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光城者」7 名成員被指擺街站提倡以武力推翻政權,7 人早前承認「串謀煽動顛覆政權」罪,其中 5 名未滿 21 歲被告,周六(8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本案屬首宗有未成人因《國安法》定罪的案件,同案另外兩名成年被告押後至 11 月 25 日再訊。
《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判刑時指,本案整體上屬「情節嚴重」,被告對香港及國家有嚴重錯誤的觀感,產生「流血革命」的極端思想,又試圖說服他人無底線抗爭,即使只有一小撮人、甚至一人被煽動,亦會對社會治安構成風險。
但法官指,5 名被告案發時年輕、不成熟、或受誤導,犯罪情節降低為「情節較輕」。考慮到公眾利益仍須判處阻嚇性刑罰,社會服務令並不足夠,在平衡阻嚇性及更生後判 5 人入教導所。
【影像版】法律101|「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何時適用?
影像《法律 101》又嚟啦,今集講吓教導所、勞教中心同更生中心。呢三間中心專門接收青少年犯人,法律界統稱「3C」,屬於監禁以外嘅刑罰選項。三間中心究竟有咩分別?法官判刑時係點計算被告年齡,你又知唔知呢? 文字報道:法律 101|「教導所 / 勞教中心 / 更生中心」何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