂,被告擬不認罪,官排期明年 8 月 24 日審訊,被告續准保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5 歲男警被指去年 5 月未有將涉及醉駕案女子的血液樣本交到政府化驗所,其後不當要求該女子交出 30 萬元,並以威脅或恐嚇手段,要求對方作出非法的性行為。
男警原被控強姦,但據今年 2 月修訂的控罪書,他被改控勒索、以威脅或恐嚇⼿段促致他⼈作非法的性⾏為、藉公職作出不當⾏為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4 罪。案件案件周二(30 日)在區域法院提堂,被告擬不認罪,官排期明年 8 月 24 日審訊,被告續准保釋。
35 歲已停職男警去年在葵涌警署當值時被揭發藏毒,被判罰款及 12 個月感化令,但在感化令期間再涉藏毒,判囚 4 個月。他違反感化令的案件,周五(26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提訊。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接納進度報告建議,將感化令延長至 28 個月,另附加特別條件,被告須完成在石鼓洲康復院的 12 個月自願居住訓練。官指希望被告順利完成感化令,「唔好再誤入歧途喇」,被告表示「多謝法官閣下」。
《法庭線》記者在法院大樓外拍攝被告後,遭被告兩名親友尾隨至連接沙田中央公園的行人天橋底,期間指罵記者並拍攝記者的臉容,稱有肖像權、拍攝到他們等,要求不刊登照片。
32 歲男警被指 2019 年 10 月向醫生虛報是健身教練、無法進行輕便工作,以騙取 54 日病假,被控一項欺詐罪。他周五(2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否認控罪,案件排期 11 月 24 日開審,料審期兩天,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控方指會有 6 名證人,被告沒招認。辯方則稱除被告外會有一名證人。警方早前回覆《法庭線》查詢指,被告現已停職,停職前隸屬荃灣警區。
一名 55 歲休班警員,涉 2025 年 6 月 28 日在秀茂坪樂華商場「百佳超級市場」,企圖偷竊約 580 元凍肉及零食,被職員識穿後逃走,被控一項「企圖盜竊」罪。案件周五(19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提堂,被告認罪判罰現金 2,000 元。
署理主任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某程度可算是有計劃犯案,但考慮被告即時認罪及初犯,判處罰款,另著被告「千祈唔好重犯」;期間裁判官一度關注被告職業,辯方在裁判官追問下確認被告為公務員,但強調現時已退休。
一名 50 歲時任警員,涉嫌未經許可向受查人借貸 15,000 元,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廉署之後加控被告 30 項貪污及詐騙等罪,指他涉向投資騙局報案人,收受 10 萬元賄款,並於調查期間向對方提供協助;被告另被指隱瞞債務,以申請延遲退休及詐騙多間財務機構﹐批出貸款共逾 240 萬元。
案件周二(16 日)在區域法院提訊。辯方指涉及控罪數目較多,將會與控方進行認罪協商,申請押後案件。法官高勁修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押後 11 月 27 日再訊。
的士司機否認今年 4 月在中環纜車里拒載,案件周一(1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踏入第 2 天審訊。暫委裁判官鄭凱霖同日頒下裁決,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官提及,兩名放蛇警員,一人稱當時他從的士左前玻璃窗位置要求上車,但最後沒有上車;而當時另一名在附近的警員則供稱,他親眼見到該警員上車。官認為,兩名警員供詞出現「不能磨合的分歧」,說法存疑,不能安心接納。
被告聞判無罪後,多番向裁判官鞠躬,並表示「法官大人,身體健康」。離庭前,被告向記者指「好開心呀」,又稱「你(警員)唔好屈我呀嘛」。
的士司機否認今年 4 月在中環纜車里拒載,案件周三(1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放蛇」警員供稱,涉案的士泊在巴士站而「未冚旗」,他喬裝遊客上前,以普通話稱「去上環」,而被告回答「上環就去前面」,拒絕接載。
被告親自盤問,指自己當時正在塗藥膏,又指當時是着警員前往前面的士站乘車。警員一概不同意。暫委裁判官鄭凱霖將案押後至 9 月 15 日續審。
35 歲前警員(現報稱任髮型師)被控於 2023 至 2024 年期間,在香港仔警署不誠實取用電腦,案件周三(1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被告在早前聆訊指擬不認罪並會自辯,被告庭上確認。
控方呈上修訂案情,指會增加一名專家證人,解釋警隊內部電腦系統,當中內容複雜,「強烈建議」被告尋求當值律師協助。被告重申毋需法律代表,官則提醒被告審訊時不能以沒有法律代表為由申請押後。控方申請押後案件至 10 月 22 日再訊,待警方提供專家證人資料,獲官批准。
另外,被告因遲到被扣 100 元保釋金,官警告「下次再遲唔會扣(保釋金),會將擔保取消」。
2019 年 7 月,47 歲男警涉向俗稱「遮仔會」的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隱瞞逾 50 萬元債務,獲批出 5.7 萬元貸款。男警否認欺詐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周二(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裁判官王證瑜指,被告承認明知故犯,有意圖不提供向財務公司貸款的資料,惟考慮他深切後悔、涉案金額不高,「法庭相信你係有真誠悔意」,採納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判處 160 小時社服令。
47 歲男警涉於 2019 年 7 月,向俗稱「遮仔會」的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隱瞞逾 50 萬元債務,詐騙批出 5.7 萬元貸款,他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欺詐罪成,裁判官王證瑜拒絕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下令被告還押。周四(2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官引述被告背景報告稱,申貸款表格中的錯誤是無心之失,惟其撰寫的求情信中稱深感後悔,質疑其一方面稱「無心之失」,另一方面表示「深感後悔」,「點樣深感後悔呢?」、「後悔無心之失剔錯咗?」辯方指,被告對此深感後悔,亦尊重法庭的裁決。在官提問下,被告承認其為「明知故犯」。
辯方又指,被告因本案失去從事 27 年的工作,「負上非常沈重的代價」,且重犯機會極低,望法庭考慮判處緩刑,或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官將案件押後至 9 月 9 日判刑,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