嶺大學生賴卓賢參選校董會被DQ司法覆核敗訴 提上訴被下令先付80萬訟費保證金

賴卓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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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期間阻差罪成判囚5日 陳朗昇上訴失敗須服刑 判詞:行為構成阻撓 警查身份證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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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前教授劉紅斌認受賄 助內地生入讀碩士 被判囚20周

科大時任海洋科學系講座教授劉紅斌被指收賄款 4 萬元,及向兩名同事派共 6,000 元紅包作「辛苦費」,以協助一名不合資格的內地生入讀碩士課程。劉承認「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等 3 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周四(28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判被告監禁 20 周。 辯方求情指,事件沒有影響其他申請者,被告事後亦協助廉署向其他內地人宣傳教育。官判刑時指,被告早已知該內地生不符入學資格,而且任職大學教授又在港生活多年,明知行為犯法,亦破壞科大聲譽。 辯方:被告願協助廉署宣傳教育內地人 辯方進一步求情指,被告已被還押 15 天,對於被告而言屬上了「苦澀的教訓(bitter lesson)」,希望判處緩刑。廉署曾聯絡被告,提議被告協助準備宣傳資料,以教育不同文化背景人士、內地人,香港並不容許相關受賄行為。被告亦願意提供協助,可見其悔意。 官:被告明知行為犯法 非受人影響犯案 官判刑時引述被告背景,提到被告於內地出生,2002 年成為香港居民,是一名科學家,獲同事、學生正面評價。被告又因本案而患抑鬱及失眠,合作多年的研究團隊解散。被告並非串謀主腦,未曾與同案被告商討細節等。而課程不設收生上限,被告行為不會影響其他申請人。 官指考慮到被告與友人的對話,可見被告早已知該內地生不符入學資格,又在向同事提供「紅包」後,着對方不要告訴他人。被告已在港生活多年、接受高等教育,在大學任職教授,明知行為犯法,拒絕接納辯方所指他受人影響。 官:事件對其他學生不公、破壞科大聲譽 官亦拒納辯方指事件未有構成影響,認為若非被告兩名同事舉報,便無法揭發事件。而即使課程沒有最高收生限制,但對於其他合資格又守規的學生並不公平。事件造成嚴重及長遠的影響,亦破壞科大聲譽。 官考慮到案情、被告個人背景、專業貢獻,認為不宜判處緩刑。官就首罪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採納 30 周監禁為量刑起點,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則以監禁 18 周為起點。 在認罪扣減後,官再考慮到其專業貢獻及協助廉署,再就每罪扣減兩周。至於辯方指事件屬同一金錢轉帳,希望全數同期執行,官並不同意,最終只下令部分刑期同時執行,3 罪共判囚 30 周。 案情:內地生透過他人聯絡被告 冀協助入讀碩士課程 案情指,被告與同事海洋科學系講師梁瑞宜負責面試碩士課程的申請人。而梁及學系項目主任麥倩儀則負責先揀選面試人選。而科大海洋科學系的碩士課程要求申請人須持有科學、化學及環境科學學位或相關課程,另須符合不低於 GPA 70% 的要求。 及至 2025 年 3 月,於深圳一大學修讀汽車工程的內地生林正曦欲入讀科大海洋科學碩士課程,一名與林正曦相關的人士聯絡劉紅斌的朋友林珮玲,林珮玲遂向劉求助,又指對方可提供數萬元作報酬。 當林報讀課程後,被告的同事梁瑞宜認為林正曦不符資格,因為其學歷及經驗均與課程無關,但她最終仍按被告指示,安排林面試。理學院院長王殷厚則指,他不會讓林正曦面試,因為其學歷與學系無關,而且 GPA 成績僅勉強達 70%。 案情:同事認為內地生不符資格 但被告要求錄取 林於 4 月 14 日接受被告、梁瑞宜及麥倩儀的面試,被告着梁給林正曦「好過一些的時間 」。面試後,梁向被告指出,考慮到林正曦的英文水平,以及過往學歷與碩士課程不相關,他可能無法畢業。但被告仍堅持稱「我們收他吧」,梁出於對被告尊重,最終提高林面試評分。 同日,被告與次被告林珮玲聯絡,指林正曦的學歷與課程「相關性很低」,但仍建議取錄他。 案情:被告向兩同事給紅包作「辛苦費」 同事同日報告事件 … Read more

合安申延長開業主大會時限下周一開庭 據悉有居民提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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