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遮仔會」逾16.5萬元貸款 47歲男警被控2項欺詐 准保釋9.7再訊

詐騙「遮仔會」逾16.5萬元貸款 47歲男警被控2項欺詐 准保釋9.7再訊
47 歲男警涉於 2017 年及 2019 年,向俗稱「遮仔會」的警察儲蓄互助社,虛報其他貸款的還款額,以詐騙逾 16.5 萬元貸款。他被控 2 項欺詐罪,案件周四( 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獲裁判官何慧嫻批准,被告准以 1 萬元保釋,案件押後至 9 月 7 日再訊。

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指涉案警務人員已被停職,又指警隊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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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城巴員工休息室內襲擊男子 48歲男警不認罪 續准保釋9.20開審

涉城巴員工休息室內襲擊男子 48歲男警不認罪 續准保釋9.20開審
2023 年 1 月,一名 48 歲警員涉嫌休班期間,於小西灣巴士總站的員工休息室内襲擊一名男子,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案件周四( 13 日) 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否認控罪,案件排期 9 月 20 日開審,預料審期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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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懲教助理被控Party Room強姦一女子 准以20萬元保釋 9.11再訊

3懲教助理被控Party Room強姦一女子 准以20萬元保釋 9.11再訊
3 名年介 23 至 31 歲的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涉嫌於周日凌晨在尖沙咀的派對房間內輪姦一名女子,期間另有 4 名懲教人員懷疑在旁自慰。3 名二級懲教助理同被控強姦罪,周四(13 日)解往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應控方要求,將本案押後至 9 月 11 日,以待作進一步調查,並批准 3 人以 20 萬元保釋,期間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至於另外 4 名懲教人員,警方回覆指他們正保釋候查,須於 8 月中旬向警方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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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立會|時任學生記者稱攤平《基本法》以便拍攝 若沒記者入立會則不會進入

7.1立會|時任學生記者稱攤平《基本法》以便拍攝 若沒記者入立會則不會進入
七一立法會暴動案續審,暫委法官李志豪早前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案件周三(1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踏入第 25 天審訊,首被告、時任學生記者黃家豪繼續作供。

黃供稱,當晚進入立法會為拍攝具新聞價值的相片,會議廳內有逾 100 名記者在場採訪。他拍攝示威者離開立法會,及後折返大樓內拍攝大樓被破壞的情況,在主席檯前將一本被撕毀的《基本法》揭開,用手將其攤平以便拍攝,警方及後套取其指紋並將他拘捕。

控方盤問指,記者進入立法會大樓須申請證件。被告認為持有其機構所發的記者證,即可入內採訪,不知進入立會須另行申請記者證;亦認為紅色警示的對象不包括大樓內的記者和警員。他又指沒太多傳媒經驗,若沒記者進入立會,他亦不會入內。黃完成作供,案件周四(13 日)續審,另一被告、網媒記者馬啟聰料將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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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商業糾紛披露拍擋個人資料 前的士公司董事罪成8.4判刑

涉商業糾紛披露拍擋個人資料 前的士公司董事罪成8.4判刑
一名的士公司男董事涉於 2021 年,因商業糾紛披露 3 名公司拍檔的個人資料,被控 3 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造成指明傷害」罪,案件周三(12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裁定原有 3 罪不成立,但修改控罪為較輕的「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並裁定罪成。案件押後至 8 月 4 日判刑,以候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續准保釋。

暫委裁判官朱仲強指,被告曾稱「佢登我啲資料出嚟,我就登返佢啲資料」,顯示他深知披露資料所造成的傷害,仍然刊登對方的個人資料。惟控方未能證明當事人蒙受經濟損失等實際傷害,故修改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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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洲警員開槍案 菲律賓商人認襲警囚3月4周 另一男子獲撤控守行為3年

坪洲警員開槍案 菲律賓商人認襲警囚3月4周 另一男子獲撤控守行為3年
今年 1 月,警方於坪洲處理噪音投訴間,43 歲菲律賓籍商人疑情緒激動,箍頸及追向警員。警員最後連開 3 槍將他制服,須送院搶救。男子周二(11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 2 項襲警罪,裁判官指醉酒非求情理由,但考慮到他未持械,判囚 3 月 4 周。

