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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拆「法輪功」街站 男子刑毀罪成囚兩周、緩刑 30 個月 官:愛國不能為所欲為

涉拆「法輪功」街站 男子刑毀罪成囚兩周、緩刑 30 個月 官:愛國不能為所欲為
一名內地出生的中年男子,被指於 2020 年在旺角、天星碼頭等地方,清拆及撕毀「法輪功」街站的宣傳品,早前被裁定 5 項刑事損壞罪成。裁判官李志豪周四(12 月 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被告監禁兩星期,緩刑 30 個月。

裁判官認為被告背景不構成重大求情因素,而他於審訊後被定罪,沒有悔意。根據報告,被告認為自己行為並無不當之處,可見他對守法沒有足夠的了解。雖然被告愛國值得尊重及表揚,但愛國並不能為所欲為,需判處阻嚇性刑罰,以防他重犯。而本案案情較輕,但亦涉及連環犯案。裁判官就每罪判被告囚兩周,5 罪同期執行,緩刑 3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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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旺角|汽水罐擲警、管鐳射筆罪成 29歲懷孕 7 個月婦還押 11.28 判刑

9.2 旺角|汽水罐擲警、管鐳射筆罪成 29歲懷孕 7 個月婦還押 11.28 判刑
2019 年 9 月 2 日,示威者於旺角警署外聚集,其中一名女子被指把汽水罐擲向警員背部,及後搜出鐳射筆、手袖等物。她早前否認襲警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後周一(14 日)被裁定罪成,還押至本月 28 日判刑。

被告聞判後一度情緒激動,不斷嚎哭。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懷有 7 個月身孕,預產期為明年 1 月,望法庭考慮以社會服務令或緩刑處理。控方隨即表示,受法例所限,法庭無權判緩刑。

裁判官施祖堯最終未有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僅下令索取背景報告,意味被告或需在獄中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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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涉 8 度致電法官及其妻 判囚 14 天緩刑一年 官:行為或屬惡作劇非真正滋擾

少年涉 8 度致電法官及其妻 判囚 14 天緩刑一年 官:行為或屬惡作劇非真正滋擾
17 歲患自閉症少年被指於 2020 年 12 月,因認為一名法官是「藍絲」,於 9 分鐘內連續打 8 次電話予該法官及其妻子,違反高等法院 2020 年頒下的臨時禁制令。少年承認藐視法庭罪,周一(17 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 14 天,緩刑一年。

法官高浩文指,法庭不能容忍針對司法人員及其家屬的「起底」行為,但「不幸地」,其他干犯更嚴重起底行為的人,沒有被檢控,不應藉著重判被告以阻嚇其他人犯案。而被告短時間內連續撥出 8 通電話,在通話中默不作聲,行為可能只屬煩人的惡作劇,而非真正滋擾,緩刑已可反映嚴重性。法官另下令被告向律政司支付 87,800 元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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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退休女教師認襲菲傭 判囚 4 周緩刑 18 月 官告誡「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六旬退休女教師認襲菲傭 判囚 4 周緩刑 18 月 官告誡「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65 歲退休女教師今年 4 月,疑因不滿菲傭的工作表現而引起爭執,拉扯其頭髮、掌摑並打其肩背。她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罪,周一(17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囚 4 周,緩刑 18 個月。

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判刑時引案例指,本案屬嚴重控罪,外傭不應為奴為婢,法庭須向公眾傳遞訊息,僱主襲擊外傭並非小事。張官指被告認罪是最大的求情理由,考慮被告 2021 年起沒服用抗抑鬱藥,案發前嚴重失眠,未能控制情緒,亦無證據顯示被告過往曾襲擊事主,因此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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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兩年|網媒「蛋蛋俱樂部」台長認阻差辦公等獲緩刑 官:妨礙程度相對不嚴重

8.31 兩年|網媒「蛋蛋俱樂部」台長認阻差辦公等獲緩刑 官:妨礙程度相對不嚴重
2021 年港鐵太子站「8.31」事件兩周年,網媒「蛋蛋俱樂部」台長在太子站外行人路直播時,被指向警方叫囂。被告早前承認阻礙公職人員及公眾妨擾兩罪,裁判官李志豪考慮被告坦白認罪,認為本案的妨礙及滋擾程度相對不嚴重,周四(2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被告監禁 14 天,緩刑兩年,兩罪共罰款 3,000 元,刑罰同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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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警總外|兩男認噴漆獲判緩刑 官:事隔 3 年提控屬「不能解釋的延誤」

6.26 警總外|兩男認噴漆獲判緩刑 官:事隔 3 年提控屬「不能解釋的延誤」
2019 年 6 月 26 日民陣「G20 Free Hong Kong」集會結束後,逾千人轉到灣仔包圍警察總部,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兩男承認於警總外牆噴漆,二人周一(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各承認一項刑事損壞罪。其中 33 歲紋身師被判囚 3 個月,23 歲滑板教練判囚兩個月,二人均獲准緩刑 24 個月。

