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職工盟 3 幹事認違社團例、罰 8,000 元 前副主席鄧建華:「我可做的是不配合」

前職工盟 3 幹事認沒向警方交資料罰款八千 前副主席鄧建華稱控罪掀寒蟬效應:我可以做嘅,就係唔配合
2021 年 10 月解散的工會組織「職工盟」,其前主席黃迺元、副主席鄧建華及司庫鍾松輝,2022 年 3 月被指未按《社團條例》要求,向警方提交組織運作及財政等資料被捕,同年 9 月被票控「沒有遵從社團條例提交資料」罪。3 人周二(11 月 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各被判罰 8,000 元。

鄧建華答辯時指,「配合警方唔係我職責,所以我無交資料畀警方係應該嘅,我認罪」。他在求情時續指,「違法係受良心所驅」,稱警方不會告知他在查何案,「根本會影響到我嘅緘默權」,又批評控罪要團體自證與其他團體關係,形容會在民間社會造成寒蟬效應。鄧建華表示,曾想過不配合警方「可能惹來更大後果」,但形容「職工盟解散後,我已經無妥協餘地」、「可以做嘅,就係唔配合,盡量令恐懼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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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用衣架等毆 7 歲女兒致腫瘀、留醫 10 日 33 歲男警准簽保守行為

被指用衣架等毆 7 歲女兒致腫瘀、留醫 10 日 33 歲男警准簽保守行為
33 歲警員被指 2021 年在觀塘寓所內,因學業問題體罰其 7 歲女兒,包括以作業簿拍頭部、衣架毆腿等,致其左大腿紅腫及瘀傷,須留醫 10 天。

男警被控一項「向兒童作出故意襲擊導致傷害」罪,案件周二(1 日)在觀塘法院再訊。控方申請以簽保守行為處理,獲法庭批准。被告須自簽 2,000 元、守行為 2 年,另須支付 500 元訟費。案情指,女童向母親哭訴,被帶往醫院驗傷。男警被捕後,在警誡下稱與女兒溫習默書,但女兒作弊,他憤怒下用衣架等「掃向女兒」,稱打算「嚇吓佢」。

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時確認,涉案警員已被停職。警方將於司法程序完成後,根據既定程序作出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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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裁判官無予機會求情、不解釋法律程序    違防疫例罪成男子稱未獲公平審訊    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指裁判官無予機會求情、不解釋法律程序    違防疫例罪成男子稱未獲公平審訊    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一名男子 2021 年 3 月,涉在其擁有的派對房間內,與另外 7 名朋友聚餐及打麻雀,被警方以《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 599F 章起訴。他否認控罪後被定罪,早前在高等法院就其定罪上訴,稱自己沒有獲得公平審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周二 (11 月 1 日)頒下判詞,裁定上訴得直,定罪及判刑撤銷。

判詞指,認同上訴人沒有得到公平審訊,尤其是原審裁判官杜浩成不給予上訴人求情機會,並將上訴人還押 5 個星期索取背景報告的處理方法,稱不理解為何原審裁判官需要為上訴人索取背景報告,又質疑「即使有此需要,為何需押後 5 個星期之久?」

根據司法機構網站,杜浩成現時並不在人員名單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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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簽「天日昭昭」環保署前督察 稱遭禁入辦公室取物品 再遭律政司索逾 2 萬元倉租

宣誓簽「天日昭昭」環保署前督察 稱遭禁入辦公室取物品 再遭律政司索逾 2 萬元倉租
任職公務員逾 30 年的環保署前高級環境保護督察,2021 年交回公務員宣誓聲明書時,簽署「天日昭昭」4 字,遭即時停職,並勒令提早退休。他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指署方擅自搬走其私人物品,要求律政司代賠償 41 元,遭律政司反申索逾 2 萬元倉租。

前督察周二(1 日)要求覆核法庭命令,指律政司的行為有如搶劫、偷竊,「搶咗人啲嘢仲要問返你攞錢」,又質疑律政司恃公權力橫行,「係咪佢話係咁就係咁呢?」律政司代表否認指控,稱待審訊討論。

暫委審裁官紀順治強調,現階段不認為直接裁定律政司敗訴是公平的做法,理應透過審訊來定奪誰是誰非,最終駁回前督察覆核申請。案件將在今年底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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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官透露不認罪被告或農曆年後開審 料審期約 50 日 趙家賢達協議審後判刑

47 人案|官透露不認罪被告或農曆年後開審 料審期約 50 日 趙家賢達協議審後判刑
47 名民主派人士涉組織及參與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由檢控起計至今逾 1 年半,2022 年 7 月完成交付高等法院程序,其中 29 人擬認罪,18 人擬不認罪。擬認罪的趙家賢、袁嘉蔚、徐子見,周二(11 月 1 日)在高院處理案件管理聆訊,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陳嘉信及陳仲衡聽取辯方對求情、判刑方面意見。

法官首透露,法庭最快在明年 2 月、農曆新年後安排不認罪被告開審,料審期約 50 日、暑假前完成。控方指,已與代表趙家賢的大律師利琛「達成協議」,趙將在審訊後判刑。徐子見、袁嘉蔚則冀在同案被告開審前判刑,另提出法律爭議,包括控方案情中指稱的串謀協議,哪些部分指涉兩名被告,以及應否由 1 名法官處理判刑。案件押後 11 月 28 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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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被指煽動案 控方開案:《立場》屬政治平台 反修例後收入大增 證獲志同道合者追捧

