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39 歲男子,被指在今年 2 月攜帶兩把武士刀進入西九龍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周四(6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4 月 3 日再訊,以待索取法律意見。期間被告准以 1000 元現金保釋,並須於報稱地址居住。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一名 39 歲男子,被指在今年 2 月攜帶兩把武士刀進入西九龍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周四(6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4 月 3 日再訊,以待索取法律意見。期間被告准以 1000 元現金保釋,並須於報稱地址居住。
79 歲男清潔工被指 2021 年在薄扶林垃圾站內,趁中度智障女同事大便失禁後和她非法性交,被同事聞喘氣聲、目擊而匯報上司,繼而揭發他前一年亦曾兩度非禮該女同事。被告周四(6 日)在區院承認「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等 3 罪,被判囚 26 個月。
辯方求情稱,被告在 37 年前有同類案底,惟已距今已多年,望法庭考慮他一直工作、養妻活兒,及主動招認等而輕判。法官林偉權指,法庭須嚴懲侵犯智力受損者的犯人,指被告見事主弱勢而佔便宜,又以金錢誘使對方,行為極其惡劣。
支聯會及其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原定今年 5 月 6 日開審。據悉,高院法官李運騰近日去信與訟雙方,稱因應主審法官現時處理其他案件的情況,支聯會一案很可能(probable)沒法如期於 5 月開審,需作延期,又指將在本月 21 日預審時商議。
司法機構網頁亦顯示,3 名主審法官下周一將頒布本案相關的判決理由書,料關於鄒幸彤早前申請讓美國政治及社會學教授 Larry Diamond 等海外證人以視像方式作供,官當日已駁回申請,稱會押後頒下理由(見報道)。
從 2021 年就本案被起訴及開始還押起計,截至本周四,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已還押逾 1000 至 1200 天,他們期間亦有就另案服刑。
通訊事務管理局 2020 年裁定港台《頭條新聞》有集數辱警,記協與港台工會提司法覆核挑戰決定,2021 年獲判部分勝訴。通訊局、港台工會與記協各就敗訴部分提上訴。上訴庭早前一致駁回通訊局上訴,工會、記協則上訴得直,上訴庭下令撤銷通訊局的警告。
通訊局不服決定,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上訴庭周四(6 日)頒判詞駁回申請,指其中一項上訴理據流於「學術討論」,另外兩項不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通訊局須付 18 萬元訟費。
七旬翁懷疑妻子有外遇、48 歲的女兒並非親生,趁兩人睡覺時揮刀斬她們及淋熱粥。老翁周四(6 日)在高院承認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暫委法官林穎茜下令還押後至 3 月 10 日判刑,期間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以及為兩事主索取創傷報告。
案情指,妻女睡覺時感到有液體倒在其臉上,並感到臉部發熱和疼痛;女兒更看到被告手持一把菜刀站在睡房門旁,曾試圖雙手擋住被告。兩人趁菜刀掉在地上時,鎖上房門並報案處理。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四(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129 日審訊,黎智英第 37 日出庭作供,控方第 11 日盤問。
針對黎早前供稱約見「攬炒巴」劉祖廸,因認為對方在「連登」有影響力,可平息勇武派暴力,法官周四問黎是否將「連登仔」等同勇武派,黎同意,指他認為「連登仔」是使用「連登」溝通的年輕勇武派。
被問到劉如何有影響力,黎稱不知詳情,但相信劉在「連登」上寫的東西,引起人們共鳴。他又指,不清楚劉祖廸的政治立場,甚至他是否本土派也不知,重申只知他對勇武派有影響力。
案件由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審理。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及有香港執業資格的新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 代表。
綜合全日報道:
黎智英案|控方質疑黎聯絡劉祖廸為說服參與國際游說 黎否認稱為平息勇武派暴力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周三(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128 日審訊,黎第 36 日作供。針對黎早前供稱,沒與「從犯證人」陳梓華提及初選,自己亦沒留意,控方引述多項黎與泛民成員及「徒弟」李兆富的對話紀錄,指黎一直關注初選。
黎盤問下確認,曾介紹李兆富予民主黨李永達認識,協助挑選初選投票軟件,又指曾自願為投票測試程式付費,以及曾提供《蘋果》作初選平台。在控方、法官連番追問下,黎後稱自己在意初選,又指所有泛民都關注。審訊周四(6 日)續。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三(5 日)於高等法院踏入第 46 天審訊。
對於刑事情報科(CIB)警員昨確認,有隊員在行動時遮蓋宏創方單位外閉路電視的鏡頭,辯方質疑是為掩飾插贓、干擾證據;警員否認並解釋,他相信該鏡頭是有網絡直播功能的「IP cam」,恐對警方行動「構成威脅」,驚動單位內的人銷毀證據,故隊員才遮擋鏡頭。
辯方指,女被告張琸淇曾遭男警跪著大腿內側;兩名制服張的警員否認,重申當時是「扶起」張,又指她曾掙扎,甩開警員的手。審訊周四續。
第 45 天審訊|CCTV片段顯示有人遮鏡頭 警員提出或涉戰術運用 官擱置提問
48 歲的士司機涉於去年 11 月,向喬裝成顧客的警員濫收車資、行駛期間沒展示的士司機證,他周三(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收取超過訂明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等 4 罪,被判罰款 1.3 萬元,監禁 2 個月、緩刑 3 年。
案情透露,被告在中環雲咸街接載 3 名警員到尖沙咀,期間未有按下計程錶計算車費,最後收取 325 元車資,而該段路程標準收費應為 131.5 元。
前男警被指 2016 至 2018 年期間,向 12 歲兒子播放色情影片及強逼他自慰,由陪審團裁定 2 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 2 項「煽惑 16 歲以下兒童作嚴重猥褻行為罪」成立,被判囚 4 年。被告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周三(5 日)在上訴庭處理。
上訴方爭議控罪元素,認為控方需要證明被告作出涉案的行為,是為了滿足其性慾、獲取性快感。律政司一方反對,指被告不一定因性快感犯案,例如為賺錢等,指上訴方的主張違反保護兒童的立法原意。
法官彭寶琴則稱,本案設有虐兒的交替控罪,若無法證明性滿足的控罪元素,亦可用交替罪行保障兒童,「可能正正反映佢係犯咗個罪行,但唔係性罪行」。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 6 個月內頒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