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官透露不認罪被告或農曆年後開審 料審期約 50 日 趙家賢達協議審後判刑

47 人案|官透露不認罪被告或農曆年後開審 料審期約 50 日 趙家賢達協議審後判刑
47 名民主派人士涉組織及參與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由檢控起計至今逾 1 年半,2022 年 7 月完成交付高等法院程序,其中 29 人擬認罪,18 人擬不認罪。擬認罪的趙家賢、袁嘉蔚、徐子見,周二(11 月 1 日)在高院處理案件管理聆訊,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陳嘉信及陳仲衡聽取辯方對求情、判刑方面意見。

法官首透露,法庭最快在明年 2 月、農曆新年後安排不認罪被告開審,料審期約 50 日、暑假前完成。控方指,已與代表趙家賢的大律師利琛「達成協議」,趙將在審訊後判刑。徐子見、袁嘉蔚則冀在同案被告開審前判刑,另提出法律爭議,包括控方案情中指稱的串謀協議,哪些部分指涉兩名被告,以及應否由 1 名法官處理判刑。案件押後 11 月 28 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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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被指煽動案 控方開案:《立場》屬政治平台 反修例後收入大增 證獲志同道合者追捧

《立場》被指煽動案 辯方質疑 10 涉案文章逾半年「檢控期限」 官裁定可呈堂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以及《立場》所屬公司被控一項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周二(11 月 1 日)於區域法院踏入第二日審訊。 控辯雙方早前根據涉案 17 篇文章的發布日期,一度爭議部分文章有否超出控罪的「檢控期限」。法官郭偉健今早批准 17 篇刊物,全部可呈堂,稍後頒布詳細理由。 控方其後讀出開案陳詞,指控《立場》不僅是網媒,更是「政治平台」,於 2019 年捐款大增,顯示《立場》在反修例事件後,獲得更多志同道合、政治理念相同的公眾人士追捧。 控方又指,《立場》透過 17 篇報道、博客及專訪,讓作者或受訪者宣揚示威、叛變行為、請求外國制裁中國及香港、散播分裂國家等思想。被告其後將部分文章下架後又上架,顯示他們知悉刊物或違法,故檢視內容後重新發布。 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質疑,控方陳詞時「前言後語加咗好多『意圖』」,指上述行動的另一推論,可能是因為有風險,被告才將報道下架,「我哋有責任檢視,呢個係傳媒人應有嘅責任」。 15:52 控方傳首位證人交代如何搜證  首被告、《立場》所屬公司一直缺席聆訊,沒有公司代表出庭,亦沒有律師代表,故控方按「嚴格舉證」標準,在審訊時呈遞所有針對公司的證物。控方周一(31 日)透露,將傳召 36 名證人。 控方傳召首位證人、警員 14915 鄧偉權(譯音)。他供稱,現時駐守國家安全處,根據主管提供的相關文章網址,於 2021 年 11 月 9 至 11 日,在網上以「螢幕擷取(Screen Capture)」方式,保存與本案有關的證據。 13:00 辯方:「控方前言後語加咗好多意圖」 辨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對於涉案內容、刊物的上架日期沒有爭議,但質疑控方伍淑娟讀開案陳詞時,「前言後語加咗好多(指控)意圖」,例如指《立場》故意將部分報道下架後又上架,是因為他們明知刊物內容性質,檢視內容後重新發布,因此法庭更加可以推論被告,知道刊物的煽動意圖。 她續指,上述行動的另一推論,亦可能是因有風險,因此被告先將報道下架,「我哋有責任檢視,呢個係傳媒人應有嘅責任。(呢個)都可以係一個推論。」余若薇指,在結案陳詞會再處理犯罪意圖問題。 控方已讀畢開案陳詞。現休庭,下午會讀出承認事實。 12:45 控方:《立場》推波助瀾加強反政府議題效力 控方指,17 篇涉案刊物明顯經細心安排、在有關時候,配合當時反政府社會事件於《立場》推出發布,「以推波助瀾,加強該些反政府議題的效力」。控方認為,3 名被告必然知悉其煽動意圖,並特意在此情況下發布。 伍淑娟又引述《立場》在 2021 年 6 月 27 日的公告,指同年 5 月或之前刊出的博客文章、轉載文章和讀者投稿等評論文章暫時下架。她指,《立場》故意將部分報道下架後又上架,顯示他們明知刊物內容性質,檢視內容後重新發布,因此法庭更加可推論被告,知道刊物的煽動意圖。 12:30 控方:鍾沛權警誡下稱有最終決策權 … Read more

《立場》被指煽動案開審 官周二裁決半年「檢控期限」爭議

《立場》被指煽動案開審 官周二裁決半年「檢控期限」爭議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以及《立場》所屬公司被控一項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周一(31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是 1997 年後首宗傳媒被控煽動案的審訊。

案件正式開審前,法庭先處理有關「檢控期限」的法律爭議。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質疑,涉案 17 篇文章,有 10 篇於兩被告被檢控時,已下架超過 6 個月,超出檢控期限,控方不可以此為檢控基礎。

控方反駁,該 10 篇文章屬串謀的「外顯行為(overt act)」,以證明被告「持續」串謀犯案,故此不受「檢控期限」限制。控方又指,被告在被捕前將部分博客文章下架,顯示他們知道文章有觸犯《國安法》的風險。法官郭偉健押至周二(11 月 1 日)就「檢控期限」的法律爭議作出裁決。

