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9 月 8 日,有人在旺角聚集示威,一度堵塞馬路,並向旺角警署照射鐳射光。一名25 歲電腦技術員於警方驅散時被捕,他否認一項非法集結,案件周一(25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
駐守旺角警署的督察指,案發當晚有數百名示威者聚集,有人擲石頭、照鐳射筆及堵路,及至警方驅散才散去。而拘捕警員則表示,他到場制服及拘捕戴上白色頭盔、口罩的被告。裁判官林子康裁定被告表證成立,案件押後至周二(26 日)續審。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 9 月 8 日,有人在旺角聚集示威,一度堵塞馬路,並向旺角警署照射鐳射光。一名25 歲電腦技術員於警方驅散時被捕,他否認一項非法集結,案件周一(25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
駐守旺角警署的督察指,案發當晚有數百名示威者聚集,有人擲石頭、照鐳射筆及堵路,及至警方驅散才散去。而拘捕警員則表示,他到場制服及拘捕戴上白色頭盔、口罩的被告。裁判官林子康裁定被告表證成立,案件押後至周二(26 日)續審。
有市民於 2020 年 2 月舉行太子站「831」事件半年集會,多人被捕。事隔逾兩年,一名 37 歲地盤工人和 42 歲銷售員被起訴非法集結罪,兩人經審訊後,周四(14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
裁判官葉啓亮根據片段,與兩人衣著打扮特徵等作辨認,指認出首被告是首名把欄杆放在路中央的人,次被告亦與另一名女子把欄杆放在路上,裁定在場人士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兩人聞判時表現平靜,須還押至 9 月 29 日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辯方求情時稱,首被告為家庭的經濟支柱,且他需要覆診,並指本案不涉武力或財物損失,社會亦「由治入興」,難以重犯;次被告是患高血壓母親的主要照顧者,冀法庭輕判。
2020 年 5 月 1 日,案發時 15 歲男生被指與 3 名黑衣人,在旺角馬路投擲汽油彈,周二(12 日)在區院承認企圖縱火等 3 罪,還押至 9 月 28 日判刑,候索取教導所報告。法官陳廣池關注,被告拒絕在警察記事冊簽署、錄影會面中保持緘默,質疑「一定有人教佢」,控方指被告接受法律意見後才拒絕簽署。
陳廣池又表示,「後生仔無緣無故突然喺 2019 年有激進行為,係好可悲、可嘆」,質疑本案有「幕後黑手」,一度詢問被告會否協助警方,提供另外 3 名黑衣人的身分。辯方表示被告不會提供相關資料,陳再指,其求情信稱有悔意,「話後悔又唔指證其他人喎,為乜呢?」。
今年 2 月 22 日,旺角一樓宇外牆進行工程期間,一條鐵枝從樓宇跌落,插中一名女途人的頭部,她最後傷重不治。經調查後,一名 61 歲裝修工人被落案起訴一項「容許物體自建築物掉下」罪,周三( 16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被告暫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 11 月 8 日,待控方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被告准以 1 萬元保釋,另不得離開香港。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該控罪可處第 3 級罰款及監禁 6 個月。
2020 年母親節,有人響應「母親節行街」活動,於旺角新世紀廣場一帶集結,及後爆發衝突,逾 200 人被捕。其中 4 男不認罪受審,3 人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無罪;案發時 19 歲男子則「非法集結」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還押至周五(9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 裁判官葉啓亮指,被告體力不佳,不宜判入勞教中心,戒毒所報告則指他已沒毒癮。裁判官考慮是次非法集結的範圍和程度,及被告的角色較案例低;涉案行山杖的性質和傷害程度等因素,判其監禁 7 個月。
2020 年 8.31 太子事件 8 個月,28 歲文員被指駕駛私家車撞向警車,警方其後在車上檢獲一把改裝傘。他被控危駕罪,另與車上乘客同被控阻差辦公,二人被裁定罪成,文員被判囚 8 周,男乘客被判監 8 個月。文員提定罪上訴,經聆訊後,周四(8 日)被高院駁回。 法官黎婉姫指,同意原審裁判官的分析,認為當文員目睹防暴警指著他喝令其「停車」、「熄匙」、「落車」時,他理應知道被截查,但卻沒依從任何一項指令,明顯要增加警員截查的難度。 針對危駕罪,法官認為當時私家車在其控制下向前溜,當時數名警員位置與車輛距離非常接近,而上訴人任由私家車向前行駛,對在場警員構成非常嚴重的人身安全威脅。
2020 年 2 月 29 日「8.31 太子站事件」半周年,有示威者在旺角一帶聚集,警方驅散時有便衣警員落單被追打,糾纏間頭盔跌在地上及一度拔槍。2 人經審訊後,分別被裁定盜竊及意圖襲警罪成,周三(7 日)被判囚 4 月及 5 月。 裁判官判刑時指,涉意圖襲警的被告案發時衝向受襲警,明顯鼓動他人一同施襲,對公共安全帶來極嚴重威脅。而另一涉盜竊的被告則取去警察頭盔,裁判官指在當時社會氣氛下,頭盔或落在針對警方人士之手,與警方衝突時使用。 裁判官另指,涉盜竊的被告在宣誓下作供,表示受僱於醫管局,但感化官未能找到其工作紀錄,要求律政司轉介相關部門,調查被告有否作假證據。按辯方指,被告為合約員工。
2019 年 11 月網民發起「黎明行動」,旺角爆發警民衝突,3 男事隔兩年半後被起訴,當中一名 36 歲男司機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成,判囚一年。他就定罪提上訴,經聆訊後周二(6 日)被高院駁回,需繼續服刑。 上訴方早前曾爭議控方證人總督察及警員證供有分歧,而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證人均誠實可靠,以及錯誤地拒絕接納男司機的證供。高院法官張慧玲在判詞指,認為相關分歧非關鍵,而原審對男司機證供的分析合理,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犯罪。
2019 年 9 月 29 日,大批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集結,爆發警民衝突。3 人包括藝人杜汶澤創辦、女團「EOS」成員之一的廖樂兒,否認非法集結罪受審。兩名女被告周一(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男被告罪成還押至 6 月 19 日判刑,候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 裁判官李志豪表示,呈堂片段可見,男被告以鐳射筆照射警方。至於兩名女被告,裁判官指兩人身穿黑衣、戴口罩,認為裝扮是個人選擇。他續指,兩人在示威現場出現,實屬可疑,但兩人沒有與示威者交流,未能排除是無辜路過。廖樂兒聞判拭淚,散庭與親友擁抱,離開法院時與記者揮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