另一名被告涉在爭執間用手肘撞擊警員左肩,被控襲警和阻差辦公,獲律政司撤控,准自簽 2,000 元、守行為 3 年。

案情指,兩名被告案發前正於天台慶祝新年,有附近居民報警投訴傳出噪音。警方到場處理,商人被告當時醉酒及情緒激動,與一名高級警員扭打起來,期間曾抓其頸、撞跌其胡椒噴霧。纏鬥中高級警員向他開 3 槍,後暈倒在地;報告指,高級警員的頸上有數處 2 至 5 厘米擦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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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騎師江碧蕙被指造假帳 公司員工稱曾收被告指示 要將代理公司佣金給予友人

前騎師江碧蕙被指造假帳 公司員工稱曾收被告指示 要將代理公司佣金給予友人
香港首名華人女騎師江碧蕙,被指擔任一間私營保健中心營運總監時,偽造銷售紀錄和佣金收據,訛稱其經理人向公司轉介 13 名客戶,以詐騙公司佣金 3,770 元。被告否認 3 項偽造帳目罪,周二(11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

保健中心董事供稱,得悉被告欲為友人取回佣金後,曾查詢公司其中一間代理公司,逐發現被告友人並非該公司員工。另一保健中心員工則供稱,曾收到被告指示,要將屬於該代理公司的佣金給予被告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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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立會|時任城大編委記者稱在場採訪 辯方呈新聞片、相片佐證

7.1立會|時任城大編委記者稱在場採訪 辯方呈新聞片、相片佐證
七一立法會暴動案續審,暫委法官李志豪早前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案件周二(1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踏入第 24 天審訊,首被告、時任學生記者黃家豪選擇出庭作供。

黃供稱於 2018 年加入城大編委,反修例運動時在現場採訪,期間會穿戴記者證和反光衣。辯方呈上多張由被告案發當日拍攝的相片,被告亦在不同新聞片段中認出自己,指當日在場拍攝示威者與警方的衝突,過往未曾被截查或懷疑其身分。

黃指,當時拍攝到示威者打破玻璃,並進入立法會,此前他均在立法會外拍攝,身旁亦有不少記者一同採訪。案件周三(12 日)續審,黃續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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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鬱聾人跳樓亡死因研訊 精神科醫生指院方處理不足 惟難以斷定直接致死者自殺

抑鬱聾人跳樓亡死因研訊 精神科醫生指院方處理不足 惟難以斷定直接致死者自殺
患抑鬱症、有自殺傾向的 58 歲聾啞男子,2020 年 4 月入住葵涌醫院,留院 15 日後出院,翌日跳樓身亡,周二(11 日)踏入第四日死因研訊,專家證人、精神科醫生曾淑鈞繼續作供。她同意家屬代表大律師所指,不論任何程度,醫院治療方案及管理,包括護士錯誤評估自殺風險、沒提供手語翻譯員等,都與死者死亡有關。

代表醫管局的大律師詢問,曾的意思是否指院方做了一些行為,導致死者自殺。曾表示,死者受精神、病情急性轉差影響而自殺,認為事件並非院方「做咗啲咩」,而是「冇做或者做得唔好」,稱若醫生與死者溝通更多,相信情況會好轉。但她同意,難以斷定院方「冇做啲嘢」,直接導致死者自殺,又指住院非最大的解決辦法,反而有機會增加死者壓力。案件押至周五(14 日)料各方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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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深水埗|6 人暴動罪成 其中4人案發時未成年 28歲男獲裁不宜受審當庭釋放

8.29深水埗|6 人暴動罪成 其中4人案發時未成年 28歲男獲裁不宜受審當庭釋放
2019 年 8 月 29 日,深水埗警署外聚集發生警民衝突,8 人被控暴動、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其中一名 25 歲廚師在開審前認罪。另 7 人否認控罪受審,其中 4 人案發時均未成年,最小年僅 13 歲。法官王詩麗周二(11 日)在區域法院裁定當中 28 歲男子不適宜受審,當庭釋放,並希望他接受精神治療。另外 6 人均暴動罪成。案件押後至 7 月 27 日求情,8 月 2 日判刑,期間所有罪成被告還押,並為 4 名未滿 21 歲被告索取院所報告。

針對 28 歲男,辯方爭議他不宜受審,控方則指控他以協助形式參與暴動,故必知道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法官在判詞指,基於法庭早前已裁定被告無行為能力,控方在現有證據下未能證明被告有此「知悉」,另他攜有鐳射筆目的可能不是傷人,故兩罪罪名不成立。

至於 13 歲少女,法官認為她用鐳射筆照警署時,必然聽到警方警告,絕不可能會認為警方行動僅「兵捉賊」玩意,顯示她並非頑皮搗蛋、搞惡作劇,而是有犯罪能力,自知行為嚴重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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