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提要,真誠相信對方同意,是非禮和強姦等性罪行的抗辯理由(見法律101|誤會對方同意,算不算非禮?)。那麼,普通襲擊和傷人等襲擊罪又如何?
假如被告打傷事主,辯稱事主曾表示自己不時被鬼上身,要求被告打他以驅鬼,令被告誤以為對方同意被打,被告有干犯襲擊罪嗎?
上回提要,真誠相信對方同意,是非禮和強姦等性罪行的抗辯理由(見法律101|誤會對方同意,算不算非禮?)。那麼,普通襲擊和傷人等襲擊罪又如何?
假如被告打傷事主,辯稱事主曾表示自己不時被鬼上身,要求被告打他以驅鬼,令被告誤以為對方同意被打,被告有干犯襲擊罪嗎?
宏新住戶、87 歲的周婆婆,周五(22日)在孫兒 Dorz 陪伴下,事隔半年首度回家,一口氣起登上 14 樓,抵達一刻引來全場掌聲。
大火燒不滅周婆婆的信仰,她在漆黑中彈奏詩歌《耶和華是愛》,感恩天父保守她一家平安。在孫兒面前變成頑童的周婆婆,為可否回廚房尋「刨瓜皮」工具而與 Dorz 拌嘴,Dorz 則為她不顧安全而哭笑不得。
為了嫲嫲,牽掛宏福苑的 Dorz 說傾向出售業權,「因為一個就嚟 90 歲嘅老人家,佢一定要有一個好嘅安樂窩」,但他無奈形容安置方案似馬戲團,「我哋係啲馬戲團入面嘅野獸、獅子、老虎⋯⋯我哋好想不斷去講啲嘢,我哋盡量都好乖,但唔係喎,你繼續咁樣鞭打我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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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家駒尋妻婚戒不果 僅剩錶殼仍會好好收藏「算係少少安慰」
5 月初,住在宏泰閣 17 樓的葉家駒,大火後首次回家,悼念捨身救人的太太白瑞蓮,在太太遇難的廁所,放下她最愛的玫瑰。葉家駒從灰燼中尋回婚戒,卻不見太太那枚。臨別一刻,他輕聲道:「老婆,走喇,唔好再留喺呢度喇,去你想去嘅地方。」
事隔三星期,葉家駒再度與兒子、媳婦回家,一家人的行裝輕便不少。廁所的花束猶在,他相信太太已離去,抵達彩虹橋。葉家駒未能尋回太太婚戒,卻意外找到太太常佩戴的手錶,雖然只剩錶殼,仍為他帶來一絲安慰,「算係其中一個同佢有個聯繫嘅嘢。」
盛載回憶的單位,如今是一片頹垣敗瓦,葉家駒堅持:「無論我屋企變成點,都係我屋企嚟。」然而,政府定下的收購業權「死線」逼近,他坦言「唔會依個階段去諗」,又質疑:「何來你情我願呢?其實喺成個過程,你都係不停咁壓逼緊我哋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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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3 人被指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隨後承認「暴動」罪被判囚 52 個月。3 人早前提出刑罰上訴得直,刑期下調至 47.5 個月,隨後提出訟費申請。
高院法官譚耀豪周五(22 日)頒下判詞批准訟費申請、金額待定,法官指,雖然 3 人上訴時提出的主要理由不獲接納,但法庭可理解當中原因,過程中亦沒有刻意拖延,加上 3 人的刑期上訴最後獲判得直,故批出申請。
黃百鳴涉在協商買賣旗下天馬影視期間,指示胞妹在指定時間及價位買股,着對方「收市前買」、「盡買」等。他周五(2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內幕交易罪成,押後至 6 月 9 日判刑,期間准保釋。
黃供稱因胞妹多次追問股份問題感困擾,才以「反話」回覆訊息,非真正建議她買股。惟裁判官高偉雄認為,若黃對提問感不滿可直接提出,又指任何理性的上市公司主席面對相關提問,都不會叫家人買股票,批評其解釋荒謬又牽強,難以令人信服。
