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軍澳景林邨法團換屆選舉衝突 7 業主非法集結無罪 3 人傷人或普通襲擊罪成

將軍澳景林邨法團換屆選舉衝突 7 業主非法集結無罪 3 人傷人或普通襲擊罪成
2021 年 10 月,寶林公共屋邨景林邨舉行換屆選舉,7 名業主疑不滿選舉於平日早上舉行,致多名業主未能投票,與法團主席、保安等起衝突。7 人事後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罪,當中 3 人另被控傷人或普通襲擊罪,案件周二( 14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決。

裁判官劉淑嫻表示,業委會選舉中,新舊支持者互相對罵情況常見,但片段見大部分被告僅大聲說話,沒進一步行動,認為控方未能證明 7 人行為帶侮辱或威嚇,因此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但其中 3 人與主席及保安推撞,令對方失平衡受傷,傷人或普通襲擊則罪成。案件押至 6 月 27 日判刑,等候社會服務令等報告,其中兩人須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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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國安法生效前夕參與「和你 Sing」 男學生事隔 2 年被控非法集結

涉國安法生效前夕參與「和你 Sing」 男學生事隔 2 年被控非法集結

2020 年 6 月《港區國安法》生效前夕,觀塘 APM 有人參與「和你Sing」活動,呼籲市民翌日上街示威,當日有 4 人被捕。事隔兩年,繼上月有兩男女被控非法集結,周二( 14 日)再多一男子被落案檢控參與非法集結罪。 該名 22 歲男學生,周二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錢禮應控方要求,押後 6 月 22 日再訊,被告准以 5,000 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控方指,擬在再訊當日申請合併三人案件。 被告蔣焯生( 22 歲,學生)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控罪指他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觀塘創紀之城第五期 APM 內,與李君濂、黃楚婷、張仲綸等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據了解,男學生案發日被捕後獲准保釋,其後在海外升學,近日回港後被落案起訴。 KTCC 930/2022

8.25 荃灣|5 男女被控非法集結 官裁表證成立 被告鄰居證鐳射筆用作驅趕野豬

8.25 荃灣|5 男女被控非法集結 官裁表證成立 被告鄰居證鐳射筆用作驅趕野豬
2019 年 8 月 25 日,網民發起「荃葵青遊行」,其後演變成警民衝突,5 名男女被指攜有鐳射筆等物品,被控非法集結及襲警等罪,周五(1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李志豪裁定案件表證成立。

一名男被告的鄰居供稱,他們居住在近樹林的村屋,不時受猴子及野豬滋擾,曾目睹被告用鐳射筆驅趕動物,又指「我手袋都有鐳射筆」。案件下周一(13 日)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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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六四|兩漢擬否認非法集結、抗拒警員兩罪 押 11.22 開審

2020 六四|兩五旬漢擬否認非法集結、抗拒警員兩罪 押 11.22 開審
警方 2020 年首以疫情為由,不批准六四維園悼念晚會,有市民改在 18 區「遍地開花」悼念,其中旺角爆發警民衝突,有警員發射胡椒噴霧驅趕堵路行動。

事後 3 男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其中 55 歲無業被告周四(9 日)在沒律師代表下,指擬否認非法集結及抗拒警員兩罪,屆時將自辯。法官高勁修訂定他連同擬否認控罪的首被告,押後 11 月 22 日開審,並於 9 月 21 日作審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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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 遊行|6 人事隔逾兩年半被控非法集結等罪 准保釋 7.29 再訊

9.29 遊行|6 人事隔逾兩年半被控非法集結等罪 准保釋 7.29 再訊

2019 年 9 月 29 日「全球反極權大遊行」,有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灑溪錢,反對修訂逃犯條例。事隔逾兩年半,有 6 人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等罪,周二( 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提堂。

6 人年齡介乎 18 至 30 歲,暫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應辯方要求,押後 7 月 29 日再訊,待辯方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他們續准以 3,000 至 4,000 元現金或人事擔保保釋,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港,及每周赴警署報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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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元朗|女生非法集結罪成 判囚 4 月 2 周 官:清早戴口罩到場有備而來

11.11 元朗|女生非法集結罪成 判囚 4 月 2 周 官:清早戴口罩到場有備而來

2019 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大三罷」,各區爆發示威,23 歲女售貨員被指在元朗參與非法集結,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周二( 7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 4 個月 2 星期。裁判官施祖堯指,堵路對市民造成不便,亦會引起市民不滿,有潛在爆發暴力的風險。被告聲稱遭現場人士煽動,惟法庭不接受,認為她在大清早佩戴深色口罩到場,並在馬路上手執磚頭,是有備而來。

就延遲檢控一事,控方今日解釋指,被告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被捕,同年 12 月其被列作「低優先度案件」故獲釋放。至 2020 年 12 月,警方因應社會事件及大環境轉變而覆核本案,並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指示。律政司於 2021 年 11 月回覆,警方同月重新拘捕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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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中環「和你 Lunch」 兩男生認非法集結判入勞教中心、教導所 官:聚集性質嚴重