《立場》被指煽動案 辯方質疑 10 涉案文章逾半年「檢控期限」 官裁定可呈堂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以及《立場》所屬公司被控一項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周二(11 月 1 日)於區域法院踏入第二日審訊。 控辯雙方早前根據涉案 17 篇文章的發布日期,一度爭議部分文章有否超出控罪的「檢控期限」。法官郭偉健今早批准 17 篇刊物,全部可呈堂,稍後頒布詳細理由。 控方其後讀出開案陳詞,指控《立場》不僅是網媒,更是「政治平台」,於 2019 年捐款大增,顯示《立場》在反修例事件後,獲得更多志同道合、政治理念相同的公眾人士追捧。 控方又指,《立場》透過 17 篇報道、博客及專訪,讓作者或受訪者宣揚示威、叛變行為、請求外國制裁中國及香港、散播分裂國家等思想。被告其後將部分文章下架後又上架,顯示他們知悉刊物或違法,故檢視內容後重新發布。 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質疑,控方陳詞時「前言後語加咗好多『意圖』」,指上述行動的另一推論,可能是因為有風險,被告才將報道下架,「我哋有責任檢視,呢個係傳媒人應有嘅責任」。 15:52 控方傳首位證人交代如何搜證  首被告、《立場》所屬公司一直缺席聆訊,沒有公司代表出庭,亦沒有律師代表,故控方按「嚴格舉證」標準,在審訊時呈遞所有針對公司的證物。控方周一(31 日)透露,將傳召 36 名證人。 控方傳召首位證人、警員 14915 鄧偉權(譯音)。他供稱,現時駐守國家安全處,根據主管提供的相關文章網址,於 2021 年 11 月 9 至 11 日,在網上以「螢幕擷取(Screen Capture)」方式,保存與本案有關的證據。 13:00 辯方:「控方前言後語加咗好多意圖」 辨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對於涉案內容、刊物的上架日期沒有爭議,但質疑控方伍淑娟讀開案陳詞時,「前言後語加咗好多(指控)意圖」,例如指《立場》故意將部分報道下架後又上架,是因為他們明知刊物內容性質,檢視內容後重新發布,因此法庭更加可以推論被告,知道刊物的煽動意圖。 她續指,上述行動的另一推論,亦可能是因有風險,因此被告先將報道下架,「我哋有責任檢視,呢個係傳媒人應有嘅責任。(呢個)都可以係一個推論。」余若薇指,在結案陳詞會再處理犯罪意圖問題。 控方已讀畢開案陳詞。現休庭,下午會讀出承認事實。 12:45 控方:《立場》推波助瀾加強反政府議題效力 控方指,17 篇涉案刊物明顯經細心安排、在有關時候,配合當時反政府社會事件於《立場》推出發布,「以推波助瀾,加強該些反政府議題的效力」。控方認為,3 名被告必然知悉其煽動意圖,並特意在此情況下發布。 伍淑娟又引述《立場》在 2021 年 6 月 27 日的公告,指同年 5 月或之前刊出的博客文章、轉載文章和讀者投稿等評論文章暫時下架。她指,《立場》故意將部分報道下架後又上架,顯示他們明知刊物內容性質,檢視內容後重新發布,因此法庭更加可推論被告,知道刊物的煽動意圖。 12:30 控方:鍾沛權警誡下稱有最終決策權 … Read more

《立場》被指煽動案開審 官周二裁決半年「檢控期限」爭議

《立場》被指煽動案開審 官周二裁決半年「檢控期限」爭議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以及《立場》所屬公司被控一項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周一(31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是 1997 年後首宗傳媒被控煽動案的審訊。

案件正式開審前,法庭先處理有關「檢控期限」的法律爭議。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質疑,涉案 17 篇文章,有 10 篇於兩被告被檢控時,已下架超過 6 個月,超出檢控期限,控方不可以此為檢控基礎。

控方反駁,該 10 篇文章屬串謀的「外顯行為(overt act)」,以證明被告「持續」串謀犯案,故此不受「檢控期限」限制。控方又指,被告在被捕前將部分博客文章下架,顯示他們知道文章有觸犯《國安法》的風險。法官郭偉健押至周二(11 月 1 日)就「檢控期限」的法律爭議作出裁決。

被告鍾沛權及林紹桐精神不俗,分別穿着恤衫及藍色間條毛衣出庭,大批前《立場新聞》員工到庭旁聽,散庭時與兩名被告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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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刑事化首案開審 事主稱裝修延誤拒付 6 萬元尾數 資料被放上網  

「起底」刑事化首案 事主稱裝修延誤拒付 6 萬元尾數 資料被放上網  
政府 2021 年 10 月將「起底」行為刑事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同年 12 月拘捕一名 31 歲裝修公司董事,指他涉嫌與一對男女發生金錢糾紛後,在網上平台公開對方的個人資料,為新法例生效以來,首宗針對網上「起底」的案件。案件周一(3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被告否認控罪。

控方傳召事主 X 出庭作供,X 與本案另一事主Y 為男女朋友關係。X 供稱,被告沒有按時完成裝修工程,遂拒絕支付尾數。被告之後在 Facebook 群組公開其個人資料,並稱其為「無良黑心業主」。

X 表示在數年前認識被告,為「飲酒朋友」,得知被告從事裝修工程,遂聘請被告為其單位裝修。雙方協議工程費用為約 24 萬,並簽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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