辯方求情指,黃非因貪念犯案,只是回應胞妹要求,又指被控後已暫停大部分善事、避見傳媒,承受沉重壓力,將退休專注經營 YouTube 頻道「百鳴歌」,透過唱歌抒壓,盼法庭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55 歲裝修工人被指於 2024 年國慶翌日及 2025 年 12 月立法會選舉前兩天,分別兩度寫上「殺警 幫手足報仇」、「殺狗官」、「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紙張,並從觀塘安達邨單位中拋下樓,當區民建聯區議員許有為發現後報警。 案件周四(21 日)於西九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承認兩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把案件押後至 6 月 9 日判刑,並下令為被告索取背景及心理報告,被告申保釋被拒,須還押候判。 區議員許有為發現紙張報案 案情指,觀塘區區議員於 2024 年 10 月 2 日下午 1 時 10 分離開安達邨善達樓辦事處時,發現平台地上有散落紙張,紙張的兩面分別寫上「殺警 幫手足報仇」;「還我香港 香港加油」、「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殺死皇蟲大陸豬」、「殺死大陸人」;「打倒共產」、「殺狗官 炸死黑警」等,共有 41 張紙張,報警處理。及後警方再發現另一張紙張,共有 42 張。 及至 2025 年 12 月 5 日,安達邨物業經理再於平台上發現紙張,部分寫上「光復香港 唔好投票」,遂報警處理。警方到場搜索,發現有 16 張紙張。警方經調查後,發現當中兩張紙上的指紋與被告脗合。 根據該區議員辦事處的地址,報案區議員為許有為。 案情:被告承認希望表達對港府不滿、呼籲公眾不要投票 警方於 2026 年 4 月 21 日上門拘捕被告,被告警誡下稱「明白,啲紙係我掉嘅」。警方搜屋時則發現有箱頭筆及一疊 … Read more
宏福苑業主陸續收到「收購建議信件」,可選擇出售業權,參與「特設銷售計劃」或「樓換樓」。申請表其中一題問:「是否以上原宏福苑單位業主不會全部成為新單位的業主」,並註明若填「否」,須另填寫聲明確認不會成為新單位業主。
居民譚先生指,上述提問方式令人難以理解,「睇咗 3、4 次再慢慢噒先 get 到佢講乜」,加上他無意轉名,理應填「否」,但按表格指示他卻要填寫轉名聲明,質疑表格選項出錯。
譚生周四(21 日)獲解說專隊回覆,指示他可自行修改表格字眼,「刪咗個『不』字,剔返『是』就可以了」。他形容屬「低級錯誤」,認為當局應仔細核對文件再發出。《法庭線》正向房屋局查詢。
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搜出大批武器,包括手槍、子彈等,事後多人被捕,被指串謀殺警。案件共 14 人被檢控,政府首引《反恐條例》下的控罪起訴。其中 7 人不認罪受審,陪審團裁定 6 人無罪, 1 人交替的串謀爆炸罪成,連同認罪 7 人被判囚 5 年 10 月至 23 年 10 月。律政司早前申請充公認罪黃振強、吳智鴻,以及已脫罪被告劉佩凝合共逾 67 萬眾籌款項獲准,當中包括劉逾 53 萬的銀行存款。
法官張慧玲早前已頒下充公令,周四(21 日)再頒下判決理由。官裁定,在案中脫罪的劉佩凝亦屬「恐怖分子有聯繫者」,3 人眾籌所得的款項屬「恐怖分子財產」,故下令充公。
2024 年 10 月一名乘客與外傭在西貢欲乘的士。司機被指向乘客稱「你應該叫貨 van ,你太多嘢」,拒絕打開車尾箱,又稱「上咗我都唔車你」。經審訊後被裁定拒載罪成,罰款 1,200 元,他不服定罪上訴,案件周四(21 日)於高院原訟庭審理,法官押後頒判詞裁決。 上訴方指,事主與外傭攜帶 10 件物品,超出法例列明的「個人手提行李」範圍,司機有合理辯解拒載。暫委法官張潔宜指,法庭難以斷定何謂手提行李,並認為以常識理解「日常生活買得多嘢先要搭的士」。律政司一方則質疑,司機在原審作供時堅持沒有拒載,與現在上訴的抗辯方向相違背。 上訴方:事主㩦帶物品超出「個人手提行李」定義 上訴方首先陳詞指,並不爭議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斷,即乘客嘗試將行李放上的士,上訴人胡建祥(案發時 57 歲)在車上稱「你唔好夾硬上我架車,上咗我都唔車你」,三度要求事主「你應該叫貨 van ,你太多嘢」,又在車尾箱拍攝事主的物品,此造成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上訴人不想接載拿著這麼多行李的事主,因此拒載。 