11.13 中環「和你 Lunch」 兩男生認非法集結判入勞教中心、教導所 官:聚集性質嚴重

2019 年 11 月網民發起中環「和你 Lunch」,兩名男生被指拆除圍欄、用膠袋拉起防線,早前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罪,周一( 6 日)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法官指,聚集性質嚴重,兩人與其他示威者均有備而來,有默契地進行非法行為,目的是為了影響中環商業區的運作。

兩名被告均為學生,依次為鄭溢(19 歲)及李崇希(20 歲)。判刑後,旁聽席有人向他們大叫「加油呀」、「崇希照顧好自己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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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平安夜朗豪坊衝突 女教師認向警潑奶茶還押候判 官指案情描述比片段嚴重

2019 平安夜朗豪坊衝突 女教師認向警潑奶茶還押候判 官指案情描述比片段嚴重

2019 年有網民於平安夜發起「和你 Shop」行動,有市民於旺角朗豪坊遊行示威,事後 5 男 1 女被控非法集結等 8 罪。當中一名 22 歲前幼教女老師被指向兩名警員潑奶茶,周一(6 日)承認一項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罪。

案情最初描述被告先將奶茶潑向一警員,被警告後仍「暴力升級」再潑向另一警員。惟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引述片段指,被告第一次潑液體時已沾濕兩警員,並無「暴力升級」,控辯雙方其後修訂案情。

裁判官形容,被告與警員對恃,眾目睽睽下向警方潑液體,行為公然挑戰警方,並把案件押後至 6 月 20 日判刑,下令為認罪女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押。另外 5 名不認罪被告的案件,將押後至 7 月 18 日進行審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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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荃灣|5 男女被控非法集結等今開審 官准 1 警匿名屏風後作供

8.25 荃灣|5 男女被控非法集結等今開審 官准 1 警匿名屏風後作供

2019 年 8 月,有網民發起「荃葵青遊行」,其後演變成警民衝突,警方事後拘控多人,其中 5 名男女被控非法集結及襲警等罪。案件周四( 2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控方指,被告的衣著裝備、以及身處案發現場的行為,能鼓勵其他示威者,壯大集結的聲勢;控方另為一名警員申請匿名令,指其「工種比較特別」,望法庭批准他使用特別通道出入,以及於屏風後作供,獲裁判官李志豪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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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旺角|青年涉管白電油罪成被判囚 9 周 提上訴被駁回 即時服刑

11.10 旺角|青年涉管白電油罪成被判囚 9 周 提上訴被駁回 即時服刑

2019 年 11 月 10 日有網民發起「八區開花」示威,旺角發生激烈警民衝突,20 歲倉務員被指參與非法集結及管有白電油,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管有白電油則罪成,判囚 9 周。他就定罪上訴,高院法官陳慶偉周二(31 日)駁回,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上訴人指控方未指明被損壞財產 官:毫不重要 法官陳慶偉引述上訴人提出兩項理據,包括指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控罪詳情中,控方沒有指明他意圖損壞甚麼財產,令他不知如何抗辯,構成審訊不公,以及指裁判官錯誤推論他打算使用涉案白電油作助燃。 針對是否構成審訊不公,法官陳慶偉引述上訴人被控的「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中,控罪的行為是保管或控制,並意圖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以損壞財產,而上訴人不爭議管有白電油,唯一爭議為其意圖。 法官續指,從條例的英文版本可見,條例所指的是任何財產(any property),認為控方似乎毋需證明特定財產。由於沒有人會知道上訴人將會損壞甚麼財產,所以要求在罪行詳情中列出特定財產並不可能。 此外,法官提及條例亦包含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認為若控方需證明管有人在借出物品時,需知道將有甚麼財產被損壞的話,質疑是否符合立法原意。 法官認為,在「聚眾生事」的案件中,當犯案人使用易燃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其動機和目的或只是發洩不滿而作出破壞,導致物主經濟上損失,至於損壞甚麼財產或誰的財產,對他們而言毫不重要。 官:同意原審裁斷 沒合理辯解管 3 罐白電油 至於上訴人管有白電油的意圖,法官指同意原審裁判官的裁斷,又指案發時為晚上 11 時許,案發地點有人「聚眾生事」,而涉案的白電油一般用作打火機燃料,所需份量有限,但上訴人卻同時管有 3 罐。 法官指,根據上訴人當時的裝束、隨身物件,及案發時的環境,裁定他沒有合理辯解。 原審裁判官指,被告將其中兩罐白電油放入背囊,另外一罐則放在前褲袋。白電油非尋常物品,據環境證供,被告不可能用白電油清潔。被告將其中一罐放在褲袋,可見他有打算使用,懷疑是用來助燃,因此罪名成立。 上訴人原被控兩罪 其中非法集結罪脫 上訴人胡添榮(20歲,倉務員)及原案另一被告李日(25歲,社企項目經理)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二人在 2019 年11月10日在旺角道及廣東道交界一帶進行非法集結,二人均罪脫。 胡被另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 3 罐白電油;胡被判定罪成。李則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鋼棒,最後脫罪。 HCMA2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