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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城者案|被指策劃炸彈襲擊 21歲男判囚5年8月 3人被判入教導所

光城者案|被指策劃炸彈襲擊 21歲男判囚5年8月 3人被判入教導所
6 名男女,部分為「光城者」成員,被指計劃在香港不同地方放置炸彈,被控《國安法》的「串謀恐怖活動罪」,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其中 5 人被起訴時為 15 至 19 歲的中學生,早前承認交替控罪,另一名被指為主腦、案發時 17 歲男生則承認「串謀恐怖活動罪」。

《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周五(25 日)在高等法院,判現年 21 歲青年監禁 5 年 8 個月,另外 3 名未滿 21 歲青年則判入教導所。另外兩人申請押後判刑,將於 9 月 27 日再訊,期間繼續還押。

法官指,案發時香港社會氣氛不穩,不少人訴諸暴力以表達政治訴求。被告以象徵香港法治的法院作為目標,嚴重削弱司法尊嚴。法官又指,網上有關製作爆炸品的資訊隨處可見,亦容易取得相關物料,判刑必須具阻嚇性。其中 21 歲青年曾租用賓館,罪責較另外 3 人重,判囚 5 年 8 個月。另外 3 人角色較次要,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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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否認33年前性侵兩表妹 庭上承認曾揭表妹內褲、指對方或記錯強姦

男子否認33年前性侵兩表妹 庭上承認曾揭表妹內褲、指對方或記錯強姦
現年 47 歲男子,涉 33 年前(1990 年,當年 14 歲)在家中與當時兩名年僅 7 及 10 歲的表妹獨處時,分別強姦、非禮二人,又用筆插入 7 歲表妹私處。被告否認強姦、非禮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共 3 罪,案件周五(5 日)在高等法院續審。

控方就著案情,就強姦罪新增一項非禮罪作交替控罪,被告承認交替控罪,但控方表明繼續就強姦罪提控。被告亦選擇作供,指他升中後不適應校園生活,校內曾遭受暴力對待,案發時又妒忌家人疼愛兩表妹,所以想「懲罰」她們。

他承認曾拳打她們,揭開 7 歲表妹的內褲,看其私處,但否認強姦。表妹於事發 28 年後 WhatsApp 被告憶述事發經過,被告對此表示內疚及羞愧,但認為表妹可能記錯相關的強姦情節,又指「唔知咁多年嚟件事對佢咁大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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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歲翁與55歲妻被控侵犯15歲智障少年 老翁認3罪 妻獲控方不續起訴

71歲翁認侵犯15歲智障少年 妻子獲控方不續起訴
七旬老翁 2022 年在網上結識 15 歲輕度智障少年後,被指 2 度要求他上門替他及其 55 歲妻子手淫、肛交和口交,並支付數百元作報酬,同被控「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等 7 罪。

他周一(18 日)承認其中 3 項交替控罪,其餘控罪獲存檔法庭,即控方不會繼續起訴其妻子。辯方強調,雖然事件涉及金錢,但事主知悉自己當時行為,老翁未曾「利誘」或「荼毒」事主。案件押後至 5 月 10 日判刑,以待索取精神及心理報告,期間老翁須還押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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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葵涌|9人被控串謀暴動等罪 7人擬認罪 2人擬不認罪2024年3月開審

8.25葵涌|9人被控串謀暴動等罪 7人擬認罪 2人擬不認罪2024年3月開審
2019 年 8 月 25 日 的「荃葵青遊行」原獲警方批准,及後有人堵路遭警方驅散。9 名男女事隔兩年,被控「串謀暴動」等罪,案件周二( 4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控方申請新增交替控罪「串謀非法集結」獲批。其中 7 名被告擬認罪,法官陳廣池押後案件至 11 月 10 日答辯及求情。

另外兩名被告擬不認罪,案件訂於 2024 年 3 月 15 日進行 10 天中文審訊,並於同年 2 月進行審前覆核。當中一名擬認罪被告就另案正在服刑,另一名 24 歲女被告則申請撤銷保釋,即時還押;餘下 7 人續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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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事故|總承辦商「藝能」3職員被控串謀欺詐准保釋 案件轉區院審理

MIRROR演唱會事故|總承辦商「藝能」3職員被控串謀欺詐准保釋 案件轉區院審理
本地男團 MIRROR 紅館演唱會 2022 年 7 月發生事故,警方早前拘捕 5 人。事隔半年,工程總承辦商「藝能工程有限公司」2 男 1 女被落案起訴一項串謀欺詐罪,以及屬於交替控罪的欺詐罪,周四(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控方申請毋須答辯,會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至 3 月 30 日再訊,以候準備轉介區院文件,批准 3 人以 1 萬元保釋、每周到警署報到、在報稱地址居住、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以及不得直接或間接與控方證人討論案情。

裁判官另批准 41 歲項目經理及 60 歲工程統籌在 4 月 1 至 20 日、5 月 1 至 18 日離港,前往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籌備演唱會,其餘時間不得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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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廖子文兩案判囚31個月 申保釋候刑期上訴被拒 官4日後頒判詞

12 港人|廖子文兩案判囚 31 個月 申保釋候刑期上訴被拒 官 4 日後頒判詞
「12 港人」廖子文,2022 年 7 月先後就潛逃及 2019 年灣仔倉庫管有爆炸品兩案,共被判囚 31 個月,他 8 月不服刑期提出上訴,周四(15 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候上訴,被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拒絕。

