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理大衝突,8 人被指協助爬渠逃出理大的示威者離開,並駕「家長車」接應,當中 5 人不認罪受審;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 3 年 8 個月;另外 4 人則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監 12 至 13 個月。
司法機構網站顯示,鄭錦滿及另外 4 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將排期於 7 月 30 日審理,料需時 180 分鐘。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 11 月理大衝突,8 人被指協助爬渠逃出理大的示威者離開,並駕「家長車」接應,當中 5 人不認罪受審;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 3 年 8 個月;另外 4 人則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監 12 至 13 個月。
司法機構網站顯示,鄭錦滿及另外 4 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將排期於 7 月 30 日審理,料需時 180 分鐘。
已停運的「612 人道支援基金」被指無註冊,違反《社團條例》一案,5 名信託人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大律師吳靄儀、歌手何韻詩、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及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提出定罪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上訴已排期明年 1 月 8 日開審,預留 3 天審期。律政司回覆指,沒收到施城威提出上訴的通知書。
本案為首宗,因沒為組織註冊成社團而被票控、被告經審訊被裁定罪成的案件。5 名信託人連同基金秘書施城威,2022 年 11 月 2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處罰款 2,500 元至 4,000 元。
《法庭線》「621 基金」沒註冊社團案原審整合:
612基金案總結 社團沒註冊首案審訊、首定罪最高罰一萬元 控辯連番爭議定義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大內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以「圍魏救趙」,營救被圍堵的示威者,被控暴動,分成多案處理。其中一宗涉及 13 人的案件,除了「12 港人」之一的郭子麟及一名 21 歲男生認罪,11 人受審後罪成。當中 4 男不服定罪及判刑,周五(19 日)在高院上訴庭提上訴許可申請。
其中一名案發時不足 21 歲,被判囚 5 年的青年,其代表指原審法官沒有因年齡酌情減刑,但同案另外 3 名較年輕的被告,均獲考慮年紀而減刑,認為「做法係未如理想」;又提及同案身穿黑色裝束的被告判囚 4 年半,青年則另遭搜出一個未開封外科口罩和一隻 3M 手套,質疑帶口罩、手套需要加刑 6 個月,「每樣嘢值 3 個月?」
法官彭偉昌表示,當時「普通人都知嗰度打到火光四起」,常人難進入暴動範圍,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參與暴動;拒批定罪上訴許可申請,但指年紀及藏有工具的議題屬可爭辯,批出刑罰上訴許可申請。至於另 3 男的上訴許可申請,則全被拒批。
6 名男女被指 2020 年 2 月在油麻地掟汽油彈、酒店藏汽油彈等物品。案中唯一不認罪的女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縱火等兩罪罪成,判囚 34 月。她不服定罪上訴,上訴庭周五(22 日)判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但須繼續還押,待雙方就案件應否重審再陳詞。
上訴庭斥原審法官練錦鴻,在開審前處理認罪被告判刑,發現同意案情提及不認罪被告的姓名,卻沒要求控方修改,有違法庭判例。判詞又指,原審多次介入證人作供,並對辯方失結案的最後發言權視若無睹,很難不懷疑法官早已認為證據確鑿,不認罪受審是浪費時間,「所以根本無需顧及她對整個庭審程序的觀感和無需認真審視她的辯護理由」。
上訴庭於 3 月初駁回「快必煽動案」上訴,指香港的煽動罪源自英國普通法,但 1938 年訂立《煽動條例》,立法原意必然為取代普通法下的煽動罪,故煽動罪在普通法世界的發展,包括必須證明具煽動暴力意圖才入罪,在港不適用。
翻查歷史,本港煽動罪可追溯至 20 世紀初,港英政府原針對引起中國騷亂的出版物,其後多次演變(見內文表),並於 70 年代納入《刑事罪行條例》,條文大部分沿用至今。
《法庭線》整理立法文件、兩位港大法律學者傅華伶和陳文敏的文章,以及上訴庭判詞,嘗試爬梳本港煽動罪法律發展,協助讀者了解這場立法原意之爭及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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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在「快必煽動案」裁定,本港煽動罪於 1938 年已屬成文法,是根據本港特殊情況而定,故其他普通法地區的發展,以至英國樞密院裁斷煽動暴力意圖是定罪條件,都不適用。
不過港大法律學者陳文敏認為,判詞未清楚解釋香港的特殊性。法律評論員黃啟暘則舉例,其他地區縱有成文法,法庭亦會考慮普通法國家的發展。
那麼在普通法世界,煽動罪有何發展?《法庭線》整理澳洲、加拿大、愛爾蘭、英國、紐西蘭、印度及新加坡 7 個國家的法例、案例及法改會報告(見內文表),讓讀者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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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11 日晚,有示威者包圍沙田警署,事後 7 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其中 3 男受審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 5 個月 1 周至 6 個月,他們不服定罪上訴,高院暫委法官郭啟安周五(8 日)頒下判詞,駁回 3 人申請,維持定罪。
上訴方質疑,原審錯誤裁定被告在案發時身處非法集結現場,並知悉有關群眾正進行非法集結。官指,上訴方過份強調原審缺乏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直接證據,「無疑是捨本逐末」,忽視環境證據。
另一被告提出,警員的辨認證據不可靠,令原審錯誤裁斷被告就是在現場穿灰衣男子,並用鐳射光照向警員。法官認為,在同一位置,出現另一衣著打扮身型均一致的人,向同一方向跑根本是不可能,「絕不會只是一個『奇怪的巧合』」。
譚得志煽動案上訴被駁回,上訴庭並裁定香港煽動罪屬成文法,而普通法下煽動暴力意圖並非定罪的必要元素,又指煽動罪條文在社會利益和言論自由之間已取得平衡。
法律評論員黃啟暘認為,上訴庭的說法欠說服力,舉例加拿大等地縱有成文法,法庭亦會考慮普通法的發展。黃又指,上訴庭裁決具約束力,下級法院須跟從,包括正候裁決的立場新聞案,預料日後同類案難再就合憲性、須否證明煽暴意圖等議題提出爭議。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指,同意上訴庭指英國樞密院案例的裁斷,屬附帶意見。他又指,隨著《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草案出爐,「煽動暴力」並非日後煽動罪的必要元素,他認為毋須改變寫法,否則有機會造成法律真空,削弱維護國安能力。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 2020 年擺街站時,發表「黑警死全家」、「光時」等言論,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 11 罪成,判囚 40 個月。譚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周四(7 日)均被上訴庭駁回。
判詞指,上訴方所引述的英國樞密院案例,只是附帶意見,煽動意圖必須依據其特定的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作詮釋,裁定普通法下的煽暴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的必要元素。
判詞又指,煽動罪須有足夠靈活性,以應對當下的國安威脅,故煽動意圖的用詞必須足夠寬廣,以涵蓋不同時間、不同境況,最終裁定煽動控罪,在社會利益和言論自由之間已取得平衡,「亦不見得任何人,包括譚得志這位強烈批評政府的社運人物,會因為煽動言論被施加的限制,負上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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