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禁蒙面法》實施翌日,網民發起「反極權反緊急法」遊行抗議,26 人在灣仔被捕,分成三案處理。11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等罪成,判監 33 至 37 個月。當中被判監 35 個月的男子,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周四(30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許可申請。 男子在庭上表示,因不獲批法援,早前已撤銷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下令駁回申請,被告須繼續服刑。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禁蒙面法》實施翌日,網民發起「反極權反緊急法」遊行抗議,26 人在灣仔被捕,分成三案處理。11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等罪成,判監 33 至 37 個月。當中被判監 35 個月的男子,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周四(30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許可申請。 男子在庭上表示,因不獲批法援,早前已撤銷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下令駁回申請,被告須繼續服刑。
2019 年 10 月 1 日,警方拒絕民陣在港島發起「沒有國慶,只有國殤」遊行,並出動水炮車驅散示威者。事後 13 名「踢保」者被重新拘捕,其中兩人被控暴動,案件周一(2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開審,由暫委法官李志豪審理。 控方開案陳詞指,當日大量示威者於金鐘及灣仔一帶集結,築起路障,並向警員投擲汽油彈、焚燒雜物。本案兩名被告逃跑時被制服,一人身穿黑衣、戴黃色安全帽,被搜出口罩、雨傘、被捕支援熱線卡片等;另一人被制服時強烈反抗,最終由 3 名警員抬上警車,事後在其身上檢取美國國旗、黑白色印有「fight for freedom 」旗幟、羽手球拍連球拍套等物品。案件周二(29 日)續審。
2019 年 10 月 6 日,《禁蒙面法》生效翌日,灣仔一帶爆發衝突,多人被控暴動等罪。其中一宗涉 9 人的案件,案發時 16 歲少女開審前認罪,餘下 8 人不認罪受審;7 人被裁定罪成,1 人無罪。 區院暫委法官梁嘉琪周六(26 日)判當中 3 名未成年被告入教導所,另外 4 人監禁 50 至 51 個月。法官指,案發於公共秩序嚴重失序期間,暴動歷時 42 分鐘,期間有人駕駛鑽地車破壞馬路、投擲汽油彈,而本案檢控基礎為互相鼓勵及支持在場示威者。 至於辯方指,其中一名被告案發時目睹有女救護員被警方揮棍襲擊,故上前擁著救護員,令自己一同被襲及被捕,可見其良好品格;惟法官認為,未能證明其良好品格。
2020 年 5 月 24 日銅鑼灣「反惡歌法大遊行」,事務律師陳子遷涉制止示威者破壞店舖時遭「私了」。3 男承認暴動、傷人等罪,判囚 19 至 34 個月。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上訴庭早前改判囚 37 至 61 個月,周五(25 日)頒下判詞。 判詞指,事主孤身一人遭多名示威者襲擊,原審沒考慮本案屬「私了」,量刑時忽略襲擊持續性及案件整體嚴重性。 就答辯方指,答辯人受到「挑釁」才犯案,法官認為「示威者進行違法行為時,受到市民譴責,有關譴責便構成『挑釁』的話,這明顯是強詞奪理,顛倒是非曲直」。
2019 年 10 月 1 日,多區爆發衝突,一對年輕情侶,在警方驅散時手牽手逃跑,最終被捕。兩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被判監禁 4 年半。案發時 17 歲的女被告不服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許可,案件周五(25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署理首席法官彭偉昌指其上訴理由沒有合理可辯之處,即日駁回申請,申請人須繼續服刑。 申請人原審時解釋,她在不知情下誤闖暴動現場,而原審官拒絕信納。彭偉昌指,原審拒納申請人辯解「有理有據」,其證供沒有「絲毫說服力」,並指「老實同你講,佢(原審)唔信你,我睇唔到佢唔啱。」法官又指,現場人多勢眾,申請人不可能懵然不知身處暴動中。而原審判刑時有考慮被告年輕,引用的法律原則亦無不妥,判刑並非原則有錯或明顯過重。 法官駁回申請後,特別警告女生有「減時風險」,即她有權再申請上訴許可,但如果再被駁回,上訴法庭有權命令其部分已服的刑期不作計算,變相有機會「加監」。
