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子樂與另一男子陳維亮被指在 2019 年反修例運動時,計劃自製武器等供示威者襲警。兩人被控串謀煽惑暴動等兩罪,案件周五(2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吳自行應訊,穿黑色西裝外套、淺藍色恤衫,步入被告欄時向旁聽席點頭。
總裁判官蘇惠德應控方要求,押後至 5 月 14 日再訊,以候轉介區域法院的文件。兩名被告均沒保釋申請,繼續還押候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吳子樂與另一男子陳維亮被指在 2019 年反修例運動時,計劃自製武器等供示威者襲警。兩人被控串謀煽惑暴動等兩罪,案件周五(2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吳自行應訊,穿黑色西裝外套、淺藍色恤衫,步入被告欄時向旁聽席點頭。
總裁判官蘇惠德應控方要求,押後至 5 月 14 日再訊,以候轉介區域法院的文件。兩名被告均沒保釋申請,繼續還押候訊。
2020 年,17 歲男學生涉攜汽油彈,與其他人到美心西餅縱火,被裁定縱火等 4 罪成,判囚 6 年。上訴庭今年二月即日駁回男生申請刑罰上訴許可,周四(19 日)頒下書面理由。
上訴庭指,男生自備汽油彈、毛巾碎條等,明顯有備而至,絕非衝動犯案;另指留意到男生在獄中成婚、努力進修,改過自新是可喜,但指以服刑期間行為良好作為理由減刑,並非由法庭決定,故此拒批許可。
七一立法會暴動案,12 人被裁定罪成,分別判囚 4 年 7 個月至 6 年 10 個月。王宗堯、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等 7 人提出定罪和刑罰上訴,周三(18 日)均被上訴庭駁回。
針對王宗堯的定罪上訴,判詞指,王明知立法會大樓被佔領,仍穿印有「1/2,000,001 我自由故我在 I’m free, therefore I am 」字樣的 T 恤進入會議廳。而他不單將充電器交予記者,更與示威者拍肩等,可見他並非無辜路人,是「在錯誤的時間在錯誤的地方出現」。
至於 7 人的刑期上訴,判詞指本案暴動極其嚴重,量刑時不應將個別參與者的行為抽空處理,因他們並非單獨行事,而是倚仗人多勢眾,以暴力達到其目的,以 6 年半至 7 年為量刑起點「實非過重」。
2019 年 8 月 11 日,香港各區爆發衝突。23 歲男子被指在港鐵太古站,扯跌一名警長滾下扶手電梯,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監 3 個月。涉事警長入稟區域法院索償,法官早前在被告缺席下作出「非正審判決」,判被告須負法律責任,並於周一(16 日)頒令被告須賠償約 42 萬元,另須付訟費。
法官接納警長誠實坦白,沒有誇大傷勢,積極接受治療,並考慮他除了身體受傷,亦出現輕度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就「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PSLA)」賠償 32 萬元、私家醫療費用賠償約 8 萬元,其餘的交通費及「滋補食品」雖沒有單據支持,但因金額「尚算合理」批出 2 萬元賠償。
七一立法會暴動案,王宗堯等 4 人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同案 8 人開審前承認暴動罪,12 人分別判囚 4 年 7 個月至 6 年 10 個月。王宗堯、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等 7 人先後提出定罪和刑罰上訴,案件去年 12 月在高等法院聆訊。
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將於下周三(18 日)宣布判決,預料需時 15 分鐘。
從澳洲返港的 21 歲女子,被指於 2019 年在炮台山油街管有鐳射筆及噴漆,事隔 6 年半被起訴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兩罪,案件周一(9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辯方申請保釋獲准,裁判官高偉雄押後至 4 月 21 日再訊。
被告被押解至法庭,束馬尾,穿白色「I(心型 emoji)HK」上衣應訊。控方指被告於 2019 年被捕,及後「踢保」並於 2021 年離港,一直逗留在澳洲。被告獲准以一萬元現金保釋,每周須到警署報到兩次、居於報稱地址、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2019 年 11 月,網民發起「三罷」,兩男涉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上訴得直,高等法院撤銷無罪裁決,發還原審處理,當中現年 26 歲男子在今年初被改裁罪成、判監 12 周。高院資料顯示,男子提出定罪上訴,暫未排期聆訊。
本案男子在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被發還後,先後向高院及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皆被駁回。他維持不認罪,經重審後被裁定罪成。辯方當時求情指,男子案發時 20 歲,判監時 26 歲,若原審時罪成,以 21 歲之齡尚可判入勞教中心,惟當時已超齡,盼法庭可酌情減刑,惟官拒絕指延時由其上訴構成。
2020 年 7 月 1 日,有人發起港島區遊行,抗議《國安法》實施。一名退休警員兒子、案發時 17 歲的男學生涉攜有汽油彈,與其他人到美心西餅縱火,被裁定縱火等 4 罪成,判囚 6 年。上訴庭周五(6 日)處理男生的刑罰上訴,3 法官即日駁回,將於 6 個月內頒判詞。庭上透露,男生預計於明年一月出獄。
上訴方指男生案發時年輕,患專注力不足及抑鬱症,而原審官判刑前沒索取院所報告,屬原則上出錯,又指男生服刑期間積極更生,「佢好想融入社會,唔係淨係得個講字」,望可酌情降低刑期。官則指案發日為反《國安法》示威,案情相當嚴重,又指上訴人自發更生,法庭毋須以減刑鼓勵。
吳子樂與另一男子陳維亮被指在 2019 年反修例運動時,計劃自製武器等供示威者襲警。兩人被控串謀煽惑暴動等兩罪,案件周五(6 日)再訊。吳穿黑色西裝外套、淺藍色恤衫,神情略為憔悴,臉型亦較以往消瘦,不時望向旁聽席。
控方甫開庭指,吳沒律師代表,陳則由周姓律師代表,並申請押後案件至 3 月 20 日,以待律政司考慮控罪適合性及審訊法院級別。總裁判官蘇惠德批准。陳沒保釋申請,吳則在法官詢問下,以響亮聲音表示沒保釋申請。
2019 年 11 月,網民發起「三罷」,兩男涉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上訴得直,高等法院撤銷無罪裁決,發還原審處理,其中一名現年 26 歲男子被改裁罪成,裁判官劉淑嫻周三(4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判囚 12 周。
辯方指,若被告原審時被裁定罪成,當年 21 歲尚可判入勞教中心,惟現時已超齡,盼法庭參考「陳虹秀案」,考慮本案司法程序歷時逾 4 年寬大減刑。官指,被告在現場蒙面並攜索帶,但沒有攻擊性武器、非領導者,亦無作出暴力行為。他同意被告 4 年間面對壓力可酌情減刑,但被告曾上訴至終院,相關延期由他自己造成,就該時段不予額外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