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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母掟鍋、點火「嚇仔」等判感化令 律政司上訴得直改判囚3月、緩刑1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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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發還重審再被裁自稱三合會罪成提上訴 官指臥底證人另案已被裁不可信 撤銷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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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環麥當勞傷人案 29歲男員工被改控企圖謀殺 擬交付高院 還押12.21作提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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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藏行山杖等原獲裁無罪 高院發還重新考慮後 原審改裁罪成判囚3月

青年藏行山杖等原獲裁無罪 高院發還重新考慮後 原審改裁罪成判囚3月

2019 年 9 月 2 日清晨,22 歲男子被指在葵涌遭警員搜出士巴拿及行山杖,早前裁定管武罪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得直,案件發還予原審重新考慮。

裁判官林子勤周三(13 日)聽取陳詞後,裁定被告罪成,即時囚 3 個月。官指,他原接納被告錄影會面中,稱士巴拿、行山杖用於自衛,惟受制於高院裁決,以及考慮被告沒作供,故此次不予比重。官續說,被告警誡下曾有「入罪性陳述」,即他稱擬保護連儂牆,考慮袋內裝備等,指唯一合理推論是擬在爆發衝突時以兩物攻擊他人。

一直望向官的被告聞判,即時別過臉。官又指,本案所涉物品較控方呈上案例破壞性低,以判囚 5 個月為量刑起點,並酌情減刑至囚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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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否認姦印傭稱對方引誘 控方播錄音事主哭腔說「NO」 被告:明明係你撩我

男子否認姦印傭稱對方引誘 控方播錄音事主哭腔說「NO」 被告:明明係你撩我
2021 年,已婚 45 歲保險經紀被指在家中強姦印傭,案件周四(31 日)在高院續審。控方庭上播放錄音,稱是事主在遭被告侵犯翌日,以哭腔說「No」、「沒有呀」;被告則稱,錄音時事主行徑奇怪,「尋晚明明係你撩我,然後(翌日)話沒有呀」。

控方另質疑,事發時被告妻子在家中,為何不擔心被發現。被告則稱「間屋好應聲」,妻子若走上樓自己會留意到,「我著得切褲」。案件下周一(9 月 4 日)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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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兩月內被警截查3次 提覆核質疑賦權條例違人權 官駁回申請、稱截查基礎合理

青年兩月內被警截查3次 提覆核質疑賦權條例違人權 官駁回申請、稱截查基礎合理
20 歲青年聲稱在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 月期間,三度在住所附近被警員截查,要求出示身分證。他質疑賦予警察截查權力的《警隊條例》、《公安條例》違反人權,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周二(22 日)被駁回申請。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指,本案案情不足以支持其提出的憲法挑戰,因此只會變成學術討論,故是次申請毋須處理。但法官指,即使針對條例合憲性,仍然認為本案沒有任何合理的覆核理據,指出相比起拘留查問及搜身,要求出示身份證屬簡單要求,對申請人只造成極小滋擾。法官又提到,《基本法》保障的人身自由非絕對,可受到合理限制。

法官又表示,青年被截查前,分別緊握右拳、用手遮住背囊,信納本案有足夠的客觀事實,證明警員要求他出示身份證的決定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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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翁被指5年間數度強姦、非禮繼孫女 不認罪受審 控方稱開始犯案時事主僅6歲

六旬翁被指5年間數度強姦、非禮繼孫女 不認罪受審 控方稱開始犯案時事主僅6歲
六旬翁被指於 2012 至 2016 年間,乘家中獨處時,2 度強姦及 3 度非禮年僅 6 至 10 歲的繼孫女,包括強吻對方、觸摸事主私處等。被告否認強姦等 5 罪,案件周二(15 日)在高等法院開審,由暫委法官胡雅文連同 7 人陪審團審理。庭上播放錄影會面片段,事主形容被強姦時感撕裂般劇痛,「痛到喊出嚟」,多次反抗但不果,被告僅著她「忍一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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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漢指「有條件釋放令」侵人權 第二次申人身保護令被拒 官:不會致非法拘留

中年漢指「有條件釋放令」侵人權 第二次申人身保護令被拒 官:不會致非法拘留
患有精神病的中年漢,於 2022 年被醫院施加「有條件釋放令」,須居住在中途宿舍。他認為命令侵犯人權及自由、被不當地延長,又指遭「非法」召回大埔醫院精神科留醫 28 日,早前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周一(14 日)被駁回申請。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提到,申請人 2020 年就同一情況申請人身保護令,並引述該主審法官周家明指,「有條件釋放令」表面上限制病人的人身自由,但人身自由並非絕對,而命令能在社會利益及人身自由之間取得合理平衡,加上吳獲准每周回家度假 4 天,認為命令沒違憲。

高浩文指認同周官分析,指「有條件釋放令」不會導致任何非法拘留,又強調是否作出命令應由院長考慮,而不是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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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經理認藏手槍子彈囚8年 上訴得直減至5年 上訴方稱僅槍迷、沒用作非法用途

銀行經理認藏手槍子彈囚8年 上訴得直減至5年 上訴方稱僅槍迷、沒用作非法用途
39 歲銀行經理被指於 2020 年在元朗洪水橋寓所內,管有曲尺手槍及 390 發子彈,早前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判囚 8 年。他不服刑罰提出上訴,案件周二(8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薛偉成聽畢雙方陳詞,裁定上訴得直,把刑期由原有的 8 年減至 5 年,將於 3 個月內頒下判詞。上訴人散庭時,向親友豎起姆指。上訴方另申請訟費,但被駁回。

上訴方強調,上訴人是槍械迷,所管有槍械沒有用作非法用途。律政司一方則認為,上訴人把槍械的不同部件,分批從海外運送到港,明顯為避免在運送過程被發現,可以推論他打算作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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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國安委越權建議拒Tim Owen簽證 黎智英申司法覆核許可被駁回 被頒令付訟費

指國安委越權建議拒Tim Owen簽證 黎智英申司法覆核許可被駁回 被頒令付訟費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獲法庭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 來港抗辯。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後應港府提請,就《國安法》第 14 及 47 條釋法,指在危害國安案件批准聘任海外律師前,應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

黎智英早前分別入稟高院及提司法覆核,要求律政司宣布,人大釋法不影響法院早前批准 Tim Owen 來港為其抗辯的決定,又指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向他批出簽證,僭越《國安法》權力。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今年 5 月,一併駁回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及黎的傳票入稟。

法官潘兆初周四(3 日)就訟費頒下判詞,指黎智英的司法覆核申請完全沒有勝訴機會(wholly unmeritorious),《國安法》已列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受挑戰,本港法院無權監督,不應提出申請,下令黎以彌償基準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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