上訴方爭議,《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 41 條列明,的士不得運載個人手提行李以外的貨物,而事主拿着 10 件物品,並不符合條例之中「個人手提行李」的規定,即使只是有機會不是個人手提行李,亦屬於合理疑點,上訴人可能正確地拒載。 暫委法官張潔宜質疑,上述理據在原審時從沒提出,原審裁判官根本沒機會考慮,「會唔會又對裁判官唔公平呢?你從來冇叫裁判官考慮,而家話你冇考慮到」。 上訴方則指,此涉及法例的正確詮釋,若法庭未能正確詮釋法例,則「對上訴人唔公平,甚至對廣大的士司機亦都唔公平」。 官指法庭難斷定「手提行李」 法官則指,控辯雙方都未能提供相關案例協助,也無法指出有關「個人手提行李」的立法原意,法庭難以斷定何謂手提行李。上訴方指可以以「常識」理解。法官則舉例指,若說兩包米屬於手提行李,「咁 3 包、4 包、10 包又點?我屋企人多,我一次過買 10 包算唔算手提行李」? 法官續指,若以「常識」理解,「而家日常生活買得多嘢先要搭的士,如果我唔買得多嘢,我搭巴士、搭地鐵都得啦」,質疑難以界定何謂個人手提行李,若法庭頒下裁決,定義手提行李的數量,「即係以後叫啲人,如果你買得多嘢,就唔好搭的士,要搭貨 van,咁啲的士咪冇生意做?」 法官亦質疑,若事主的物品太多,裝不入車尾箱,或會阻礙司機視線,也尚算可以諒解,但在本案中,事主其後登上另一架的士,都能將物品全部裝入車尾箱。 上訴方:司機有權拒載某些物品官:咁佢咪好大權? 上訴方解釋,本案不是要劃分甚麼情況乘客不能搭的士,而是要指出上訴人存在合理辯解拒載,他亦指出《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 46(1)(m) 規定,司機有權拒絕乘客攜帶某些物件上車,舉例若司機有花粉敏感,應可以拒絕接載帶着花盆的乘客。 法官再質疑,「咁佢(司機)咪好大權?」變相可以拒絕乘客帶任何物品上車。上訴方回應稱,法庭仍需要考慮司機是否有合理辯解拒絕,並按終審法院就「合理辯解」的裁決考慮,「其實法例都好公平,平衡咗司機同乘客嘅利益」,他亦認為的士與其他交通工具不同,「的士某程度上係個人空間,如果你否決晒所有理由,對司機本身都唔公平」。 律政司:事主成功登上另一的士證物品數量不構成拒載理由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上訴人在原審作供時,抗辯方向是他從來沒有拒載,一直希望事主將物品放入車,然後開車,否認他關上車尾箱,拒絕為事主載物,但現在上訴則改稱事主拿着貨物,牽涉合理辯解,與其原審證供相違背。 律政司又指,《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列明個人手提行李,不包括危險或厭惡性質、或未經牢固包裝的貨物,不能與一般巿民出街購買的物品相提並論,而事主其後乘搭另一架的士,亦毫無困難將所有物品放入車尾箱,可見事主帶攜的物品,根本不構成拒載的合理辯解;而乘客是否正當將物品帶上車,與司機能否拒載沒有直接關係。 法官聽罷雙方陳詞,押後頒下裁決。 控罪指拒絕接受租用 上訴人胡建祥(案發時 57 歲)被控一項「的士拒絕租用」罪,指他於 2024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 Read more
70 歲的士司機涉於上周三( 13 日),在牛頭角彩霞道休憩處入口,撞斃兩名女子及撞傷兩名途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等 4 罪。司機周四(21 日)戴腰封、坐輪椅到觀塘裁判法院應訊。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另要求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13 日再訊,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均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接納。官批准被告以 5 萬元等條件保釋,他亦需交出駕駛執照,保釋期間不可駕駛任何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