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主席、網媒《Channel C》多媒體製作主任陳朗昇,2022 年 9 月赴旺角麥花臣場館採訪元朗朗屏邨業主大會時,被指拒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被捕,2023 年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囚 5 天。
陳朗昇獲准保釋,等候定罪及刑期上訴。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排期於 11 月 19 日,在高等法院聆訊,預料需時 180 分鐘。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記協主席、網媒《Channel C》多媒體製作主任陳朗昇,2022 年 9 月赴旺角麥花臣場館採訪元朗朗屏邨業主大會時,被指拒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被捕,2023 年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囚 5 天。
陳朗昇獲准保釋,等候定罪及刑期上訴。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排期於 11 月 19 日,在高等法院聆訊,預料需時 180 分鐘。
2022 年 5 月,27 歲休班男警涉在長沙灣駕車時撞傷途人,對方小腿被撞至變形見骨。他事後未能通過酒精呼氣測試,又被指慫恿傷者不要報警「賠幾多都得」。警員承認「危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等 3 罪,另否認 1 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受審後罪成,周五(19 日)於區院(移師西九龍法院)被判囚 24 個月、停牌 3 年及自費接受駕駛改進課程。
法官嚴舜儀判刑時稱,被告明知自己醉酒、身體不佳,不宜駕駛,仍罔顧途人或駕駛者的安全,斥他是「極其自私、不負責任嘅行為」。
官又指,被告作為警員,社會對其操守有更高期望,又指其職業生涯受影響是自己造成,「事到現今,悔不當初」;惟考慮他有參與義工、主動尋求輔導治療,學習正面思維等,就危駕罪減刑 2 個月。
一名 36 歲藥房銷售員涉在女兒 8 歲至 13 歲時,多次趁女兒入睡時性侵,並兩度強姦她。女兒向班主任傾訴,始揭發事件。被告否認兩項強姦罪、兩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兩項非禮罪,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全部罪名成立,周一(22 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 15 年。
暫委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斥被告性侵年僅 8 歲的親生女兒「根本喪盡天良、有違人性」,形容其行為「自私、禽獸」,不單沒履行父親的責任愛護女兒,更濫用女兒對他的信任多次性侵,視她為泄欲工具,徹底摧毁女兒的童年甚至一生,且至今沒展露悔意,或尋求女兒的原諒。
庭上引述事主創傷報告,顯示她出現創傷壓力症狀,認為自己不配被愛惜,害怕與異性接觸,曾有自殺念頭,亦表明不會原諒父親。報告認為她難以展開正常生活。庭上有親屬一度低頭拭淚。
33 歲無業男與女友同居期間,被指多度以皮帶、衣架和拳頭,虐打女友與前夫所生的年幼兒子。男子經審訊後被裁定虐兒罪成,惟男童在裁決後撰信,承認「講咗啲大話」,感到「對唔住」被告,不想「冤枉無辜」。案件周一(2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覆核聆訊。
裁判官余俊翔聆訊後,表示對信件真確性抱有懷疑,「不禁令人懷疑有背後操作」,但沒有證據,法庭不作揣測。因法庭無法穩妥接納男童證供,按法理而言,決定覆核定罪裁決,改裁定 5 罪罪名不成立。
沙田警區助理指揮官「海港 sir」陳凱港,被指與 49 歲前督察在 2019 年騙取合共逾 2,600 萬元按揭貸款案,兩人同被控兩項欺詐罪。陳凱港周五(19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欺詐罪罪成,另前督察汪浩毅面對的第一項欺詐罪成,第二項欺詐無罪。
辯方早前曾指,陳出版著作及接受媒體訪問,不可能隱瞞警察身分申請按揭,官裁決時反駁,指陳的警員身分不是人所共知的程度,認為他並非一般公眾熟悉的知名人士;且他申請時沒提交警察糧單及申報自己警司的月入,故裁定罪成。
