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5 荃灣|5 男女非法集結等罪成 涉中大衝突女被告加監 8 月 女教師判囚 11 月

8.25 荃灣|5 男女非法集結等罪成 2 人判囚 11 月 3 人正隔離押後判刑
2019 年 8 月 25 日,網民發起「荃葵青遊行」,及後有人堵路遭警方驅散,5 名男女經審訊後,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及襲警等罪成。

2 名被告周四(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 11 個月,其中符凱晴因另案正服刑,與本案 3 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即符加監 8 個月。裁判官李志豪指,事發時處於社會動亂期間,兩人雖沒有極端暴力行為,但罪責「不相伯仲」。裁判官接納辯方求情指檢控程序延誤,此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另外 3 名被告因隔離未能到庭,押後至 10 月 19 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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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刀刺何君堯囚 9 年 官拒批上訴許可 沒致嚴重傷害不一定可減輕罪責

男子刀刺何君堯囚 9 年 官拒批上訴許可 沒致嚴重傷害不一定可減輕罪責
2019 年 11 月區議會選舉,建制派屯門區候選人何君堯在街站拉票時,一名男子佯裝成支持者獻花並用刀刺何胸口,何的保鑣亦受傷。男子被制服後高叫「721 元朗襲擊係何君堯所為」、「唔該搵人繼承我嘅遺志殺咗佢」等。男子早前承認有意圖傷人罪及傷人罪,被判囚 9 年。他不服刑期申上訴,遭法官拒批上訴許可。

上訴庭今頒下理由,指襲擊對事主做成的實際傷害,只是其中一項判刑考慮因素。施襲者沒有做成嚴重傷害,亦不一定可減輕控罪的嚴重性,或抵消其他加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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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灣仔|兩男被控暴動 辯方指片段達 285 GB 需時消化 官准押後 12.15 再訊

10.1 灣仔|兩男被控暴動 辯方指片段達 285 GB 需時消化 官准押後 12.15 再訊
2019 年 10 月 1 日,警方拒絕民陣在港島發起「沒有國慶,只有國殤」遊行,並出動水炮車驅散示威者。事後 13 名「踢保」者被重新拘捕,其中兩人被控暴動,周四(6 日)在區域法院再提堂。

辯方指,早幾日才收到警方給予達 285 GB 的閉路電視片段,需時消化截圖及文件,申請押後至 12 月 15 日再訊,獲法官高勁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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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虐兒案|控方申 21 被告合併審訊 官押後明年 1.10 處理

童樂居虐兒案|控方申 21 被告合併審訊 官押後明年 1.10 處理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爆出虐兒醜聞,累計 34 名職員被起訴。24 名被告的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當中 8 案、共 21 人周四(6 日)在區院再訊。

控方申請合併該 21 人為一案審理,辯方指有 5 名被告反對,另外有 14 人尚未獲批法援而未表態或保留立場,其餘 2 人則擬聘私人律師而保留立場。法官高勁修押後案件至 2023 年 1 月 10 日處理合併案件與否的法律爭議,期間眾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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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員逼子自慰判囚 4 年 官斥自甘墮落、荼毒兒子 指任職警員屬加刑因素

前警員逼子自慰判囚 4 年 官斥自甘墮落、荼毒兒子 指任職警員屬加刑因素
現年 48 歲前男警被指 2016 至 2018 年期間,向 12 歲兒子播放色情影片及強逼他自慰,陪審團早前裁定 2 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 2 項「煽惑 16 歲以下兒童作嚴重猥褻行為罪」成立,周四(6 日)被判監禁 48 個月。

法官李運騰指,被告對事主有管教責任,卻沒有以身作則 、樹立正面價值觀,無恥地做出猥褻行為﹐更教唆兒子自瀆,是自甘墮落、荼毒兒子、禍延下一代及影響他的性觀念。被告作為在職警員屬加刑因素,即使他不是利用職權犯事,卻做出令人震驚、厚顏無恥的事,違反公眾對他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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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中心銷售員涉逼顧客買 13 萬療程 罪成判囚 2 個月 官拒接納服藥過量不知情

