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守東九龍總區的 30 歲男警務督察,涉於 2023 年凌晨休班時,駕駛私家車在旺角疑衝燈撞到一輛的士,致該輛的士失控撞倒一名女途人,途人及後需截肢。警員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早前裁定罪成,案件原定於周一(11 日)判刑。
辯方引述被告還押期間寫的求情信,指希望法庭大發慈悲,判處社會服務令,讓他可繼續以警察身分,回饋社會以彌補過錯。被告上級的求情信則提到,判刑會終結被告的警隊生涯,指社會需要熱心服務市民的警察,被告願意以實際行動彌補過錯,如舉辦分享會分享經驗等,用餘生彌補過失。
辯方稱,控罪的常規判刑為即時監禁,但法庭於特殊情況下可考慮其他量刑,而本案屬「中等程度的可責性」,即時監禁與被告的整體可責性不成正比。暫委法官黃國輝早前曾表明,不會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聽罷辯方陳詞後,則指現階段需取得社會服務令報告,惟即時監禁仍在考慮範圍內。官將案件押後至 9 月 1 日判刑,期間被告須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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