被告鍾沛權及林紹桐精神不俗,分別穿着恤衫及藍色間條毛衣出庭,大批前《立場新聞》員工到庭旁聽,散庭時與兩名被告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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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刑事化首案開審 事主稱裝修延誤拒付 6 萬元尾數 資料被放上網  

「起底」刑事化首案 事主稱裝修延誤拒付 6 萬元尾數 資料被放上網  
政府 2021 年 10 月將「起底」行為刑事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同年 12 月拘捕一名 31 歲裝修公司董事,指他涉嫌與一對男女發生金錢糾紛後,在網上平台公開對方的個人資料,為新法例生效以來,首宗針對網上「起底」的案件。案件周一(3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被告否認控罪。

控方傳召事主 X 出庭作供,X 與本案另一事主Y 為男女朋友關係。X 供稱,被告沒有按時完成裝修工程,遂拒絕支付尾數。被告之後在 Facebook 群組公開其個人資料,並稱其為「無良黑心業主」。

X 表示在數年前認識被告,為「飲酒朋友」,得知被告從事裝修工程,遂聘請被告為其單位裝修。雙方協議工程費用為約 24 萬,並簽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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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奏《願榮光》獲裁無牌演奏罪不成立 六旬翁原另被控大圍演奏 控方改控無牌籌款

東涌奏《願榮光》獲裁無牌演奏罪不成立 六旬翁原另被控大圍演奏 控方改控無牌籌款
曾被票控在東涌無牌二胡演奏《願榮光》、最終獲裁無罪的六旬翁,近日再被票控 2 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指他在 2022 年 6 至 8 月期間,兩度在港鐵大圍站外無牌二胡奏樂,案件周一(31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

控方申請修改控罪至「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獲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批准。控方擬申請把本案,及另外 2 宗案發地點不同的同類案件合併審訊,獲批准押後至 11 月 3 日處理。

控方指,3 宗案分別為本案、旺角東站外奏二胡案,及一宗發生於中區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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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 金鐘|8 人暴動罪成 2 人獲退休裁判官曾繁凱撰求情信 還押至 11 月判刑

9.29 金鐘|8 人暴動罪成 2 人獲退休裁判官曾繁凱撰求情信 還押至 11 月判刑
2019 年 9 月 29 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8 人被控暴動等罪,其中 6 人早前認罪,其餘 2 人不認罪受審,周一(31 日)被裁定罪成。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指,兩人衣着打扮各特徵均與片中擲物者完全脗合,加上他們在現場被捕,必然正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官下令所有被告還押至 11 月 21 日判刑。

辯方求情指,2 名被告獲退休裁判官、現任傳道人曾繁凱撰求情信,其中一人原獲港大錄取修讀博士學位,但因本案關係放棄,選擇投身社會,望在待審階段賺錢養家。辯方又慨嘆,被告中不乏成績優異的社會棟樑,令人十分痛心,望法庭網開一面,盡量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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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園刺警案|20 歲學生認暴動、拒捕 官判入教導所:更生較重要

維園刺警案|20 歲學生認暴動、拒捕 官判入教導所:更生較重要
2020 年 7 月 1 日,警員在皇仁書院外制服 20 歲學生期間,懷疑被一名 21 歲學生阻止,另疑遭 24 歲工程師以摺刀刺傷。涉案 3 人早前承認暴動、有意圖傷人等罪,其中 20 歲學生周一( 31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姚勳智表示,本案由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逾 300 人參與其中,歷時不短,性質嚴重,理應採納 4 至 5 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參與程度不高、認罪有悔意等因素,認為其更生需要較為重要,遂以判入教導所代替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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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頭角非法集結罪成 21 歲女生提定罪上訴遭駁回 官:參與意圖「昭然若揭」

牛頭角非法集結罪成 21 歲女生提定罪上訴遭駁回 官:參與意圖「昭然若揭」
2019 年 10 月 13 日,網民發起「18 區開花」,多區爆發衝突。4 名青年去年被裁定非法集結及蒙面等罪成。其中一名 21 歲女生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周一(31 日)頒下判詞,駁回女生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方力陳,女生沒有鼓勵或推動牛頭角站外的非法集結,她可能只因警方驅散,為逃避警方而走到牛頭角站外對面的玉蓮臺,而且主動與示威者保持距離。法官裁定,女生目睹有人堵路後仍跟隨示威者一同走到牛頭角,是有意識地與他們在一起,「若說她不知那裏發生的事,是脫離現實的說法。」法官又指,即使未能證她曾作出任何實質舉動,亦絕非旁觀者。她在場可鼓勵其他示威者,其參與意圖「昭然若揭」,終駁回兩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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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歲男涉拆毀「法輪功」街站 5 刑毀罪成 官斥私下執法、引憲法抗辯「強調奪理」

47 歲男涉拆毀「法輪功」街站 5 刑毀罪成 官斥私下執法、引憲法抗辯「強調奪理」
一名內地出生的中年男子,被指於 2020 年在旺角、天星碼頭等地方,清拆及撕毀「法輪功」街站的宣傳品,被控 5 項刑事損壞罪。周一(3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成,押後至 12 月 1 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感化報告,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李志豪斥,辯方引中國憲法的「共同義務」作抗辯理由是「強調奪理」,認為被告明顯故意地作出破壞。官又反問,若按被告邏輯,為維護國家主權是否不論殺人、盜竊,也可用作抗辯理由?官又指,不論出發點有多崇高,私下執法既為國家帶來混亂,亦非社會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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