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隨區議員拍攝便衣警 攝影師原獲撤非法集結罪 律政司上訴終院得直回復定罪

被指隨區議員拍攝便衣警 攝影師原獲撤非法集結罪 律政司上訴終院得直回復定罪
2020 年 3 月 8 日晚上,有人在大埔超級城悼念科大生周梓樂,時任大埔區議員連桷璋、文念志等人被指追罵便衣警,攝影師蔡健瑜尾隨拍攝,同被控非法集結罪。蔡健瑜經審訊後定罪,判囚 3 個月;2022 年 3 月向高等法院提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

律政司不服決定向終審法院上訴,終院周五(16 日)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回復原審裁判官對蔡的定罪和判刑,蔡即時還押。判詞指,當蔡加入其他被告的群組,一起近距離追隨便衣警,便構成非法集結,而蔡在非法集結中攝錄便衣警,顯然並非屬於純粹身處現場、或是由一名不知情的旁觀者作出即興攝錄。

判詞又指,高院法官黃崇厚只是著手考慮蔡有否促使或鼓勵其他人的意圖,但他沒有考慮「盧健民案」的法律原則,即參與者的「被禁止行為」可以與其他參與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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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歲男悼周梓樂期間被指拒捕 罪成囚12周 放棄定罪上訴即時服刑

25歲男悼周梓樂期間被指拒捕 罪成囚12周 放棄定罪上訴即時服刑
2019 年 11 月 8 日,在尚德停車場高處墮下的科大生周梓樂,留醫四日後終宣告不治,多區有市民舉行悼念活動。當中一名 25 歲男電腦技術員,被指在黃大仙警民衝突中抗拒警員,經審訊後在今年 7 月,被裁定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成,被判囚 12 周。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案件原訂在周四(15 日)於高等法院處理,但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指,上訴人決定放棄上訴,希望法庭接納;律政司一方則沒有任何申請。法官陳仲衡指由於上訴人放棄,故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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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串謀縱火囚4年半 申上訴許可被拒 官警告再上訴或有「減時命令風險」

男子串謀縱火囚4年半 申上訴許可被拒 官警告再上訴或有「減時命令風險」
四名男子被指於 2019 年 10 月中,在九龍塘港鐵站出口外,點燃汽油燃燒閘機,並駕車接應同伙,被控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等罪,當中 41 歲男子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判囚四年半。他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周四(15 日)在高等法院表示,他的上訴沒有合理成功的機會,即日拒批上訴許可,同時向上訴人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即上訴人有權就法庭決定提出上訴,但假若上訴再被駁回,法庭有權頒令,上訴人在聽候上訴期間的關押不計算入刑期,即等於被「加監」。法官將於 3 個月內頒下書面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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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粉嶺|4男生被指擲鐵枝落路軌 辯方反對口頭招認呈堂 拘捕警否認曾威逼恐嚇

11.12粉嶺|4男生被指擲鐵枝落路軌 辯方反對口頭招認呈堂 拘捕警否認曾威逼恐嚇
2019 年 11 月 12 日「破曉行動」,多區有人堵路示威發動三罷。其中 4 名男學生被指在粉嶺一條行人天橋上,將鐵枝等物品投擲到火車路軌上,事隔逾兩年被起訴,案件周三(14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開審。

防暴督察供稱,當日到場後發現 4 男逃跑至附近的行人隧道內被截停及拘捕。他在辯方盤問下,否認有警員曾稱「死曱甴,咪走」。控方傳召拘捕警員作供前,辯方提出反對次被告的口頭招認呈堂,指拘捕警曾將其頭部壓在牆上、以粗言辱罵,包括稱「如果你係(喺) 80 年代一早俾人打撚死左(咗)」,亦沒警誡及告知被捕後權利。

該警其後在控方主問下,否認曾威逼、利誘或恐嚇次被告。控方周四(15 日)將續盤問拘捕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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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旺角|28歲女社工管鐳射筆罪成 還押12.23判刑

10.1 旺角|28歲女社工管鐳射筆罪成 還押 12.23 判刑
民陣 2019 年發起 10.1 遊行,一名 28 歲女社工被指在旺角管有一支鐳射筆,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裁判官崔美霞周三(1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押後至 12 月 23 日判刑,並下令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辯方早前爭議,被告在警員誘使下簽署記事冊,當中記錄被告管有鐳射筆。裁判官裁決時拒絕接納辯方說法,認為被告錄影會面時行使緘默權,明顯知悉個人權利,她作供時又承認不信任警員,但簽署時卻一反常態,相信記事簿是警員私人記錄而簽署,認為其說法不合理。而被告曾身在非法集結現場,沒有合理辯解而管有鐳射筆,可用作傷人,裁定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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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惑參與2021年六四集會罪成 鄒幸彤上訴得直撤罪 官:警集會禁令合法性未確定

