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被指 2020 年兩度洩露香港律師會內部事宜,他去年 11 月獲批司法覆核許可,挑戰理事會轉介他至律師紀律審裁組時繞過正常程序,案件周四(19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2 日審訊。 理事會一方指,轉介機制容許彈性,若按正常程序,或令本已有拖延的事件再度拖延,又認為法庭沒必要介入事件。張達明一方則指,彈性不能成為決策者藉口,若涉濫權,法庭應予介入。律師會和張達明一方均完成陳詞,法官高浩文押後宣布判決。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被指 2020 年兩度洩露香港律師會內部事宜,他去年 11 月獲批司法覆核許可,挑戰理事會轉介他至律師紀律審裁組時繞過正常程序,案件周四(19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2 日審訊。 理事會一方指,轉介機制容許彈性,若按正常程序,或令本已有拖延的事件再度拖延,又認為法庭沒必要介入事件。張達明一方則指,彈性不能成為決策者藉口,若涉濫權,法庭應予介入。律師會和張達明一方均完成陳詞,法官高浩文押後宣布判決。
一名六旬男子被指於 2020 年上旬,三度在香港住所強姦或非禮 19 歲親女。案件交付至高等法院審訊, 7 男 2 女陪審團周四(19 日)在高等法院退庭商議約 4 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 2 項強姦罪不成立, 1 項猥褻侵犯罪以 8 比 1 裁定不成立。辯方提出訟費申請,控辯稍後交書面陳詞處理。 旁聽席有人聞悉裁決拍手,遭保安阻止稱「唔好拍手掌」。被告即場獲釋,離開被告欄後與親友握手、擁抱,有男親友對他指「恭喜」。
2022 年十一國慶翌日,北角有逾 20 支國旗、區旗被人拆下及拋出馬路。36 歲摩洛哥籍男子事後被控侮辱國旗及區旗共 2 罪,他周四(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否認控罪,案件排期至 3 月 27 日審訊。 辯方透露,不爭議控方案情、錄影會面自願性等,因此不需傳召控方證人,被告屆時將出庭作供。辯方早前指,被告自本案後與妻女分離,一度無家可歸、流落街頭,及後暫獲友人借宿。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爆出虐兒醜聞,至今累計 34 名職員被起訴,共 5 人否認控罪。其中 1 名 23 歲前員工被控 1 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案件周三( 1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控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涉將幼童抱起,拋向牆及地面,裁判官葉啓亮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指案發當日活動室內多名兒童患病,男童 X 多次不聽勸阻,嘗試走向一名患病兒童,才將 X 抱起「放到軟墊上」。被告承認動作粗魯,但強調是為了避免 X 受感染,當時亦有注意力度。她又指,X 不斷鬧脾氣,只能用較強硬方法令他「聽話」,並非故意襲擊他。案件押至 2 月 9 日作結案陳詞。
曾代表醫管局出席政府疫情記者會的醫生莊慧敏,被指 2022 年 4 月與丈夫,骨科醫生趙名宇,在黃埔花園永旺百貨偷刺身、蜜瓜等食物,價值逾 1,600 元。兩人否認盜竊罪,案件周三(1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踏入第四天審訊。 男被告供稱,被帶返警署時,曾打算聘請律師,指雖然自己為醫生,但在法律上是「layman」(外行人),擔心會百詞莫辯。但警員向他指盜竊罪不需坐監及留案底,最多只會罰款,又指只要合作即可盡快離開和致電女兒,故認為「同警方配合係最快搞掂」,在沒有細閱口供內容下便簽署確認。 案件押後至 2 月 2 日續審,次被告莊慧敏將出庭作供。
42 歲男子被指在 2019 年 9 月 14 日,疑不忿正鬧離婚、分居的妻子,在中秋節晚與男友人慶節,在妻子居所外等約 1 小時後,涉趁她歸家推其入屋後 4 度強姦,期間曾以 USB 線綁其手、把護膚品及爽膚水樽塞入其陰道、肛交及口交等。被告否認 4 項強姦罪及 1 項未經同意下肛交罪,經審訊後,9 人陪審團退庭約 8 小時,周三(18 日)在高等法院大比數裁定兩項強姦罪成,另一致裁定餘下一項強姦罪,及未經同意下肛交罪罪名不成立。法官張慧玲把案件押後至 2 月 22 日判刑,期間為事主索取創傷報告,被告還押候判。
49 歲男工程經理被指在 Twitter 上「起底」發布警員和其女兒的照片,及仇恨暴力言論,被控「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等 3 罪。案件周三(1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毋需答辯,控方申請修訂控罪及撤回其中一條控罪獲批。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另批准事主的匿名令,並將案件押後至 3 月 15 日再訊,等候受害人的心理和創傷報告,期間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包括以 7 萬元現金擔保,永久刪除 Twitter 帳戶,只能使用不能上網的手機等。
一名 19 歲青年被指於去年 10 月 1 日,在深水埗 3 度玷污或侮辱國旗區旗。他否認「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共 3 罪。控方指將傳召 4 名證人,預計需時審訊一天。辯方透露被告患有自閉症,因環境轉變而會有所反應,將會爭議其意圖並非侮辱國旗區旗。辯方另不爭議被告事發時的行為、錄影會面的招認及閉路電視片段。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將案件排期至 3 月 20 日審訊,期間被告續准以 500 元現金保釋候審。
39 歲銀行經理被指於 2020 年在元朗洪水橋寓所內,管有曲尺手槍及 390 發子彈,早前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判囚 8 年。他不服刑罰,周三(18 日)在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考慮雙方陳詞後,認為應交由上訴庭判斷理據,並補充指,無牌管有槍械在香港可被判處相當重的刑期,但案件有合理可辯之處,故批出上訴許可。
六旬老翁於去年 8 月聲稱因「一時性衝動」,在家中趁 20 多歲繼女洗澡,透過浴室洞口偷看,被妻子發現。他早前承認一項窺淫罪,周三(1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 20 天。 辯方進一步求情指,事發後妻子及繼女已搬走,被告感到無地自容和後悔,重犯機會低及願意承擔責任。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指,事發時被告的繼女正於家中洗澡,「女仔喺最私隱地方被侵犯」,無可避免要判處即時監禁,考慮被告認罪,減刑後判囚 20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