法官指,將安排「快期」處理上訴聆訊,並在 4 日後就拒保釋決定頒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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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刀刺何君堯 男子傷人罪成囚 9 年 提刑期上訴被拒

2019 年刀刺何君堯 男子傷人罪成囚 9 年 提刑期上訴被拒
2019 年 11 月區議會選舉,建制派屯門候選人何君堯在街站拉票時受襲。31 歲董姓男子被指佯裝支持者獻花再刀刺何胸口,造成何約 2 厘米傷口,被制服後又高叫「721 元朗襲擊係何君堯所為」、「唔該搵人繼承我嘅遺志殺咗佢」等。他承認交替控罪有意圖傷人罪及傷人罪,被重囚 9 年,不服提出上訴。

案件周三(14 日)在高院聆訊,上訴方指原審量刑明顯過重,例如沒考慮傷者傷勢輕、沒造成長遠性精神損害等。律政司一方則指,被告事前曾到現場視察、攜武,可見有預謀犯案,而上訴方所主張的,都非量刑佔比最重因素。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聽取雙方陳詞後,認為上訴方沒有合理爭辯之處,拒批上訴許可申請,並在 6 個月內頒判詞,董男須繼續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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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01|何謂交替控罪?是否等於加控?

法律 101|何謂交替控罪?是否等於加控?

平日看法庭報道,應該都聽過「交替控罪」這安排,其實是甚麼?是否等於加控呢? 甚麽是「交替控罪」? 交替控罪多以兩罪為一組理解。一般是一項主要控罪,配以一項較輕或嚴重程度相稱的交替控罪(alternative charge)。 為甚麽要有交替控罪?在控方立場而言,當控方顧慮案中證據未必足以支持主要控罪,或因案情複雜而不能確定案中的證據,可證明被告干犯哪一項控罪,就可以交替方式提告,確保不會因為證據不足或「告錯罪」而令被告得以全身而退。 在司法公正的角度而言,法庭考慮交替控罪,可以確保被告的定罪,不會過度或不足(over-convicted or under-convicted)。 顧名思義,「交替」控罪只能二選其一,不會兩罪同時罪成。法庭或陪審團裁決時,須先考慮較嚴重的主要控罪。如認為主要控罪不成立,才會考慮交替控罪。所以,當控方新增交替控罪時,不等於被告被「加控」另一項獨立的控罪。 交替控罪的形式? (1)明確加控 交替控罪能以兩個形式出現。其中一個是控方明確地在控罪書上加控一條交替控罪。 《裁判官條例》第 10(2) 條訂明: 如單獨一項作為或一連串作為的性質,令致難以確定能獲證明的事實構成數項罪行中的哪一項,則被控人可被控告犯了全部或其中任何罪行,而任何數目的該等控罪均可同時審理;被控人亦可交替地被控告上述罪行的其中一項。 舉例,「搶劫」罪要求控方證明被告透過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而進行盜竊。如果被告行劫時用刀斬傷另一人,但案中就被告盜取財物的證據不明顯的話,控方可以加控「有意圖而傷人」作交替控罪,以免因爲盜竊行為的證據不足,而令被告完全無罪釋放。 (2)「大包細」罪行 此外,即使不在控罪書上明確加控,交替控罪還能以俗稱「大包細」罪行的隱含形式出現。這種形式法律上稱為「交替裁決」(alternative verdict)。 所謂「大包細」罪行,是指有些嚴重罪行的控罪元素,本身已包含一項較輕的罪行。可說是「天生」就附帶一項較輕的交替控罪。 例如「暴動」罪的兩個元素,是「參與非法集結」,以及「破壞社會安寧」,當中就包含了較輕微的「非法集結」罪。如在 2019 年反修例示威後首宗開審的暴動案「赴湯杜火案」中,控方曾引用上述條文,要求法庭同時考慮非法集結罪,作為暴動的交替控罪。 另一例子是「販毒」罪。「販運」的定義可包括「管有危險藥物作販運」,這可包含「藏毒」罪的犯罪行為。視乎案情,尤其當涉案毒品數量不多時,法庭可考慮以「藏毒」罪作為交替控罪。「強姦」及「非禮」也是「大包細」罪行的常見例子。 法官有權決定不考慮「細罪」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 51(2) 條,當控罪書上的罪行,在法律上必然包括另一罪行(即另一「細罪」)時,如果法庭裁定主要罪行不成立,便需進一步考慮「細罪」是否成立 。 所以,如果法庭認為案中的事實能夠支持「細罪」,當主要控罪不成立時,便需考慮是否進一步就當中的「細罪」作出交替裁決。 實際而言,如果沒有明確加控交替控罪,控方一般會在開案陳詞中,表明是否會邀請法庭考慮隱含的「細罪」。但最終是否作出交替裁決,仍屬法庭的酌情權,即如果法庭遇上證據支持交替「細罪」的情況,法官可以行使酌情權,決定在案件管理上,是否修訂公訴書、分開審訊或押後審訊。 在答辯方面,被告可能希望對主要控罪不認罪,但承認交替的「細罪」。若要保障被告的認罪答辯,能得到充分的刑期扣減,被告或他的法律代表須清晰向法庭表達立場,並在抗辯中貫徹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