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名食安中心衞生督察,被指在 2022 年至 2023 年期間濫用職權,挪用逾 80 件檢測後未經使用的食品樣本,包括罐頭鮑魚、白松露醬、法式蟹湯等,同被控一項串謀盜竊罪。
眾被告原定周四(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其中一人與控方達成認罪協議,將轉任控方證人,及承認新增的交替控罪盜竊罪。控方指因應新證據,需時考慮需否修訂其餘被告的控罪,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押後案件至 11 月 6 日再訊,被告續准保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案,在囚的時任主席張敬生爭取提早獲釋失敗。高院周二(24 日)續處理張案,懲教署一方指國安委經署長徵詢後作出決定,指基於案件性質、事實及情況,案中「煽惑有意圖傷人」罪涉及國家安全,屬於危害國安罪行,而若張獲得減刑不利於國安。
懲署方續指,署長同時考慮「評委會」的報告和意見,指張沒足夠反省,仍對施襲者的暴力行為表示理解和同情,難信有真誠悔過,不信納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安,遂決定張不可獲獄中行為良好減刑。張一方指,雖不同意國安委有權作決定,惟張不會進一步循司法覆核挑戰。
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姫引「黎智英案」,指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對法庭有約束力。黎裁定懲署繼續羈押屬合法,駁回張的人身保護令申請,亦毋須再處理保釋申請,並向懲教一方批出訟費。張敬生聞悉決定一度仰後發呆,他須繼續服刑,料將於 11 月刑滿。
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案,時任主席張敬生等 4 人被控《國安法》「宣揚恐怖主義」罪,後承認交替控罪「煽惑有意圖傷人」各被判囚 2 年,今年 9 月上訴刑期得直,減刑至判囚 15 個月。
張敬生上周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指在獄中行為良好,應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而得以即時釋放,但被懲教繼續羈押。高院周一(23 日)續處理,原定由法官高浩文負責,不過改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姫開庭處理,黎指特首已發證明書,指案件涉及國安。
懲教署一方由資深大狀呂世杰代表,反對讓張敬生保釋,指不相信張不會作出危害國安行為,而據現時資料法官不能批准保釋。黎指是由她決定,而呂須呈交證據,呂其後指需時準備。黎押後至周二早上再處理保釋,並押後至下周四(10 月 3 日)進行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正審。
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時任主席張敬生、學生會會長郭永皓,以及兩名評議員杜林丞亨和容頌禧,被指於 2021 年評議會會議上,動議及支持七一刺警案疑兇梁健輝的議案,被控《國安法》「宣揚恐怖主義」罪。4 人承認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各被判囚 2 年,本月 13 日皆上訴刑期得直,改囚 15 個月。
張敬生本周五(20 日)經法律代表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指他在囚行為良好等,應獲三分之一扣減而即時釋放,但被懲教繼續羈押。高院周六開庭處理張的單方面申請聆訊,法官張慧玲指,未能確認張行為良好等說法屬實,暫未能頒令即時出獄,押後至周一,在另一法官高浩文席前審理。
張官又指,屆時會要求懲教署壁屋監獄監督柯孫煒出庭,解釋假若張行為良好,為何他在刑期上訴得直後,懲教繼續對張敬生的羈押是合法。政府指,律政司和懲教署會按照適用法律和程序處理相關案件。
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搜出大批武器,包括手槍、子彈等,事後多人被捕,被指串謀以槍械和炸彈殺警。當中 7 人不認罪受審,陪審團裁定 6 人無罪、1 人交替控罪罪成。
唯一罪成的賴振邦,被裁定「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罪成,辯方周一(2 日)在高等法院求情,指賴並非案中主腦、曾參與測試炸彈搖控器,但非由賴攜帶及操作、亦不知涉案爆炸品的確實重量。
法官張慧玲指,認為陪審團並不信納從犯證人的證供,故未能肯定賴知悉控罪的「訂明標的」,即炸彈將於公共地方放置;但認為陪審團肯定賴聯絡別人製造遙控器、參與試槍,故裁定其交替的爆炸罪成。法官指待聽取同案其他被告求情,料不早於 10 月一併判刑。
案發時 21 歲的菲律賓籍女子,2020 年 2 月在大嶼山塘福村寓所誕下 28 至 32 周大女嬰後,將女嬰拋出窗外,救護員到場證實女嬰死亡。該女子原被控誤殺罪,她周五(5 日)於高等法院改認屬交替控罪的「隱瞞嬰兒的出生」罪。
法官李運騰稱希望進一步了解被告背景,下令索感化報告,但明言判感化機會不高。被告繼續保釋,待 5 月 3 日求情及判刑。
案情指,被告稱生產後腦海「一片空白」,沒想過叫救護車,並認為女嬰已沒心跳、沒反應,不覺得拋出窗會傷害她。法醫報告判斷女嬰死於身體多處創傷,這些創傷反映女嬰受傷時可能仍活著。但由於女嬰出生時呼吸微弱,很可能在 10 分鐘內死於腦部缺氧及受損,亦可能是死胎,或在被拋出窗前已夭折。
部分被指為「光城者」成員的 7 名男女,被指計劃在香港不同地方放置炸彈,被控《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罪。其中 6 人承認交替控罪(法律 101 文章)「串謀導致爆炸」罪;另一名被指為主腦、案發時 17 歲男生則承認「串謀恐怖活動」罪。
當中 23 歲男生被判囚 6 年,他不服判刑,周二(23 日)提出上訴。根據司法機構資料,案件尚未有聆訊日期。
控方早前指,男生原為控方證人,但他刻意隱瞞自己在案中的參與程度,故把他由控方證人轉為被告。法官李運騰判刑時指,涉案計劃無疑屬「邪惡」(evil),被告為達目的不擇手段。而案發時香港社會仍不穩,眾人為表達政見而進行涉案暴力行為,形同宣戰。
2020 年 8 月,12 名港人涉嫌潛逃台灣,被廣東海警截獲拘留,當中 10 人在內地被判囚,其中刑罰最重、判監 3 年的鄧棨然,2023 年 8 月刑滿出獄、移交港警。他周一(22 日)就灣仔庫倉藏汽油彈原材料案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還押至 2 月 26 日判刑。
案情指,鄧在涉案單位樓下遇警方截查,警方約 13 分鐘後持搜查令搜證,揭單位內有半製成汽油彈,及製造汽油彈材料等,「儼如一條生產線」,數量足夠製 16 枚汽油彈。被告電話訊息則見,被告和同夥計劃製汽油彈,以供同年 10 月 1 日示威之用。
辯方求情望法庭判刑時考量鄧的角色較輕,遭法官練錦鴻質疑,鄧所認控罪為「共同控罪」,刑責理應一樣。辯方提出同案被告在另一法官席前,因應角色有別而獲不同量刑起點。練質疑對他沒約束力,並要求辯方再呈案例。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15 人被指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當中 11 人開審前改認控罪時間較短、涉案範圍較細、屬交替控罪的另一項暴動罪,周五(19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46 至 61 個月不等。
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指,理大暴動是本港有史以來最嚴重的暴動之一,示威者對警射箭、擲汽油彈等,「形容為泯滅人性亦不為過」;而本案發生前,理大事件已持續 7 天,批眾被告為不想面對法律責任才突圍逃走。
官以判囚 6 年為眾人量刑起點,當中 2 人因認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或汽油彈等,法官上調起點至囚 6 年半及 7 年,後者達區院案最高刑期上限,亦屬同類案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