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47 人案」服刑的鄒家成被指 2023 年未經授權下,透過律師寄出予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佛學書籍。鄒與律師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鄒被判囚 3 日,律師罰款 1,800 元。律師不服定罪申終極上訴,案件周三(27 日)於終院審理,5 名法官擇日頒判詞。
上訴方指,條例容許囚犯發信予「指明人士」 ,當中包括申訴專員,屬強制性質,而且不限於郵寄方式。當第三方人士、即上訴人協助發出信件時,在條例下同屬獲授權,故並無違例。律政司一方則指,囚犯希望由他人帶走信件,須先獲批准及經檢查,不可秘密地寄出,否則制度容易被人濫用,亦難以維持監獄秩序。
補習老師認連續狎男童4個月 強迫口交、吞精 被判囚54個月
21 歲補習老師涉在上門補習期間,多次要求一名 7 歲男童替其口交、吞精。兒子告訴母親,惟她未即時報警。父母其後設置閉路電視,終揭發歷時約 4 個月的性侵事件。被告早前認罪,周三( 27 日)在荃灣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被判囚 54 個月。 法官譚思樂判刑時指,被告為事主及其家人帶來傷害,犯案時無採取預防性病的安全措施,而且案發期間行為越趨嚴重。官指判處更高刑罰,是務求令被告吸取教訓、學會遠離誘惑。 被告吳天宇(案發時 21 歲,現 24 歲,補習老師)早前承認其中 9 項「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他周三留光頭、戴圓框眼鏡應訊。聽判刑時,他神情緊張,散庭後,一名男子向被告展示拳頭打氣手勢。 求情:被告「高估」自制能力 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是大學生,他為了減輕家庭經濟壓力而擔任補習老師。被告已知悉本案不是單一事件,明白他在案中嚴重違反誠信。 辯方又指,被告「高估」(overestimated)其自制能力、亦「低估」(underestimated)對事主的傷害,犯罪亦是出於自私。被告已在還押期間反省過錯,希望可以改過自身,並承諾不會再犯。 官:事主及家人已受傷害 官指,雖然沒有專家報告能證明事主所受的心理創傷,但事主是脆弱的幼童,對事件難以啟齒,其受到的傷害亦難以計算。官相信,事件已對事主及其家人帶來創傷,法庭不能輕視。 官又指,心理報告顯示被告有患有戀童癖、重犯機會高。而被告案發時的行為越趨嚴重,雖然沒有使用暴力,但以事主當時的年齡而言,被告無須使用暴力。被告要事主為他口交時,亦沒有採取安全措施,避免事主患上性病。 官:刑期不會短,務求被告吸取教訓 官續指,被告與事主相差 14 歲,其行為違反誠信。被告亦有 3 項與本案性質類同的案底。被告在事主家中犯案,而家本來是事主感到安全的地方,法庭判刑時會因此採取更高的量刑起點。 官告誡被告指,總體刑期不會短,務求被告吸取教訓(finally learn a lesson)、學會遠離誘惑。 官將首 6 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訂於 4 年,至於另外 3 項控罪指涉被告的行為越趨過份,由要求男童為他手淫及至口交、吞精,3 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為 5 年半。官指,除被告認罪可獲三份一扣減外,本案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部份刑期同期及分期執行,被告共須服刑 54 個月。 被告承認其中 9 罪 案情:男童告知惟母未即時報警 被告吳天宇原被控 13 項向年齡在 16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