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歲時任警長涉於 2017 年至 2020 年間,向俗稱「遮仔會」的警察儲蓄互助社,詐騙逾 76 萬元。他被控 4 項欺詐罪,案件周四(1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押後至 5 月 23 日再訊,期間被告准保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50 歲時任警長涉於 2017 年至 2020 年間,向俗稱「遮仔會」的警察儲蓄互助社,詐騙逾 76 萬元。他被控 4 項欺詐罪,案件周四(1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押後至 5 月 23 日再訊,期間被告准保釋。
隸屬屯門警區特別職務隊的 1 名警長和 3 名警員,被指調查販毒案期間,揑造搜屋紀錄,同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周二(28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踏入第三日審訊。 控方傳召販毒案被捕疑犯的母親作供,她稱涉案住所為她和丈夫居住,而由兒子失聯至得悉他被捕期間,未遇警察上門搜屋,又稱家有兩犬,如有人上門定吠叫。疑犯父親則供稱,案發時於客廳看電視,強調如有人拍門,他須應門,「(警察)咁大個人我點會見唔到呢?」 辯方則指,疑犯於 2018 年向廉署舉報指搜屋過程有誤,質疑其雙親的口供內容相似、字體工整,指兩人可能是在兒子指使下作供,「你去廉署錄嘅口供係已經做好俾你嘅」。疑犯父否認。案件周三(3 月 1 日)續。
33 歲警長於 2021 年 11 月在油塘駕駛警車執勤時,涉撞倒 36 歲女途人,使其嚴重受傷。警長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早前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他另承認「不小心駕駛」罪,周三(21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 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屈麗雯判刑時指,涉案傷者傷勢嚴重,但考慮被告沒有案底,感化報告亦對被告有正面評價,指他有悔意,遂採納報告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
33 歲警長於 2021 年 11 月在油塘駕駛警車執勤時,疑撞倒 36 歲女途人,使其嚴重受傷。警長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周五(9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屈麗雯指,從被告的駕駛模式可見他有遵守規則,難稱為追截懷疑販毒的士司機而罔顧交通,又相信被告當時若不加速,難以追上的士。加上被告在發現事主橫過馬路之時,已經扭軚、響咹和刹車,裁判官認為可反映被告非不合情理,相信千鈞一髮之際難以預計突如其來的情況。 被告另承認「不小心駕駛」罪,裁判官指案件有一定嚴重性,傷者的傷勢嚴重,故下令為他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 12 月 21 日判刑,期間准保釋候判。
五旬男警長被指於 2019 年,協助親戚處理一宗被追數案件後,收取對方 50 萬元報酬,被廉署起訴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及交替控罪「訂明人員接受利益」。被告李鴻發否認控罪,周四(8 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開審。 法庭今日傳召三名證人,當中被告的長兄作供,指案發時舅仔的拍檔受到騷擾,報警不獲受理,遂邀請被告「睇下點較(搞)單嘢」。而一名現已退休的警長則供稱,曾收到被告的 WhatsApp 短訊,提及有關非法收數的事宜,請他處理事件。
五旬男警長被指 2019 年協助親戚查收債案後,收取對方 50 萬元報酬,被廉署起訴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及交替控罪「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男警否認控罪,原定周三(7 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開審。惟控辯雙方需時整理承認事實,押後周四再審,屆時將傳召證人。
2022 年 7 月,52 歲女子駕駛私家車至葵盛西邨對開時撞毁欄杆,同車的 52 歲休班警長見狀接手駕駛,並駛至 540 米外停下。警方到場後,發現兩人的酒精呼氣測試均超標。 兩人周一(21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酒後駕駛罪,各被判罰款 4,000 元,分別停牌半年及一年,並須自費參加駕駛改進課程。女被告不小心駕駛罪另獲撤控,自簽 2,000 元、簽保守行為一年。 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兩人行為非常愚蠢,今次受到教訓,「約朋友盡興食飯就唔好揸車啦」。警方早前回覆《法庭線》查詢指,涉案警長已被停職。
33 歲警長於 2021 年 11 月在油塘駕駛警車執勤時,疑撞倒 36 歲女途人,使其嚴重受傷。警長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周五(18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開審。 政府化驗師專家證人供稱,案發時涉案警車平均時速一度達 95 公里,雖曾減速但仍高於法定上限。被告作供指,他當時正在追截懷疑販毒的士,當見到有途人已減速轉線,同意案發時超速,但稱不認為會構成危險。 控方指,警方超速追截受警隊使用武力原則約束,目的要為拘捕涉及嚴重暴力罪行的人,或嚴重違規司機,並不包括跟蹤。控方又指,被告當時並非拘捕而是跟蹤行動,被告同意。裁判官屈麗雯把案件押後至下周三(23 日)裁決,期間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加入警隊 32 年的前警長李亞發,在 2021 年承認詐騙警察儲蓄互助社(俗稱「遮仔會」)貸款 45 萬元、收受賭注者投注罪後,被警隊先後貶職、解僱、撤銷退休福利。李對此不服,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決定,要求警務處及公務員事務局答辯。 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周四(27 日)頒判詞,指不見申請人被解僱的決定,在公法(public law)上有任何不合法、不合理之處,又批警長多番延誤、沒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理據,按例法庭毋須替申請人構想潛在司法覆核理據,遂拒頒覆核許可。
47 歲女警長被指於 2019 年底,在少年警訊會所內偷去 2 支警察紀念品 USB,以及總值 2,400 元的 28 張書券。她否認 3 項盜竊罪,經審訊後周三(19 日)在粉嶺法院被裁定罪成,被判囚 8 個月、共賠償 700 元。 裁判官陳炳宙指,被告證供自相矛盾,並非誠實證人,又指身為警員應是榜樣,但她卻偷取學生財物,斥其「知法犯法」和「有辱警隊」。 辯方申請就定罪和刑期上訴,官指不認為有合理成功,但考慮被告無案底,批准保釋等候上訴。被告准以 5 萬元現金擔保,不得離開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