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子樂與另一男子陳維亮被指在 2019 年反修例運動串謀煽惑暴動,案件周四(1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官准修訂控罪,吳最新被控 3 罪,指他約由 2019 年 10 月中至 11 月中,分別「煽惑參與暴動」、「串謀煽惑參與暴動」,以及「煽惑他人煽惑參與暴動」。
就第三罪,控罪指吳犯案對象為兩名人士。案件亦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押後至 6 月 2 日在區院以中文再訊。兩人均沒保釋申請,繼續還押。兩人至今已還押近 200 天。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吳子樂與另一男子陳維亮被指在 2019 年反修例運動串謀煽惑暴動,案件周四(1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官准修訂控罪,吳最新被控 3 罪,指他約由 2019 年 10 月中至 11 月中,分別「煽惑參與暴動」、「串謀煽惑參與暴動」,以及「煽惑他人煽惑參與暴動」。
就第三罪,控罪指吳犯案對象為兩名人士。案件亦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押後至 6 月 2 日在區院以中文再訊。兩人均沒保釋申請,繼續還押。兩人至今已還押近 200 天。
元朗水蕉新村套丁案,5 名原居民否認串謀詐騙,案件周四(14 日)踏入第 23 日審訊。控方傳召負責在申建丁屋程序中,為村代表及男丁監誓的前地政總署人員作供。
辯方質疑,證人供稱會要求村代表在宣誓前讀出聲明的內容,但她錄口供時卻沒有提及會這樣做。證人回答,「佢唔會讀晒⋯⋯但佢會睇」,而她亦會問對方「明唔明」聲明內容,然後才進行宣誓及簽署,確認申請文件的內容真確、程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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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國安處去年首度引用「23 條」下的「非法操練」罪拘捕 10 人,指他們涉嫌進行「類似軍事形式」的訓練。繼去年兩男被檢控後,再有 3 名男子被起訴,同樣控以「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5 人周四(14 日)被解往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
總裁判官蘇惠德應控方申請,准舊案修訂及新增控罪,並押後兩案至 7 月 8 日再訊,以候案件合併再轉介區院,另拒絕一男擔保,其餘被告沒保釋申請,眾人須還押。
57 歲任職的士司機的休班輔警,去年 9 月被指在跑馬地駕駛的士期間自瀆,車上女乘客報警。該輔警被控「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周四(1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高偉雄指,乘客庭上證供與報警錄音有出入,例如她供稱看見被告露出下體自瀆,報警時僅形容被告「做緊猥褻行為」。官指,控方舉證完全依賴乘客證供,惟法庭難以接納其說法,加上被告盤問下不受動搖,被捕後解釋或因患濕疹「𢯎痕」引致誤會,遂裁定被告無罪。被告雙手合十向官鞠躬。辯方指被告並無自招嫌疑,申請訟費獲批。
宏福苑業主上月底透過紙本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周三(13 日)為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回應期限。合安同日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長召開會議期限,至審裁處認為合適的日期,以及指示送達通知的替代方式。
文件提到,如宏福苑業主打算反對申請,須在通知送達起 21 日內或審裁處所規定時間內,提交反對通知書。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暫未有聆訊日期。
宏志閣居民周四(14 日)繼續獲安排上樓,有家庭欲一家六口入屋拍全家福被拒;另有居民批評安置方案反覆混亂,「本身話賣嗰陣時,你諗咗好多嘢啦係咪呀,配合佢啦、睇樓啦、揀嘢啦,跟住前日又話,唔係呀,你係可以維修㗎喎,咁你即係叫我點?」
政府同日向業主發收購建議信,指宏志閣需有 75 % 業主於 6 月底前回覆同意出售業權,方可納入安置方案。有居民認為期限帶來壓力,「威脅囉我覺得係⋯⋯佢好似講緊,你而家唔揀就冇」。
樂風集團創辦人周佩賢離世,債權人周三(13 日)入稟高等法院,向樂風資本有限公司提出清盤呈請。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排期於 8 月 5 日聆訊。
正就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服刑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 6 月在監獄內被捕,被控 2020 年串謀勾結羅冠聰等危害國安,案件周四(1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完成交付至高院程序,歷時約 50 分鐘,黃之鋒繼續還押。
是日公眾席滿席,旁聽者包括與黃之鋒同涉 47 人案的前社民連成員岑子杰,數名前學民思潮成員,以及旁聽常客「大黃伯」、多名外國領事。黃之鋒身型清減不少,他身穿長袖藍色衫,架黑色框眼鏡,不時望向公眾席。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一案,周三(13 日)踏入第 14 日審訊,施續作供,稱事主主動詢問他的拍拖經歷,亦自行搜尋他前女友的資料,又問他「有冇試過搞嘢」。施否認曾向事主表示「情侶間,發生性行為係好正常」。
控方展示兩人在高山道公園的合照,指出施「成個頭係枕咗落 X 左邊膊頭」。施否認,稱「我相信係啲陰影位置」。控方又指,有另一張顯示施伸出舌頭舔到 X 的臉。施稱「有伸脷,但冇掂到 X 塊面」,亦否認事主坐在他大腿與他合照。案件周四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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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0 日「八區開花」, 46 歲男子被控在旺角非法集結及蒙面兩罪,於 2021 年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事隔兩年半後上訴。上訴庭早前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恢復審訊,被告續准保釋。
就答辯方指男子曾在現場跑向警察,可能顯示他無辜,上訴庭周三(13 日)頒下判決理由,指案發時警方「兩面包抄」驅散,單憑男子走向警方,不足以證明屬「無辜旁觀者」,而且他事發時曾揮動光棒,看似帶領其他人逃跑,上訴庭認為非無辜旁觀者的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