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32 歲男子被指去年在連登討論區留言,呼籲他人公開一宗非禮案事主的資料,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他否認控罪,案件周四( 17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
控方傳召一名警員以專家證人身分作供,講述連登註冊帳戶、留言、發布主題等操作。暫委裁判官鄭潤聰其後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不作供,辯方亦不傳召證人,案件押後至 7 月 23 日結案陳詞。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的士司機陳輝旺 2012 年和乘客爭執,被警員拘捕時疑被「箍頸」,其後頸椎移位致全身癱瘓,留醫一個月後死亡。死因庭周三(16 日)進行第 23 日研訊,家屬方代表、資深大律師蘇朗年開始結案陳詞,建議陪審員作出陳是「非法被殺」的裁決。
蘇朗年引證據指,警員控制陳的過程「頗為暴力」,而陳其後被警員以「手臂環繞頸部」拉上警車,警車其後有段時間關了燈,「不拐彎抹角地說,警員們拳打了陳」,而警員供稱陳在警車上踢腳的說法不可信。
對於專家證人、骨科醫生梁漢邦主張,陳頸椎關節脫位發生於入院的兩日後,並追溯至與乘客爭執時跌倒後腦著地一事。蘇朗年引多項證據反駁,例如指沒有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陳是身體何處著地。研訊周四續。
第 22 日研訊|骨科醫生梁漢邦反駁另一專家 重申認為陳沒有出現骨折
一名 32 歲男子被指去年在連登討論區留言,呼籲他人公開一宗非禮案事主的資料,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他否認控罪,案件周三( 16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
庭上播放被告的警誡錄影會面,被告解釋,留言稱「Po 條女啲相先啦」,意指「Please observe」,即「叫其他人自己睇咗啲相先」。他又指,不認識非禮案的事主,言論並非針對任何人,當時只是根據連登文化隨便留言。
2024 年,一名天水圍公屋住戶被指遇家訪時沒應門、沒每天清理信箱、水電用量低,以及在不同區域的便利店交租,遭房委會認為屬濫用公屋,被收回單位。住戶向委員會上訴不果,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決定。案件周三(16 日)於高等法院進行合併聆訊。
申請人指,受查時段母親在深圳接受手術,她忙於照顧,而自己會在胞妹家中洗澡、洗衣服後才回家,亦沒有開冷氣的習慣,又質疑處方在她解釋自己早出晚歸後,沒安排凌晨家訪,便斷定她不在單位居住,決定不合理。
房委會一方指出,申請人在 169 天內有 163 天完全沒有用水,亦有多天零電量紀錄,綜合考慮 18 次突擊家訪沒應門、預約家訪沒及時回覆等「一籃子因素」,認為申請人濫用公屋。暫委法官林展程押後兩個月內頒書面判決。
2023 年,一名私家車司機被指在旺角見警察巡邏、想開車離去而被截查;警員稱在車上搜出 2 條膠條,而司機招認用於自衛遂拘捕。事後司機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審後罪成、判囚 2 個月。他不服提出上訴,周二(15 日)獲高等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擱置刑罰。
據判詞,控方指司機警誡下稱「呢兩條膠條我用嚟防身自衛,畀次機會啦」;辯方則指該招認是被警員威逼利誘,而膠條屬司機的朋友,打算用以「墊高」漏水的洗衣機。原審拒納辯方辯解,對上訴人招認給予絕對比重。
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則指,原審處理辯方證據時「略嫌苛刻」,指當時私家車停在不准泊車位置,司機見警方巡邏而開車走,是「大有可能,亦是合理」。官又指,涉案膠條似略厚的膠間尺,雖然不知物料堅硬度,但目測認為其傷害性、威嚇性似乎不大,控方也未能提出證據,反駁膠條用於「墊高」洗衣機的說法,最終裁定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42 歲男警司陳建愉涉嫌去年 5 月在旺角一酒吧非禮女同事,再於同年 8 月至 11 月,三度在警署內襲擊同一名女同事,被起訴猥褻侵犯、普通襲擊等 4 罪。陳否認所有控罪,周二(15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續審。
就陳表示,因婚姻出現問題,曾提出到事主家借宿,控方問到為何不在酒店或警署留宿,陳指當時心情及精神狀態讓他沒有考慮太多,自己清晰知道對事主沒有遐想,且不想睡警署地下而弄髒衣服。
陳亦不同意控方指,自己是測試事主底線,以及是與妻子吵架後找女性朋友安慰,表示感到被冒犯。控辯雙方完成舉證,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將案件押後至 7 月 25 日,雙方將結案陳詞。
2012 年造成 39 人死亡的南丫海難,死因庭周二(15 日)展開第 39 日研訊,由海事處延聘的海事專家 Jeremy Ayling 出庭作供。海難中撞穿南丫四號的海泰號,獲海事處豁免航速限制。專家認為,處方審批豁免的標準合適,又指即使海泰號獲豁免限速,仍須遵守國際間通用的《避碰規則》,以安全速度行駛及保持適當瞭望。
研訊主任指出,若海事處可因應天氣惡劣等特定情況,為獲豁免船隻臨時設航速限制,會否更安全?專家同意這樣做會更安全,但他從未聽聞有水域實行相關措施。研訊周四(17 日)續,將重召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作供,解釋南丫四號與其設計藍本東區一號設計上有何不同。
一名持雙程證到港的 39 歲男子,疑於上周六(12 日)在尖沙咀警署報案室內,襲擊另一名男子,被控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案件周二(15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裁判官陳志輝將案件押後至 7 月 18 日答辯,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一名 50 歲時任警員,涉嫌未經許可向受查人借貸 15,000 元,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廉署之後再加控被告 30 項貪污及詐騙等罪,指他涉向投資騙局報案人,索取及收受賄款 10 萬元,於調查期間向對方提供協助;被告另被指隱瞞債務,以申請延遲退休及詐騙多間財務機構﹐批出貸款共逾 240 萬元。
案件周二(15 日)在區域法院提堂。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9 月 16 日再訊,期間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獲法官郭偉健批准。被告可以原有條件保釋。
42 歲男警司陳建愉涉嫌去年 5 月,在旺角一酒吧非禮女同事,再於同年 8 月至 11 月,三度在警署內襲擊同一女子,被起訴猥褻侵犯、普通襲擊等 4 罪。陳否認所有控罪,周一(14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續審。
陳承認有對 X 作出拍大腿、搭膊頭、掃及「搣」臉的動作。陳指拍大腿是自己談話間很自然的一個動作,又提到自己曾在美國生活 11 年,認為搭膊頭、拍膝蓋是朋友之間常見的社交接觸,當時只是想表達對事主的支持及鼓勵,不知道對方感到被冒犯。
控方盤問時,質疑陳當初有否考慮,事主能否接受他的舉動,陳指由於從認識事主開始,雙方已以相處方式輕鬆,沒有階級之分,所以沒有考慮自己的行為是否冒犯了對方。陳強調,相關行為出於善意,沒有意圖襲擊或佔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