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9 月 29 日「全球反極權大遊行」,有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灑溪錢,反對修訂逃犯條例。事隔逾兩年半,有 6 人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等罪,當中 2 男周五(2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非法集結、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裁判官施祖堯把案件押後至 8 月 12 日判刑,並索取背景報告,2 人還押候判。其餘 4 人的案件則押後至 10 月 3 日提堂,以待申請醫療報告及與控方商討事項等,4 人獲保釋候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 9 月 29 日「全球反極權大遊行」,有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灑溪錢,反對修訂逃犯條例。事隔逾兩年半,有 6 人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等罪,當中 2 男周五(2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非法集結、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裁判官施祖堯把案件押後至 8 月 12 日判刑,並索取背景報告,2 人還押候判。其餘 4 人的案件則押後至 10 月 3 日提堂,以待申請醫療報告及與控方商討事項等,4 人獲保釋候訊。
2019 年 11 月 10 日,網民號召「八區開花」示威,女病人助理在旺角被捕後被搜出一支鐳射筆,2021 年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 6 個月,獲保釋等候上訴。 高院法官張慧玲周四(21 日)駁回其定罪上訴,指被告稱攜帶鐳射筆是用以增加釣墨魚漁獲、帶備生理鹽水只是「備用」,以及當晚因催淚煙而感不適後仍前往太子,是因為約了朋友「食糖水」等說法不合情理。被告須即時入獄。
2021 年 6 月 4 日,38 歲文員被指在觀塘樂華南邨一高層走廊,以鐳射筆照射對面的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被宿舍住戶發現及報警。文員其後被截查,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周三(20 日)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屈麗雯指,住戶視線受阻,加上涉案地點為民居、出入方便,其他疑犯亦可在被告身處的位置犯案。她又指,雖然被告自招嫌疑,但沒有直接證據指他是犯案者。
網民 2019 年 10 月 13 日發起「 十八區開花」,多區爆發衝突。24 歲工程師被指在黃大仙管有鐳射筆及索帶,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 案件原定周三( 20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惟控方指,主控因病告假 7 日,須另訂日子續審。控辯雙方協調後,裁判官莫子聰訂定 8 月 27 日( 周六 )續審,料審訊半日。
網民 2019 年 10 月 13 日發起「 十八區開花」,多區爆發衝突。24 歲工程師被指在黃大仙管有鐳射筆及索帶,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周二(19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 拘捕警 24215 供稱,對被告身上的「建築業安全訓練證明書」有印象。辯方指他截查被告時,沒有記錄對方任職工程師,質疑他選擇性不記錄對被告有利的供詞。警員否認,稱「就算係工程師,我都唔覺得可以(喺)左前褲袋隨身有鐳射筆,唔係有唔有利問題。」 裁判官莫子聰裁定表證成立,案件周三( 20 日)續審。
地產經紀被指管有 48 條索帶,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成,判監 5 個半月,為首宗管有索帶被定罪的案件。被告其後向終審法院上訴,終院周五(15 日)裁定他上訴得直。(另見報道) 《法庭線》翻查法庭紀錄及新聞報道,由 2019 年 6 月起,共有 75 人涉及藏有索帶而被控,當中 22 人被裁罪成,而只有今次終極上訴的被告與另一人,控罪只涉索帶;其餘 20 人除索帶外,亦涉管有其他物品。 有大律師認為,終院判詞的詮釋是「撥亂反正」,確立條文中的「非法用途工具」,只涵蓋 「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3 個範圍。換言之,索帶、鐳射筆等工具,日後不能再以此罪起訴。 但有大律師指,已被定罪者若想「翻案」,有一定難度,尤其當上訴期限已過,被告須向法庭解釋,為何限期前沒察覺判決有問題,加上終院裁決改變了法律詮釋並非罕見,以此為由申請逾期上訴,成功機會不大。
2019 年 9 月 8 日網民在中環發起「香港人權與民主祈禱會」集會,當晚旺角彌敦道發生衝突,一名 26 歲男編輯被指在旺角管有鐳射筆、行山杖等物品,事隔逾兩年半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周二(28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裁判官莫子聰應辯方要求,押後案件至 8 月 11 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文件和提供法律意見,期間批准被告保釋。
2019 年 9 月 3 日「跨界別罷工籌備小組」在金鐘發起罷工集會,入夜後示威者轉往旺角警署外示威,被警方驅散。事隔逾兩年半,一名 21 歲侍應被控指當日疑管有一枝鐳射筆,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案件周三(2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官押後 8 月 10 日再訊。被告准以 3,000 元保釋,限不得離港。
2019 年 8 月 25 日,網民發起「荃葵青遊行」,其後演變成警民衝突,5 名男女被指攜有鐳射筆等物品,被控非法集結及襲警等罪,周五(1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李志豪裁定案件表證成立。 一名男被告的鄰居供稱,他們居住在近樹林的村屋,不時受猴子及野豬滋擾,曾目睹被告用鐳射筆驅趕動物,又指「我手袋都有鐳射筆」。案件下周一(13 日)結案陳詞。
19 歲青年早前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大三罷」期間,在旺角管有鐳射筆。他否認控罪,在無律師代表下,親自以英文自辯,最終獲判無罪。他之後指控方隱瞞部分警員口供,在披露文件上「不盡不實」,入稟向律政司追討約 52 萬懲罰性賠償,案件周一( 6 日)在區域法院提訊。
庭上透露,律政司未有如期提交抗辯理由,並於 4 月入稟要求剔除案件,望法庭先處理相關申請,以節省時間及成本。惟聆案官不接納解釋,稱律政司的做法更耗時,下令律政司 7 月 4 日或之前,呈交抗辯理由,否則視作放棄權利,另就今天聆訊向青年支付 200 元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