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歲學生被指 2020 年在大圍一幢大廈後樓梯,與 12 歲邊緣智商女生性交,被控強姦及交替控罪的「與年齡 13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周一(5 日)在高等法院開審。 開案陳詞指,被告將 12 歲邊緣智商女生拉去後樓梯,聲稱自己是大學生「想做實驗」,欲強吻對方遭拒。女生三度拒絕為被告口交,被告四次將下體插入其陰道,歷時數分鐘。案件周二(6 日)續審,女事主將出庭作供。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 歲學生被指 2020 年在大圍一幢大廈後樓梯,與 12 歲邊緣智商女生性交,被控強姦及交替控罪的「與年齡 13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周一(5 日)在高等法院開審。 開案陳詞指,被告將 12 歲邊緣智商女生拉去後樓梯,聲稱自己是大學生「想做實驗」,欲強吻對方遭拒。女生三度拒絕為被告口交,被告四次將下體插入其陰道,歷時數分鐘。案件周二(6 日)續審,女事主將出庭作供。
47 名民主派人士涉組織及參與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由檢控起計至今逾 1 年半,2022 年 7 月完成交付高院程序,其中 29 人擬認罪,18 人擬不認罪。 擬認罪的黃之鋒、譚文豪、譚得志、郭家麒及楊岳橋,周一(5 日)在高院進行案件管理聆訊,商討求情及判刑。辯方指譚文豪、郭家麒及楊岳橋還押多時,感到非常焦慮,希望能盡快求情及判刑;其餘兩人則保持中立態度。法庭詢問控方,審訊前後判刑有何分別,並要求控方周二(6 日)答覆。 被告袁嘉蔚、吳敏兒、馮達浚、譚凱邦、范國威早上列席旁聽,郭家麒妻子向郭高舉心型手勢,郭亦擺出「加油」手勢;范國威亦以眼神向親友傳意,懲教人員見狀提醒:「打招呼 OK 啦,唔好做其他動作。」眾人離庭時向親友揮手,黃之鋒高呼「中秋節快樂!」。
涉及嚴重刑事罪行的審訊中,法官會連同陪審團一同審理。最近一例是「上水清潔工疑遭掟磚誤殺案」,陪審團裁定兩名青年被告誤殺、蓄意傷人罪不成立,但暴動罪成。
但你是否知道,原來一些民事程序也可有陪審團參與?控辯雙方能否選擇陪審員?「幾比幾」票才是有效裁決?
或者更切身的疑問是:誰人有資格擔任陪審員?能否拒絕擔任?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三罷」,各區爆發衝突。35 歲男子涉在柴灣指罵警員「死黑警」、「成世執垃圾」,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行為罪成,判囚 6 個月。 男子不服定罪提上訴,高院法官陳慶偉周五(2 日)頒下判詞指,呈堂片段顯示警員沒有在街上隨意拘捕,又指兩名警員證供「有一些枝節上的分歧」,但不足以左右定罪的裁決,最終駁回申請,維持原判。
2019 年 11 月,34 歲港鐵車長疑將一名曾轉發「撐警」帖文的女友人資料,張貼在九龍灣連儂牆,對方發現後欲拍攝,遭車長鎅傷額角及搶去電話。被告早前被裁定傷人及搶劫兩罪罪成,暫委法官黃國輝周五(2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荃灣裁判法院)判被告監禁 25 個月。 法官指,被告以武器向事主頭部施襲,令她留下傷口,行為嚴重。而本案的搶劫目的則與一般劫案不同,認為被告是為了阻止事主與人通話而搶去其電話。法官就傷人罪以 6 個月作量刑起點,搶劫罪則以 22 個月作量刑起點,當中 4 個月刑期分期執行,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及工作穩定,酌情扣減一個月,終判囚 25 個月。