至於次被告曾支付陳在其公司任職的「花紅」,官指時間與陳辦理東亞銀行的貸款接近,故裁定一罪罪成;另因沒證據顯示他知悉陳辦理華僑貸款申請,故另一項欺詐無罪。兩人還押至 5 月 17 日求情及判刑,期間為兩人索取背景報告。
元朗 7.21 襲擊 ,事隔 4 年後再多 4 名白衣人被落案起訴暴動等罪,其中一人早前認罪,周四(18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55 月。他是第九名白衣人罪成,報稱沒三合會背景。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被告完整參與整個「7.21 白衣人」事件的暴動和傷人過程,又指他曾挑釁、威嚇、襲擊黑衣人和車廂上市民,亦曾招手著其他白衣人進入元朗站付費區,指他帶頭指揮。
就暴動及串謀傷人罪,法官各以 7 年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 3 分 1 刑期扣減。另被告曾做義工,再扣減 1 個月,終判囚 4 年 7 個月。
警方 2019 年 12 月,以涉嫌「洗黑錢」罪,拘捕被指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其中一名現年 22 歲男子,其後被控利用銀行户口洗黑錢,涉款約 60 萬元。他不認罪,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周三(17 日)被判囚 16 個月。案件將於 5 月 2 日再開庭處理充公令。
區院暫委法官高偉雄判刑時指,雖然無證據指牽涉的款項與任何罪行有關,或者被告知悉牽涉罪行仍處理款項,但這些不一定是減刑因素。法官亦考慮罪行的嚴重性,沒跟隨報告建議判入勞教中心。法官亦不同意辯方指案件出現延誤,但考慮候審 4 年半令被告感焦慮,期間他重考文憑試、獲中大錄取,已展開新生活,酌情減刑兩個月。
2019 年元朗 721 襲擊事件,首名「非白衣人」、42 歲男子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周三(10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33 個月。案情指,他涉及在英龍圍與村民對抗、向白衣人擲物。
區院法官李慶年指,不論暴力程度、使用武器程度及預謀程度,白衣人一方均比非白衣人一方嚴重,「當然,非白衣人一方以武力還擊、以暴易暴,也要付出代價」。官又指,被告眼見白衣人向車廂市民襲擊,「被憤怒衝昏頭腦而影響判斷…以違法方式抱打不平,糟蹋了大好前途,也失去了自由,令人十分惋惜」。
控方的案件時序表披露,警方於事發約半年後,就「黑衣人」一方曾鎖定 22 名嫌疑人,而從片中辯認出被告的 17 個月後,律政司才就本案向警方提供法律意見。
2019 年元朗 721 襲擊事件,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等「非白衣人」事後被捕,他們否認參與暴動,案件正在審理。另案一名「非白衣人」、42 歲男子亦否認暴動罪,周五(5 日)在區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案情指,被告涉英龍圍對抗。
法官李慶年指,即使白衣人曾在地鐵站車廂內暴力對待市民,黑衣人一方也不應主動在元朗站內非法集結,連群結隊走到英龍圍,與村民對峙和對抗,「黑衣人一方以暴力還擊,有道理也變成沒有道理,甚至出現歪理,造成以暴易暴,違理違法。」
官又指「被告身邊的人是在可以離開的情況下自願逗留」,續指「被告人稱要保衛留守在元朗站内的『市民』,明顯並非出於自衛或保護他人。再次印證被告人為黑衣人陣營的一分子,齊上齊落。」案件押後至下周三(10 日)判刑,被告須還押。
2020 年 5 月 13 日,有人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發起「和你 Sing 」,7 名青年涉破壞內地連鎖飲品店「喜茶」分店被起訴,案發時 18 歲男學生經審訊後,被裁定煽惑他人刑事損壞罪成,判入教導所。他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周四(2 日)在高院再訊。
上訴方引報告稱,上訴人不宜判入教導所,並指他已於教導所囚禁 100 多日,「懲罰因素一定存在」,望法庭考慮判處緩刑。
法官張慧玲認為判處緩刑可行,且不屬過輕,另上訴人期間不能犯案 ,「有一把刀喺頭上」,終下令改判監禁 4 個半月、緩刑 24 個月,而定罪上訴駁回,稍後頒理由。上訴人即哽咽稱「明白閣下」,官亦著要繼續學業,上訴人續哽咽回應「感謝閣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