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事務管理局 2020 年裁定港台《頭條新聞》有集數辱警,記協與港台工會提司法覆核挑戰決定,2021 年獲判部分勝訴。通訊局、港台工會與記協各就敗訴部分提上訴。上訴庭早前一致駁回通訊局上訴,工會、記協則上訴得直,上訴庭下令撤銷通訊局的警告。
通訊局不服決定,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上訴庭周四(6 日)頒判詞駁回申請,指其中一項上訴理據流於「學術討論」,另外兩項不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通訊局須付 18 萬元訟費。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通訊事務管理局 2020 年裁定港台《頭條新聞》有集數辱警,記協與港台工會提司法覆核挑戰決定,2021 年獲判部分勝訴。通訊局、港台工會與記協各就敗訴部分提上訴。上訴庭早前一致駁回通訊局上訴,工會、記協則上訴得直,上訴庭下令撤銷通訊局的警告。
通訊局不服決定,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上訴庭周四(6 日)頒判詞駁回申請,指其中一項上訴理據流於「學術討論」,另外兩項不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通訊局須付 18 萬元訟費。
七旬翁懷疑妻子有外遇、48 歲的女兒並非親生,趁兩人睡覺時揮刀斬她們及淋熱粥。老翁周四(6 日)在高院承認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暫委法官林穎茜下令還押後至 3 月 10 日判刑,期間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以及為兩事主索取創傷報告。
案情指,妻女睡覺時感到有液體倒在其臉上,並感到臉部發熱和疼痛;女兒更看到被告手持一把菜刀站在睡房門旁,曾試圖雙手擋住被告。兩人趁菜刀掉在地上時,鎖上房門並報案處理。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四(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129 日審訊,黎智英第 37 日出庭作供,控方第 11 日盤問。
針對黎早前供稱約見「攬炒巴」劉祖廸,因認為對方在「連登」有影響力,可平息勇武派暴力,法官周四問黎是否將「連登仔」等同勇武派,黎同意,指他認為「連登仔」是使用「連登」溝通的年輕勇武派。
被問到劉如何有影響力,黎稱不知詳情,但相信劉在「連登」上寫的東西,引起人們共鳴。他又指,不清楚劉祖廸的政治立場,甚至他是否本土派也不知,重申只知他對勇武派有影響力。
案件由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審理。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及有香港執業資格的新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 代表。
綜合全日報道:
黎智英案|控方質疑黎聯絡劉祖廸為說服參與國際游說 黎否認稱為平息勇武派暴力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周三(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128 日審訊,黎第 36 日作供。針對黎早前供稱,沒與「從犯證人」陳梓華提及初選,自己亦沒留意,控方引述多項黎與泛民成員及「徒弟」李兆富的對話紀錄,指黎一直關注初選。
黎盤問下確認,曾介紹李兆富予民主黨李永達認識,協助挑選初選投票軟件,又指曾自願為投票測試程式付費,以及曾提供《蘋果》作初選平台。在控方、法官連番追問下,黎後稱自己在意初選,又指所有泛民都關注。審訊周四(6 日)續。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三(5 日)於高等法院踏入第 46 天審訊。
對於刑事情報科(CIB)警員昨確認,有隊員在行動時遮蓋宏創方單位外閉路電視的鏡頭,辯方質疑是為掩飾插贓、干擾證據;警員否認並解釋,他相信該鏡頭是有網絡直播功能的「IP cam」,恐對警方行動「構成威脅」,驚動單位內的人銷毀證據,故隊員才遮擋鏡頭。
辯方指,女被告張琸淇曾遭男警跪著大腿內側;兩名制服張的警員否認,重申當時是「扶起」張,又指她曾掙扎,甩開警員的手。審訊周四續。
第 45 天審訊|CCTV片段顯示有人遮鏡頭 警員提出或涉戰術運用 官擱置提問
48 歲的士司機涉於去年 11 月,向喬裝成顧客的警員濫收車資、行駛期間沒展示的士司機證,他周三(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收取超過訂明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等 4 罪,被判罰款 1.3 萬元,監禁 2 個月、緩刑 3 年。
案情透露,被告在中環雲咸街接載 3 名警員到尖沙咀,期間未有按下計程錶計算車費,最後收取 325 元車資,而該段路程標準收費應為 131.5 元。
前男警被指 2016 至 2018 年期間,向 12 歲兒子播放色情影片及強逼他自慰,由陪審團裁定 2 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 2 項「煽惑 16 歲以下兒童作嚴重猥褻行為罪」成立,被判囚 4 年。被告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周三(5 日)在上訴庭處理。
上訴方爭議控罪元素,認為控方需要證明被告作出涉案的行為,是為了滿足其性慾、獲取性快感。律政司一方反對,指被告不一定因性快感犯案,例如為賺錢等,指上訴方的主張違反保護兒童的立法原意。
法官彭寶琴則稱,本案設有虐兒的交替控罪,若無法證明性滿足的控罪元素,亦可用交替罪行保障兒童,「可能正正反映佢係犯咗個罪行,但唔係性罪行」。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 6 個月內頒下判決。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多人在佐敦被捕。兩名暴動罪成、判囚 50 及 56 個月的學生不服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經聆訊後周三(5 日)頒下判詞,裁定當中一名申請人得直,撤銷定罪並擱置刑罰。
據《法庭線》統計,他為反修例案中,首名被指為示威者而就暴動罪上訴得直的被告。上訴庭指,原審時作供的警員,口供和呈堂片段「似乎存有不能磨合的根本差異」,惟原審、區院法官練錦鴻沒處理此疑點,故其暴動定罪不穩妥;又指原審亦忽略控方提出另一涉管有槌的控罪不應成立,仍裁定被告罪成,做法「是明顯錯誤的」。
另一報稱急救員的被告,申請被駁回,維持定罪。上訴庭質疑申請方主張在暴動現場提供人道醫療救護者,是沒意圖參與暴動,應受普通法的免責保護等說法是「自相矛盾」。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三(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128 日審訊,黎智英第 36 日出庭作供,控方第 10 日盤問,提到同案被告陳梓華早前供稱,於 2019 年 12 月與黎見面時,黎提及初選的好處,並著陳呼籲年輕人多關注。黎則於主問時否認曾作相關言論,又指自己沒留意初選。
控方引訊息顯示,黎同月較早前與民主黨李永達討論到初選,並著對方聯絡徒弟李兆富,指對方熟悉投票軟件可提供協助。黎確認曾介紹李兆富予李永達認識,但不記得誰先提出初選,指當時在泛民間已有所聽聞。
案件由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審理。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及有香港執業資格的新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 代表。
綜合全日報道:
黎智英案|黎早前供稱沒留意初選 盤問下承認在意 願為測試投票程式付費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周二(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127 日審訊,黎第 35 日作供。黎在控方提問下表示,相信陳梓華在勇武派有一定重要性,與對方聯絡只為平息勇武派暴力。
控方質疑,黎在陳赴英期間,安排他與人權組織「香港監察」創辦人羅傑斯等人見面,目的不僅為平息暴力;黎稱,不是他說的每句話、做的每件事,都必須為平息暴力,反問「難道我叫他去廁所,也為了平息暴力嗎?你太瘋狂了!」
控方又問羅傑斯是否游說制裁、與香港敵對,黎斥控方多次把話強加諸於其口,形容「無恥無信」,官聞言喝止,提醒黎控制情緒,若不同意控方案情,只需表示不同意。案件周三(5 日)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