美容中心銷售員涉逼顧客買 13 萬療程 罪成判囚 2 個月 官拒接納服藥過量不知情
38 歲美容中心銷售員涉於 2020 年,向顧客訛稱可為她處理 20 萬元的療程退款,要求顧客再購買療程,以達退款門檻,但事主最終沒收到退款。顧客最終額外購買價值約 13 萬元的美容療程,被告被控一項「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罪。暫委裁判官朱仲強周三(5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罪成,判囚兩個月。

裁判官拒絕接納被告案發時因過量服藥而不知道自己的言行,故裁定其罪成,並形容案情嚴重,必須判處監禁。

控方另要求頒賠償令,惟裁判官認為,即使頒令賠償,法庭的賠償金額上限為 10 萬元,未能全數賠償事主 13 萬元,故決定把賠償問題交予民事訴訟處理,現不作賠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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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工屯門山景邨墮垃圾槽亡 承辦商罰款 2 萬提上訴 指原審問過多問題「取代主控」

清潔工屯門山景邨墮垃圾槽亡 承辦商罰款 2 萬提上訴 指原審問過多問題「取代主控」
2021 年 1 月,一名夜更清潔工在屯門山景邨倒垃圾期間,從 35 樓垃圾槽直墮地面垃圾房不治。涉事承辦商事後被控「沒有確保僱員安全及健康」的傳票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罰款 2 萬元。

涉事承辦商不服定罪提上訴,周三(5 日)在高等法院審理。承辦商一方指,當時已訂立安全的工作系統,如監督及定期巡查,又指原審裁判官干預審訊,共向證人詢問約 900 條問題,質疑他「取代埋主控官嘅角色」,或影響審訊公平性。法官李運騰訂於 12 月 1 日i或之前頒下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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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人被控《反恐條例》及串謀殺警等罪 全部完成交付高院程序 各人已還押 2 至 3 年

13 人被控《反恐條例》及串謀殺警等罪 全部完成交付高院程序 各人已還押 2 至 3 年
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於全港多處檢獲槍械等違禁物品,拘捕 13 人,包括 3 名「12 港人」張俊富、張銘裕及嚴文謙。當中 10 人被政府首引《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起訴,最高可判囚終身。

案件周一(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進行提訊日,全部被告完成案件交付至高等法院程序。傳媒因報道限制,未能報道程序內容。各被告沒保釋申請,繼續還押,各人已還押 2 至 3 年。

各被告進出被告欄時,與旁聽席揮手、點頭、雙手合十示意,另有被告在被告欄內對話、發出笑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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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被指藏鐳射筆自辯勝訴 入稟追討律政司 52 萬元 官令擇日頒判決

青年被指藏鐳射筆自辯勝訴 入稟追討律政司 52 萬元 官令擇日頒判決
19 歲男學生被指 2019 年 11 月在旺角管有鐳射筆,他早前否認控罪,在無律師代表下,親自以英文自辯,最終獲判無罪。他其後入稟指,控方隱瞞部分警員口供,在披露文件上「不盡不實」,向律政司追討約 52 萬懲罰性賠償。案件周一( 3 日)再訊。

律政司批評,男生未能詳細闡述或說明,涉案 2 警惡意或疏忽地,導致他蒙受重大損失,又指他未有在脫罪後立即申請訟費,現時循民事索償是濫用司法程序,要求法庭剔除其申索。

男生形容,涉案警員選擇隱瞞,「本質上屬不作為」,甚至是故意無視其披露責任,令他蒙受失去自由、名譽受損等損失,且申索金額或超越裁判法院上限,須透過民事訴訟解決。

法官高勁修聽罷雙方陳詞,指會在 3 個月內頒書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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