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法律101》提及的士司機有權不收取大額鈔票,有讀者留言分享乘搭的士的不快經歷,表示寧願乘搭 Uber。
不知各位是否知道,終審法院在 2020 年曾經就 Uber 的經營模式是否合法 (間接地) 作出裁決?乘客選搭 Uber,又有沒有法律風險呢?保險方面又有何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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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及後在科學館內被捕。其中一宗涉 8 人的案件,7人認罪,餘下 1 人不認罪受審,周五(24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法官陳廣池撤銷其擔保,還押至 3 月 15 日求情和判刑。 法官拒納被告供詞,指義務急救員是「迷惑一些人的說法」,又指案發時現場猶如有人在理大內開設「茶水檔」免費提供奶茶咖啡,被告只為佔據者和黑衣人服務,反映「幕後推手刻意製造的錯誤想法,使人入局。」法官指,被告僅得初步急救知識,不請自來進入理大支援理大內暴動者,令他們互相壯膽,致暴力升級;又指他若相信自己無犯法,應戴上顯眼的紅十字頭盔,而非為免被視作「內鬼」,跟從「黑衣人」建議棄掉裝備。
尖沙咀一間武館的男教練,被指 2020 年起年半間,在 Facebook 發帖倡建「港獨武裝力量」、辦「殺鬼隊訓練班」,他早前承認《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男教練另與女助手,就藏有開山刀、弩等承認「無牌管有槍械」罪。法官練錦鴻周五(24 日)在區域法院判男教練監禁 5 年,女助手監禁 16 個月。 法官指本案屬「情節嚴重」,而男教練開設兩個 Facebook 帳戶發帖,可見非一時衝動或單純宣洩不滿,而是刻意令閱覽帖文的人數倍增。而且其武術館內有把「烈士行為」光榮化的「聖壇」,刻意煽動他人對政府的怨恨。法官相信,女助手得悉教練的意圖,而涉案武器相當危險,需判處阻嚇性刑罰。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五(24 日)展開第 15 天審訊,續傳區諾軒作供。控方周四(23 日)審訊時表示,同意讓區閱讀部分記者會的謄本,毋須播所有片段,但提到需要播放其中一段片段,解釋指有部分被告保持沉默,片段可顯示他們當時的反應。 片段見到戴耀廷在記者會稱,初選參選人沒提出涉及分裂國家的言論,重申行使《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憲制權力,要求特區政府問責,「呢個係《基本法》所賦予畀立法會嘅權力嚟嘅⋯我見唔到點樣符合《國安法》第廿二條所講嗰個非法手段。」 另案件原定早上 10 時開庭,惟柯耀林因誤會法庭指示遲到,延誤約半小時後開庭。控方播畢 2020 年 7 月 9 日記者會片段後,讓區諾軒閱讀另外 5 個記者會片段謄本。聆訊午續。
政府規定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凡進入政府處所均須掃描「安心出行」。5 人被指在當天於灣仔入境事務大樓使用虛假「安心出行」,被控一項「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罪。其中 23 歲女文員認罪,周五(2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 80 小時社會服務令。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時指,政府因疫情嚴峻而推出「安心出行」,藉程式追蹤感染個案以盡快阻截社會傳播鏈,保障公眾健康安全。被告用假程式,令政府不能有效達致協助市民抗疫目標。但考慮辯方求情指被告當時誤信網上資訊,擔心「安心出行」存有私隱風險而用假程式,現已感自責內疚,相信被告因一時愚昧犯案,相關報告亦正面,認為判處社會服務令足以反映控罪嚴重性。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及《立場》所屬公司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案,周四(23 日)於區域法院踏入第 35 日審訊。 控方第 14 日盤問鍾沛權,圍繞涉案羅冠聰〈香港-美麗島〉的博客文章。控方質疑文章資料不全,會令人容易接受作者的評論,誤導失實。鍾沛權認為,評論文章大多簡潔精鍊,夾敘夾議,加上初選案尚未「蓋棺定論」,公眾可辯論羅的說法是否有事實根據。至於控方指文章用字明顯令人憎恨中央和本港司法,鍾沛權認為在言論自由下,應容許針對公權力的批評。 另外,控方欲新呈《立場》4 篇國安法相關文章,以推論鍾發布文章的意圖。辯方兩度反對稱「已經唔知係第幾次再入新文章」。法官郭偉健著鍾散庭後細閱文章。案件周五(24 日)續審。
2021 年 5 月 5 日凌晨,將軍澳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疑遭爆竊,4 名男生被控入屋犯法、襲警等共 5 罪。其中 2 名另涉「光城者國安案」被告早前認罪,連同《國安法》控罪分別判入教導所及監禁 5 年 3 個月。 其餘 2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周三(2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被判入勞教中心。 法官指,被告夥同犯案加重嚴重性,據案例應判處即時監禁,但法庭有責任為少年犯考慮監禁外的刑罰。法官表示,被告稱「貪玩」犯案,行為大膽,亦不見兩人有悔意或反省,認為兩人需在勞教中心接受嚴格紀律訓練,加強守法意識。
44 歲男子被指在 2019 年 9 月 14 日,疑不忿正鬧離婚、分居的妻子,在中秋節晚與男友人慶節,在妻子居所外等約 1 小時,趁她歸家推其入屋後 4 度強姦,期間曾把護膚品及爽膚水樽塞入其陰道、肛交及口交等。被告否認 4 項強姦罪及 1 項未經同意下肛交罪,經審訊後,陪審團裁定當中兩項強姦罪成。連同被告早前承認的「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官張慧玲周三(22 日)在高等法院就三罪共判被告監禁 7 年半。 庭上透露,被告曾於案發前兩個月與另一女子鬧分手,再刑恐該女子而被裁罪成。法官批評,被告因看見妻子與男友人的對話而「嬲過頭」犯案,但自己「同人通姦就冇問題」屬雙重標準。而且被告沒有使用安全套,事主因擔心懷孕而要擔驚受怕,屬加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