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曾任職警務督察的男子涉砸毀露宿者財物,案件周一(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多番打斷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及控方,官問及案底,稱「上次又無辜今次又無辜?」被告則指案底與本案不相關。
對於被告續在庭上發言,官稱「我要講多幾多次,你係咪有精神問題所以控制唔到自己不斷講嘢,如果證實有就會毫不猶豫鎖你送入精神病院」;被告反問官,怎樣為之「精神有問題」。官將案押後至 7 月 20 日再訊,待控方查閱被告精神病院紀錄。被告續准保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一名曾任職警務督察的男子涉砸毀露宿者財物,案件周一(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多番打斷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及控方,官問及案底,稱「上次又無辜今次又無辜?」被告則指案底與本案不相關。
對於被告續在庭上發言,官稱「我要講多幾多次,你係咪有精神問題所以控制唔到自己不斷講嘢,如果證實有就會毫不猶豫鎖你送入精神病院」;被告反問官,怎樣為之「精神有問題」。官將案押後至 7 月 20 日再訊,待控方查閱被告精神病院紀錄。被告續准保釋。
東頭懲教所兩名懲教助理涉用垃圾袋掩飾,偷走 4 部院所內的電視機,並涉伙同第三名懲教助理用垃圾車運走贓物。3 人被控入屋犯法等 3 罪,案件周一(6 日)在區院踏入第 14 日審訊。第三被告一級懲教助理文偉傑完成作供,案件押後至 9 月 9 日作結案陳詞。
文偉傑在盤問下指,首被告即其下屬胡漢傑,事發前並沒向他提及找「B 仔」幫忙的原因、需要多少人、需到哪裡工作等,他否認夥同胡,着同袍開儲物室門,讓胡偷走 4 部電視機。
第 13 日審訊|第三被告:不知同袍提議取走電視 否認卸責予首被告
21 歲女子涉於 2019 年在炮台山管有鐳射筆及噴漆,被捕後「踢保」離港,今年返港後被起訴,周一(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結案陳詞。官關注,拘捕警提及被告「見到警察轉方向走」,辯方則指,被告遭指控攻擊警察,「見到警察調頭走,可以話係打消念頭」。
官另關注,案發的炮台山跟示威現場「都有啲距離」。控方解釋,當時警方在銅鑼灣驅散人群,留意到人群向東移動,因此可作出相關推論。案件押至 8 月 12 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
「我都係好多個 X 嘅其中一個⋯⋯」
「X」,是法庭為保護事主而使用的匿稱。今年 4 月,曾以「X」示人的 Jessie,決定放棄匿名、不再打格、變聲,在一場論壇上以真面目示人,公開自己遭受性侵的經歷。分享片段其後在網絡廣泛流傳。
勇於站在陽光下,她說受法國性侵案事主 Gisèle 啟發,發覺當公眾看到事主是真實的人,「就已經會 care 咁多」。她亦反問,明明是對方做錯事,「點解我哋要覺得 shameful?」
Jessie 的案件涉及被告以手指插入其性器官。她一度困惑,「我腦海唯一知道嘅嘢,就係強姦,但係佢唔係喎」。直至對方被起訴,她才確認「原來佢真係一件事」。
不過在現行法例下,相關入侵行為只能以非禮罪檢控;被告最終亦以「真誠錯信」她同意為由罪脫。她因此意識到,香港性罪行存有漏洞,令受害人處於不利位置,甚至造成二次傷害。
她最近與其他性侵事主組成「We are X」群組,積極回應政府性罪行改革諮詢,倡議將強姦罪擴闊至涵蓋其他「插入式性侵犯」、清晰界定何謂「同意」等,盼為受害人爭取更多保障。
「我唔係爭取緊告得入,我係爭取緊,個過程可唔可以 make sense 少少。」
在性罪行案件審訊中,事主常被質疑未有反抗或沒明確表達不同意;《陪審團指引》列明,如被告相信甚或「誤會」事主同意性接觸,須裁定罪名不成立。
有性侵案事主指,辯方盤問時未有直接問她是否同意,但反覆追問有否「打、踢、咬」被告,事後才知辯方藉此帶出被告「誤信」獲同意,最終脫罪;另有事主形容,遭「開放式地圖(炮)」般問及其私生活,「好似 presume(認定)你係講大話」,過程令人難受。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指,辯方常以「遇性侵必反抗」的謬誤,挑戰事主可信性,惟現實中事主多陷於無法表達的狀態。協會倡引入「積極同意」概念,並為「真誠錯信」抗辯設限,訂明若被告未主動確認對方同意,不得以「誤信同意」抗辯。
一對「雙非」夫婦 2009 年在浸會醫院產子。他們指兒子遠建出生後 3 天疑「新生兒癲癇」發作,但醫生在接過護士電話後沒及時跟進,導致他腦癇及發展遲緩,遂向醫委會投訴。醫委會去年曾因案件拖延過長,一度決定永久擱置聆訊,但在政府介入下,今年 4 月重啟聆訊。
研訊小組周日(5 日)裁定醫生薛守智專業失當,停牌 9 個月。小組指,薛供稱護士僅報稱新生嬰「濁奶」不可信,因護士可處理到,毋須凌晨特意致電,當時必有比「濁奶」更嚴重情況發生,但薛沒跟進;考慮他堅持說法、沒悔意,不予緩刑。
家屬在裁決後表示,本案是清楚不過的專業失當投訴,但因秘書處失職、醫委會監督不力,「要我們等候十六年之久」,「希望我們是醫委會不公正制度下最後一名苦主。」其中太太被問及有否後悔來港產子,她答「如果有得揀⋯⋯我會揀深圳出世,但呢個世界無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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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福苑業主多番爭取的業主大會終於召開有期。合安周六(4 日)公布,將於 7 月 19 日以 4 個社區會堂同步廣播方式開會,只限業主本人或授權代表出席。議程包括匯報與前法團交接進度、與大維修承建商宏業及顧問鴻毅之間的合約狀況,惟未列明是否設問答環節。
據聯署內容,業主要求在業主大會討論政府允許多次返回單位收拾、公開完整勘查報告、後續處理方案。合安回覆《法庭線》查詢指,因相關議程涉及業主個人財產權益,不屬於管理人之職責範圍,又指「將此類議程剔除,旨在避免對全體業主構成不恰當的約束力。」
業主早於今年 4 月聯署要求召開大會,合安屢指聯絡業主、尋找場地有困難,更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長期限,結果敗訴,法官明言「實際困難並非無法克服」。合安現公布的開會日期,比法定期限 6 月 13 日遲逾一個月。
東頭懲教所兩名懲教助理涉用垃圾袋掩飾,偷走 4 部院所內的電視機,並涉伙同第三名懲教助理用垃圾車運走贓物。3 人被控入屋犯法等 3 罪,案件周五(3 日)在區院踏入第 13 日審訊。
第三被告供稱,不知道同袍提議取走電視機,他在案發後 5 日才得悉院所就同事「攞咗嘢」一事報警。他又指,不知首被告帶同兩名「B 仔」有何工作,而首被告兩度離開工作崗位時他沒過問,亦非不合理。他亦否認推卸罪責予首被告。
第 12 日審訊|駕駛垃圾車次被告作供:我唔知道處理緊賊贓
在香港,申請離婚須符合 5 個法定條件的其中之一(見法律101|如何申請離婚?),當中較常見的是分居一年,而雙方同意離婚;或分居兩年,而一方不同意離婚。兩者均牽涉「分居」這關鍵條件。
到底「分居」在法律上是甚麼意思?兩人住在不同單位,是否必然等於分居?若住在同一單位,又是否一定不算分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