嶺南大學學生會外務副會長賴卓賢,去年 11 月被指以「非官方渠道」宣傳,遭校方選舉主任 DQ 校董會、諮議會、教務會的參選人資格。他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選舉主任的決定及選舉結果。高院法官高浩文周五(4 日)頒判詞,駁回其申請,賴兼須付訟費。
賴一方質疑,選舉主任越權、誤解條文內容,DQ 他時亦涉程序不當,沒有給予機會讓他抗辯。
判詞指,大學校內的選舉與公職的選舉不同,毋須複雜及廣泛地進行宣傳活動,亦接納嶺大一方指,限制宣傳方式可確保候選人獲相同曝光程度,確保選舉公平。官又指,候選人只能使用相同方式宣傳是完全公平的做法,裁定選舉主任沒越權,亦不涉程序不當。
賴卓賢回覆《法庭線》稱,對法庭判決感到失望,但會尊重。嶺大表示,歡迎裁決結果。
法律101|甚麽是「司法覆核」?誰有資格提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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