2022 年 7 月,4 名涉及反修例案男子在西貢被捕,包括在荃灣中槍的「健仔」曾志健,他們涉嫌沒有按照法庭指令歸押。其中涉及 10.1 荃灣暴動、24 歲男子馮清華,至今還押約 400 天,他周三( 23 日)承認暴動及妨礙司法公正兩罪,押後至 9 月 11 日判刑,期間續還押。 案情指,YouTube 頻道「升旗易得道」相關人士曾安排 4 人到美國駐港領事館求政治庇護、但被拒,其後助他們匿藏。辯方求情指,被告逃匿期間「不見天日」;被捕後還押小欖,不曾獲安排「放風」,並遭單獨囚禁。辯方又指,被告因「一腔熱血」犯案,潛逃僅錯信他人,現已付巨大代價、加上認罪,望法庭給予「最仁慈嘅扣減」。 被告束起長髮、蓄短鬚,身穿白色裇衫,應訊時表現平靜,他離庭前有旁聽人士揮手呼「保重」。
2019 年 11 月 2 日,大批示威者在港島區集結,灣仔爆發警民衝突。8 人否認暴動等罪,周二(22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 16 日審訊,案件由法官李俊文審理。 案發時 33 歲的顧客服務主任供稱,當日相約朋友參與候選區議員於維園的集會,及後打算步行至中環,參與另一個亦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活動。當她步行至灣仔時,因咳嗽而戴上口罩,及穿上黑色外套。及後有人大喊「水炮車,跑」,附近人群隨即湧近,令她與朋友失散。之後她在分域街嘗試聯絡朋友,突被警員從後推跌並拘捕。案件周三(23 日)續審。
2019 年 11 月 17 日,警方開始包圍理大附近一帶,稱會以暴動罪拘捕所有離開理大的人。翌日清晨 5 時許,被警方於理大對出暢運道拘捕的多人,被控以暴動等罪。其中一案有 6 人否認控罪,周一(21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 案發時就讀中大女生供稱,當天得知男友打算到理大擔任急救員,勸阻不果後,她隨即到理大現場打算「將佢拉返出嚟」,並無意圖參與暴動。但她在理大與男友會合後,發現出口已封鎖,未能離開。她亦一度扭傷腿,男友探路時成功脫身,但因出口被封無法折返接走女生。女生最終於凌晨時分嘗試離開時被捕。
2019 年 10 月 1 日國慶,大批示威者在黃大仙集結,11 人暴動罪成,分別被判入教導所及判囚 3 年至 3 年 3 個月。案發時 24 歲的義務急救員不服定罪申請上訴,上訴庭早前聽畢雙方陳詞,即日駁回上訴申請,周五(18 日)頒下判決理由。 上訴庭認為,上訴人身穿橙色有急救字樣背心,搶眼易明,意思就是「能夠和樂意」提供即時急救服務,但其實他根本「沒有任何身分」這樣做。「可以肯定的是,在暴動核心範圍內,舉目都是穿黑衣的暴動人群」,而上訴人不可能不清楚他們是其主要服務對象。故原審法官有足夠理由裁定上訴人「鼓勵」當天暴動,作「支援或後盾」,提供急救協助和「令他們(暴動者)可放心向警方對抗」,遂駁回其上訴。
元朗 7.21 襲擊事發至今逾 4 年,共 10 名「白衣人」被控。當中 64 歲男子程偉明被指以拳頭及藤條襲擊市民,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串謀傷人兩罪罪成,判監禁 4 年 3 個月。程偉明不服定罪和刑罰,周五(18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上訴許可申請。 程偉明在原審時爭議非呈堂片段中人,他周五自行陳詞時改稱「毋須爭議,(呈堂片段)嗰個係我嚟」,又稱「因為我覺得就係政府叫我哋去做㗎啫,就係咁簡單」。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聞言打斷,「我一定要停止你啦,呢個唔係審訊,唔容許你表述個人睇法、觀感」,終拒絕其申請。 法官在判詞指,原審對證物已作深入分析,其裁定無可詬病、公允持平,所作的推論亦合情合理,沒有申請人所謂的不公,判刑亦沒有任何不恰當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