煽惑參與2021年六四集會罪成 鄒幸彤上訴得直撤罪 官:警集會禁令合法性未確定
2021 年六四維園悼念集會,警方連續第二年以防疫為由反對進行。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在社交媒體及報章發文呼籲市民參與集會,經審訊後被裁定煽惑集結罪成,判囚 15 個月,當中 10 個月與另案分期執行。

鄒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經聆訊後,高院法官張慧玲周三(14 日)裁定鄒上訴得直,指鄒的文章有意圖籲人到維園集會,惟因警方禁止集會合法性未確定,遂撤銷定罪及判刑。被告欄內的鄒聞裁決向旁聽笑說,「估唔到喎」。據了解,鄒原定最早 2023 年 1 月 27 日刑滿,撤銷本案刑期後,將「提早一個月」滿刑。她仍就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等案還押。

法官裁定,警方發出的集會「禁止令」,合法性可在刑事審訊中被挑戰,而本案沒證據警方履行《公安條例》下主動責任,提出容許集會的條件,因此「禁止令」合法性未能確立;官指鄒的文章雖有意圖呼籲參加集會,但在這情況下不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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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屯門|5人涉破壞兆康站 4人判囚31.5月至42月 1未成年被告判入教導所

10.7屯門|5人涉破壞兆康站 4人判囚31.5月至42月 1未成年被告判入教導所
2019 年 10 月 7 日,網民發起反對《禁蒙面法》示威,多區發生衝突,其中 5 名男女被指破壞屯門兆康輕鐵站,並攜有鐵棍及噴漆等物品,「踢保」後被控暴動罪。案發時 20 歲男生及 14 歲女生開審前認罪,另外 3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官李慶年周三(14日)在區域法院判處 4 人監禁 31.5 個月至 42 個月,14 歲女生則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指,5 名被告懷着改變社會的理念,但以違法方式表達,「害人害己」,指當日參與暴動人數最高鋒時達 280 人,有人持長棍等「有備而來」,嚴重影響市民使用交通工具,維修費達 800 多萬元,期間有幼童經過、明顯害怕聲音,望被告反省和嘗試彌補,能「以夢為馬,不負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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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涉理大內暴動案|4人判囚50至53個月 2年輕被告判入教導所

首宗涉理大內暴動案|4人判囚50至53個月 2年輕被告判入教導所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在科學館內被捕,當中 6 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暫委法官黃士翔周二(13 日)在區域法院判其中兩名案發時 15 及16 歲的被告入教導所,3 人判囚 50 個月,另一名被告因手持玻璃樽,法官認為他打算作出更嚴重暴力行為,刑期上調 3 個月,判囚 53 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暴動規模龐大,而且明顯有人周長計劃。示威者佔據理大範圍,同時影響紅隧的交通,對理大的影響亦不能以金錢衡量。此外,理大暴動引致尖沙咀暴動案,可見理大暴動造成實際的公眾滋擾、財政負擔,所涉的暴力程度屬 2019 年社會事件中最嚴重的案件之一。但考慮眾被告背景良好、候審時的壓力等,酌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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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示威案|林卓廷、尹兆堅、黃碧雲認違立會《特權法》判囚3至7周 黃再失自由

4議會示威案|林卓廷、尹兆堅、黃碧雲認違立會《特權法》判囚3至7周 黃再失自由
因「47 人案」還押的林卓廷、尹兆堅及獲准保釋的黃碧雲 3 名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被指涉 2018 至 2020 年期間,在立法會會議搶咪及與保安員衝突,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4 案周二(13 日)再訊;3 人承認妨礙立法會人員、藐視等罪,餘下控罪獲撤銷。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聽取辯方求情後,指議會乃「文人議事之地」,縱使出現不同意見,「亦不應如鬧劇般干擾會議進行」。羅又指,涉案行為不能容忍,即使初犯,判監亦是「絕對恰當」,最終判處林入獄 3 周;尹入獄 7 周;黃入獄 4 周。

尹兆堅經律師申保釋等候刑期上訴獲批,惟因「47 人案」須續還押;黃碧雲則再度收押。3 人步入羈留室前向旁聽親友揮手道別,黃高叫「保重!」及「聖誕快樂!」民主黨發聲明指,將向 3 人及其家人提供支援,將不卑不亢,堅定為市民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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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2022六四舉示威標語、被控阻差辦公 八旬翁缺席聆訊 官發拘捕令

被指2022六四舉示威標語、被控阻差辦公 八旬翁缺席聆訊 官發拘捕令
2022 年 6 月 4 日「六四事件」33 周年,八旬翁被指在維園外舉寫有「五大訴求」、爭取普選標語,遇警截查時拒合作,事隔 5 個月後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案件原定周二(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81 歲被告袁加荣(退休人士)缺席聆訊,亦無律師代表應訊。裁判官王證瑜遂應控方申請發出拘捕令,並撤銷其擔保。控方透露,被告在早前獲准保釋後,仍未繳交保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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