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6 月 4 日,64 歲男子被指駕車至銅鑼灣崇光百貨附近時,駛入行人路,事隔逾兩個月被起訴危險駕駛罪,他周一(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
案情指被告在軒尼詩道駕駛,至 SOGO 門外轉上行人路紅磚地,直出記利佐治街後被截停。他被捕後稱「唔熟港島區啲路,唔小心跟咗高德地圖行駛」。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沒造成傷亡、車速不高,判罰款一萬元、停牌半年,被告須自費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今年 6 月 4 日,64 歲男子被指駕車至銅鑼灣崇光百貨附近時,駛入行人路,事隔逾兩個月被起訴危險駕駛罪,他周一(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
案情指被告在軒尼詩道駕駛,至 SOGO 門外轉上行人路紅磚地,直出記利佐治街後被截停。他被捕後稱「唔熟港島區啲路,唔小心跟咗高德地圖行駛」。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沒造成傷亡、車速不高,判罰款一萬元、停牌半年,被告須自費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2022 年 12 月,一輛巴士在東涌裕東路行駛時,撞到停泊路邊的清潔公司輕型貨車、中型貨車,使貨車撞向清理路面的清潔工,釀 2 死 6 傷。巴士車長於 2024 年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等罪,判監 3 年 2 個月。
事件發生近 3 年,因意外導致腰椎粉碎性骨折、一度被送往深切治療部的女清潔工,周二(9 月 30 日)入稟區域法院,向涉事車長及「龍運巴士有限公司」追討賠償。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排期 2026 年 3 月 20 日作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今年 6 月 4 日,64 歲男子被指駕車至銅鑼灣崇光百貨附近時,剷入行人路。事隔逾兩個月,他被起訴一項危險駕駛罪,周五(1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案件押後至 10 月 13 日再訊,以候辯方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期間被告准以 5,000 元保釋。
逾 70 歲的士司機於 2023 年 11 月,在旺角撞倒及輾過正橫過馬路的 76 歲老婦,導致她頭顱內出血、頭部骨折等。被告承認危險駕駛引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周一(4 日)於區域法院被判監 7 個月、停牌 5 年。
法官郭偉健指,行車紀錄儀片段可見事主穿粉色衣服,被撞前雙手攤開,佔據大部分畫面,片段更聽到事主的慘叫聲及撞擊聲,除非被告完全沒專注路面情況,否則他不可能 17 秒後才發現撞到行人而完全停車。官又斥被告事發時沉醉於哼歌,分心沒專注駕駛。
庭上披露,被告在本案後再有干犯危駕罪,被判監禁 10 周、停牌兩年,另有 3 次超速定額罰款紀錄。辯方指他已退休,不再任職業司機,亦不打算再駕駛。
30 歲督察涉在 2023 年 6 月凌晨執勤後,於旺角駕駛私家車撞到一輛的士,致該的士撞到一名女途人,該名女途人後來需截肢。督察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周一(28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罪成。
辯方求情指,期望法庭考慮使用酌情權,判以社會服務令,讓被告能夠續任警察。辯方引述被告、被告母親及被告上司的求情信。當中被告提到,讓一名無辜市民受到傷害,使他感到煎熬,又指對警察身分感光榮。上司的信中則形容被告是「難得的警隊人才」,又指他在接受調查期間,依然堅持工作,「令人敬佩」。
區院暫委法官黃國輝批評,被告的駕駛水平,遠遜於一個合格駕駛人士應達到的水平。官明言,案件屬嚴重罪行,沒有使用酌情權的地方,不會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及緩刑。官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11 日判刑,另拒絕被告保釋,須還押候判。
曾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現年 45 歲的警司陸振中,被指 2022 年 6 月,在同僚飯局非禮女下屬,及 7 月飯局醉酒後襲擊下屬、危駕。他否認 7 罪受審,早前被裁定 3 項非禮、兩項襲擊罪名不成立,餘下危駕及襲擊兩罪則罪成。
辯方周四(3 日)在區域法院求情時,提到受襲警員事發後工作表現仍獲上級評為傑出,案件對他影響短暫。辯方又稱,被告因本案延遲身體檢查,透露被告曾吐血。
暫委法官勞潔儀引述被告的求情信時指,信中形容被告品格正面,年輕時已做義工及捐血,行為非「事後做出嚟」,給予法庭良好印象。官稱上次審訊時曾指可能判監,現希望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再作考慮。案件押後至 8 月 12 日判刑,陸續准保釋。
29 歲督察涉去年 8 月休班時,駕私家車至沙田圍路及沙田路交界時,與另一私家車相撞,令司機及兩名乘客受傷。他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周五(23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准保釋至 6 月 6 日判刑。
裁判官指,案發時紅色交通燈亮起「足足 8 秒」,被告理應有足夠時間看清楚,他數度「睇錯燈」的說法不合理,亦屬非常嚴重的疏忽。辯方求情指,被告隨雙親步伐加入警隊,現或未能通過試用期,望法庭考慮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審訊時呈堂片段顯示,被告駕駛期間以藍牙通話,夾雜粗口埋怨工作,直至駛到案發地點前一段路,通話中斷。
一名重案組警員於 2021 年把車停泊元朗時,被一名附近工作的男子,指其車輛影響其他車輛出入,兩人因而口角並報警,警員欲駛車離開時疑撞到該男子右腳,事後被控危險駕駛並被裁定罪成,判罰 5,000 元。警員不服裁決提出上訴,周五(9 日)於高等法院遭駁回上訴。
法官潘兆童於判詞中表示,認為裁判官的結論完全符合常理,而上訴人的說法,即上訴人當時認為,事主使用電話是欲「吹雞」阻離開,完全不合常理,「上訴人是一名警員,本席難以相信,當他知道王先生(事主)已報警後,仍然會單憑看見王先生使用電話,而認為他是要『吹雞』對他不利。」
屯門區議員葉吉江涉於去年 8 月,在上水古洞路近金坑路逆線駕車,並迎面撞向一輛的士,被控危駕及醉駕兩罪。他周三(16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危駕罪,醉駕罪則獲撤銷。
案情透露,被告與的士相撞後,警員發現他呆滯且身上有酒氣,為他進行呼氣測試,發現超出訂明限度。警員遂以「酒後駕駛」罪拘捕被告,被告警誡下保持緘默。辯方求情時稱,今次事件後,被告「決定唔再揸車」,已聘請司機,望法庭網開一面,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下令將案件押後至 5 月 9 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索取社服令報告,但強調所有判刑選項均為開放,期間續准保釋。
2024 年 8 月 15 日,一輛電車沿堅尼地城海旁東行,駛至德輔道西近堅尼地城泳池對開時撞倒 4 人,包括 66 歲男子、其分別 3 歲及 6 歲外孫女,以及外傭。其中 3 歲女童被捲入車底,送院後不治。
49 歲電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周四(13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將案件押後至 4 月 10 日,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期間被告獲准以現金 10,000 元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