裁判官溫紹明表示,警總具有象徵意義,二人破壞警總較一般情況嚴重。但本案事隔 3 年後才提控,屬「不能解釋的延誤」,提到其中一名被告案發時僅 20 歲,若控方及早將案件帶上庭,或有其他判刑選項。裁判官又指,被告過去每天看到與社會事件相關的案件判刑,相信已承受巨大壓力。考慮到案件延誤多時,裁判官認為具特殊理由判緩刑,另下令二人各賠償警方 1670.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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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梁錦威議辦門鎖塞糞便、撕海報 六旬婦囚 2 周緩刑 2 年 官:不應訴諸暴力

涉梁錦威議辦門鎖塞糞便、撕海報 六旬婦囚 2 周緩刑 2 年 官:不應訴諸暴力
前支聯會常委、葵涌區議會主席梁錦威與人合租的辦事處,2019 年 8 至 10 月多次遭人用糞便塞門鎖及撕海報。六旬無業女子被控 6 項刑事毀壞罪,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周三(1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裁判官李志豪指,被告沒有悔意,本案涉及連續犯案因素,即使涉案金額及破壞性相對輕微,但被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該訴諸暴力行為,就 6 罪各被判監禁 14 日,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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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蘋果》女記者認裸跑藏毒 判緩刑罰款 妨礙罪不成立 官:僅為警員帶來不便

前《蘋果》女記者認裸跑藏毒 判緩刑罰款 妨礙罪不成立 官:僅為警員帶來不便

去年 7 月,前《蘋果日報》女記者涉嫌於金鐘政府總部外裸露身體、藏有大麻及妨礙特務警員,她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作出猥褻行為」及「管有危險藥物罪」,否認「妨礙罪」,週一(2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及判刑。 暫委裁判官何慧嫻表示,被告於政府總部外作出猥褻行為,行為大膽;惟當時看見被告脫衣的人不多,判囚 3 周、緩刑 12 個月。至於管有危險藥物罪,考慮到大麻份量不多,罰款 2 千元。 至於妨礙罪,裁判官裁決指,雖然被告脫衣及胡言亂語,舉止不尋常,但只令警方花費少量時間及力氣追逐,極其量為警員帶來不便,並不構成妨礙,判處她罪名不成立。 被告鍾梓儀( 24 歲)報稱文員,被控於 2021 年 7 月 10 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添華道,猥褻暴露其身體;她另被控管有 1 個膠袋載有 6.72 克草狀大麻,及一支捲煙載有 0.16 克草狀大麻;以及妨礙特務警察行使或履行《公安條例》所授予的權力或所委予的職責。 被告極其量為警員帶來不便 裁判官表示,被告案發時跑近水馬圍封的政總範圍,遭警員喝止。惟被告繼續向前跑及大叫「阿 Sir 捉我」,導致警員費力追隨被告奔跑。惟追逐過程歷時少於 1 分鐘,被告亦主動停下來。雖然被告脫衣及胡言亂語,舉動不尋常,但極其量只為警員帶來不便。 警員噴胡椒噴劑與被告妨礙行為無關 裁判官又指,被告當時沒奔跑及反抗,警員作供時亦認同,被告沒有作出任何侵略性行為。裁判官續指,警員是因應個人判斷而噴胡椒噴劑,並非因被告作出妨礙行為而施放,因此被告進入禁區裸跑造成不便,但不構成妨礙,罪名不成立。 被告母親患妄想症 辯方求情指,被告的六旬母親患有妄想症,數年前失去工作能力,依靠積蓄維生。被告胞兄撰寫求情信,指被告自小成績優異,惟其後誤交損友,會繼續支持被告。被告的大學同學則撰信指,自己處於低谷時,曾得到被告安慰及支持。辯方續指,被告現任職文化記者,其僱主願意繼續聘用她。 看見被告脫衣的途人不多 何官判刑時指,公眾地方作出猥褻行為罪行嚴重,被告於政府總部外犯案,行為大膽;惟被告得到家人、朋友支持及愛護,加上看見被告脫衣的途人不多,判處被告監禁 3 周,緩刑 12 個月。至於管有危險藥物罪,何官指被告管有的大麻份量不多,罰款 2 千元。 被告患思覺失調 追截被告的丁姓特務警察早前供稱,當日看見被告進入被圍封的政總範圍,於是上前追截。期間被告邊跑邊脫去上衣至裸露上身,其後於近夏慤道出入口位置停下。丁供稱擔心被告作出傷害性行為,故用胡椒噴劑向被告噴了一下。被告繼續脫去下身衣物,大叫「好痛」,警方隨後到場,當時被告已全裸。被告沒有作供,辯方精神科醫生供稱,被告患有思覺失調,案發後住院約半個月。 ESCC 275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