去年 1 月,中文大學於校門設管制站檢查進入校園的人士,約 10 名穿黑衣人士在大學站呼籲學生不要出示學生證,又推倒屏障向保安員撒生粉,4 名中大生,包括中大學生會前會長區倬僖被控非法集結罪。 其中一人上月於沙田裁判法院認罪,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今(2 日)判被告監禁 6 星期。裁判官指,案件歷時短、暴力程度低,但案中有人受傷,不適合判處緩刑,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
現年 47 歲前男警被指 2016 至 2018 年期間,多次向其 10 歲兒子播放色情影片及強逼他自慰。被告否認猥褻、虐兒等 10 罪,周五(2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二日審訊。 男童在錄影會面表示,被告以「識女仔」為由,向他播放色情影片,又稱「阿仔一齊做啦,好歡樂、好開心㗎」。男童指,若他不想自慰,被告曾以藤條指嚇,並稱:「搞錯呀,咁正你都唔識珍惜?」被告又直播夫婦性交,指「你要睇真人示範㗎」。 X 下午透露視像作供,辯方指 X 以往讀書較懶散,因此父母在客廳安裝閉路鏡頭監視他。X 確認客廳有裝閉路電視,「但唔肯定目的係咪想監視我」,亦知父母的手機有開關鏡頭的程式,他則沒有該程式。下周一(5 日)X 將繼續作供。
2019 年 10 月 1 日,全港多區爆發衝突,42 歲運輸工被控於太子站外襲警,經審訊後獲判無罪。事隔三年,他周四(1 日)入稟區域法院,稱在警員制服及看管期間遭警員施襲,向警務處傷民事索償。 稱警方看管期間遭酷刑對待 質疑違人權法 原告為盧家業,被告為警務處處長。入稟狀指,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於港鐵太子站 B1 出口及旺角警署內,在警方制服及看管期間受傷,指該些傷害是由警員施襲或酷刑對待而引致。 原告認為被告違反人權法,要求法庭頒令,被告需就其人身傷害,作出一般、加重及懲罰性等賠償,入稟狀並沒列出索償金額。 裁判官曾斥作供警「砌詞狡辯、自圓其說」 翻查報道,原告的案件於 2020 年 8 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當時庭上播的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制服原告的警員盧俊傑曾罵原告及推他貼牆,包括盧在內的多名警員,又向原告揮棍不下 10 次,有警員勒着原告的頸及捉其手。惟盧其後作供,稱只有他一人揮棍,又指自己打一下後曾作警告再打。 裁判官林子勤於裁決時,直斥盧沒有把所有事實道出,作供時慣以「不清楚」、「不知道」回答,是「砌詞狡辯、自圓其說」,最終裁定原告罪名不成立。 DCPI 2985/2022
中六生涉於三年前在觀塘港鐵站外,被指用鎅刀刺向一名警員的頸部。他今年一月在高等法院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遭判囚 7 年 9 個月。涉案受傷警員昨(1 日)入稟區域法院向被告索償,惟入稟狀未有列明所索金額。 警員右頸靜脈、迷走神經等遭切斷 聲帶麻痹有瘀血 原告為梁兆祥,被告為許添力(21 歲)。入稟狀指,2019 年 10 月 13 日下午約 5 時半,原告於觀塘 APM 商場附近的行人天橋上,遭被告以𠝹刀刺向右頸,對原告造成傷害,包括在右頸甲狀軟骨位置上造成長 3.5 厘米傷口、右頸內靜脈八成被切斷、右側迷走神經遭完全切斷、部分右側靠中位置咽縮管被切斷、右頸皮下出現瀰漫性血腫、聲帶麻痹及有瘀血等。 被告事發前留遺書 稱「殺死我的一定是這個暴政」 被告於今年 1 月,在高等法院承認蓄意傷人罪。案情透露,事發時原告完成調查收隊,正前往 APM 商場,被告突然從右衝前,以利器刺向原告的右頸。原告見狀馬上捉住被告右臂,被告掙扎倒地後被制服。原告事後留醫 6 日,專家估計兇器刀鋒約長 2.5 厘米。 另外,警方事後在被告房間搜出遺書,信中表示「我絕對不會自殺,殺死我的一定是這個暴政!」 DCPI 298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