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21 歲男子,涉 6 度與 13 歲女童發生性行為,其後兩度施襲,企圖阻止事主於審訊中出庭作供。被告共被控非法性交等 10 罪,周五(28 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判囚 7 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承認所有控罪,他犯案時僅 19 歲,與女童為情侶,本案不涉剝削。辯方又指,感化主任觀察到被告有過度活躍症的症狀,解釋到被告的衝動傾向。裁判官指考慮認罪及整體量刑原則後,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判處被告 7 個月監禁。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一名 21 歲男子,涉 6 度與 13 歲女童發生性行為,其後兩度施襲,企圖阻止事主於審訊中出庭作供。被告共被控非法性交等 10 罪,周五(28 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判囚 7 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承認所有控罪,他犯案時僅 19 歲,與女童為情侶,本案不涉剝削。辯方又指,感化主任觀察到被告有過度活躍症的症狀,解釋到被告的衝動傾向。裁判官指考慮認罪及整體量刑原則後,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判處被告 7 個月監禁。
關押 14 至 20 歲男性定罪或還押犯人的西貢壁屋懲教所,有 18 歲還押者懷疑被人用木棍捅肛門致造成永久傷害,據悉需用人工造口、接受手術。再有一名 55 歲退休懲教助理被起訴在公職中行為失當,周五(28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提堂。
至於已被起訴的二級懲教助理,控方加控他一項串謀作出傾向並意圖妨害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涉與事主訛傳傷勢由自己造成。兩案共 6 名被告合併為一案,押後至 8 月 23 日再訊,待處理轉介區院文件。55 歲退休懲教助理准保釋。
《反恐條例》首案,不認罪 7 人周五(28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43 天審訊,再多一名證物警員完成作供。法官張慧玲對陪審團指,控方尚有至少 3 名證人,「分分鐘」下周三才完成舉證,審期「覺得去到 8 月中嘅機會都大…希望大家有心理準備」。
警長陳智培稱,他兩度使用軟件「Cellebrite」擷取被告賴振邦手機資料,由另一警長梁樂文從中「搵嘢」,再由陳匯出及整理、燒錄光碟。匯出後,資料會載入試算表,陳承認曾刪去與案無關的「欄目」,但「打橫嘅資料」,即載入手機資料的「列」沒有增減,「我用整理去形容啦」。另外,警長在辯方盤問下確認,處理本案證物時,未考取「Cellebrite」檢驗資歷,事隔一年,即 2021 年初才考獲相關證書。
2017 年,患腎病和帶乙型肝炎病毒的女病人鄧桂思於聯合醫院覆診後,因急性肝病入院,兩度換肝後,延至同年 8 月不治。兩名主診醫生疑開漏抗病毒藥,召開死因研訊前各被控誤殺罪,最終獲撤控。兩醫生有訟費申請,周四(2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庭處理。
被告方認為,難以證明醫生開漏藥,與鄧死亡原因的因果關係,認為控方不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控方則稱,兩醫生有自招嫌疑、其行為是值得譴責,「呢單案係人命攸關,死者死亡正正好不幸係因為呢件事」,認為法庭可行使酌情權,拒批訟費。
控方又透露,警方調查時,有查問來自香港醫學專科學院的證人,但想再了解更多時,「佢哋就唔合作」,拒絕作供,令控方案情「稍微打咗折扣」。控方亦指,當時是因死因裁判官轉介才進行刑事調查。裁判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至 7 月 18 日就申請裁決。
一名 40 歲男子被指於 2015 年,多次假扮成有錢人,訛稱替人還卡數,又借故誘使事主為他購買 iPhone、金飾等,事後向事主提供「空頭支票」,共騙取 42.9 萬。被告早前共承認一項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 4 項欺詐罪。法官王詩麗周四(27 日)於區域法院判被告監禁 19 個月。
庭上透露,被告有 15 項案底,包括強姦、搶劫等,正就另案服刑。法官批評,被告有預謀無間斷作出欺詐,手段卑劣,甚至以其家務助理、其僱員作對象犯案,行為貪得無厭。而事主共損失 42.9 萬元,並非小數目,案情嚴重。但考慮被告已全數償還欠款,本案檢控存在延誤,作刑期扣減,終判囚 19 個月。
2022 年 11 月底,47 歲男警被指在掃黃行動中通風報信,助一名賣淫集團女中介人逃避警方追查。33 歲女中介人承認「依靠另一人賣淫的收入為生」等 6 項罪名,男警否認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周四(27 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域法院)續審,處理控辯雙方結案陳詞。
控方指被告沒可能不清楚女中介人身分,又指被告供詞前後矛盾,謊話連篇,是不誠實的證人。控方又指,手機內容有否牽涉女中介人不是法理原則,只要被告的行為令調查機構或法庭考慮的時候有所缺失,足以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罪。
辯方則指控方理據薄弱,沒有基礎證明被告知道女中介人即將被拘捕或檢控,又指控方提出的質疑只是個人看法,希望法庭摒棄。法官林嘉欣將案件押後至 7 月 19 日裁決。屆時將一併處理女被告判刑。
《反恐條例》首案,不認罪的 7 人周四(27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42 天審訊。警長梁樂文分別曾拘捕及會見被告李家田和賴振邦。他在盤問下否認曾威嚇兩被告,包括毆打、施行「水刑」,及稱「你屋企咪有兩個細路嘅,如果佢哋俾人推出馬路都唔知咩事。」
辯方另關注,梁多次與從犯證人會面。梁表示只是閒話家常,稱從犯證人心情複雜,會面時會安慰對方。他否認警方與從犯證人達成協議,又指若知悉從犯證人黃振強投訴被捕時遭其毆打,不會繼續參與本案調查。
去年 5 月,因「47 人案」還押的鄒家成,被指透過律師寄出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兩本佛學書籍。鄒與一名女律師,被國安處控以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兩人不認罪,案件周四(27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
懲教助理供稱,派發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時,叮囑鄒「唔好自己自行寄出」信件,必須通知懲教進行保安檢查,他另否認在得悉鄒的投訴內容後,曾警告鄒「記得執倉喇,保安實搞你」,並強調沒阻止鄒寄投訴信,「我哋冇話唔畀佢寄呀」。
次被告,女律師一方進行中段陳詞,質疑懲教的安排無法律基礎,「係佢哋監房自己嘅指引,係冇法律效力」,重申《監獄規則》列明懲教「須准許」在囚者發投訴信,故投訴信已是經授權的物品,認為應裁定表證不成立。裁判官周五(28 日)將裁定表證是否成立。
2021 年 11 月,渠務署小蠔灣污水處理廠發生工業意外,共 5 名工人在回流井暈倒,其中一名 46 歲女工人送院後不治。死因裁判官周至偉周四(27 日)裁定死者死於不幸。
裁判官綜合證供指,認為死者因救井內丈夫心切而落井,其死亡原因是硫化氫中毒、胸部受傷及溺斃。官認為勞工處及渠務署所提出的建議合適、合理,故全面採納,毋須再給予建議,惟促請渠務署盡快全面執行 2 項長期措施。
死者丈夫聽取裁決時神情冷靜,他散庭後回應記者提問,對結果表示「預咗係咁樣」,料會繼續民事索償,又指渠務署應該加強與承判商溝通,避免事情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