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9 月,逾 300 名手持五星旗的市民在牛頭角淘大商場聚集,與反修例示威者發生衝突。警方事隔逾兩年半起訴 7 男,其中一名 27 歲侍應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判囚 4 月。 他獲准保釋候上訴,至周五(14 日)在高等法院撤銷上訴,即時服刑。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 9 月,逾 300 名手持五星旗的市民在牛頭角淘大商場聚集,與反修例示威者發生衝突。警方事隔逾兩年半起訴 7 男,其中一名 27 歲侍應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判囚 4 月。 他獲准保釋候上訴,至周五(14 日)在高等法院撤銷上訴,即時服刑。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一名中年漢在馬鞍山,追罵疑破壞港鐵設施的黑衣人,及後再與人爭執,被淋潑易燃液體及點火。一對夫婦被指曾叫中年漢「返大灣區啦」等,原審無罪,律政司上訴得直,高院發還原審重新考慮裁決,案件周五(1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 辯方陳詞稱,需考慮兩被告的說話內容性質,是否有可能挑釁他人,又指事主亦有發言及使用粗口。裁判官林希維引述高院法官張慧玲所指,兩被告喧嘩為「火上加油」,指不是要比較被告與事主的說話內容,非考慮「邊個唧最後一滴油」。 辯方重申,兩被告的說話沒有加劇暴力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裁判官聽畢陳詞後,押後至 8 月 29 日裁決,並批准首被告短暫離港。
2019 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周五(1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踏入第 27 天審訊。被告之一、藝人王宗堯站上證人台作供,指當天參與遊行後,從朋友群組得悉有記者需要充電器,於是購買後前往立法會,在議事廳轉交後即離場,前後逗留不足 27 秒。 在控方盤問下,王表示知道立會正在發生暴動,示威者大肆破壞,事勢嚴重,但強調到場前情況已緩和。控方又指,警方表明將會清場,但王仍「深入虎穴」進入暴動核心。王承認此舉「好愚蠢」,但當時「好純粹咁」希望記者可以維持報道,故沒考慮自身安全。被問到其身分會否鼓勵他人參與,王同意無論正面還是負面均帶來影響,但認為「香港人係各自有自己想法而行出嚟」。 藝人黃耀明下午到庭旁聽,並於散庭後與王擁抱。案件下周一(17 日)續審,預計王宗堯上午完成作供,辯方周二將傳召精神科專家證人,以解釋第 3 被告的情況。
七一立法會暴動案續審,周四(1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踏入第 26 天審訊,由網媒記者馬啟聰作供。馬供稱案發時為《熱血時報》節目監製,當晚被指派到立法會一帶做直播和拍攝,經公司許可後進入立法會採訪。警方預告清場後,馬為保障自身安全,避免夾在示威者和警方之間,決定離開大樓。 控方盤問指,《熱血時報》應知道當晚已發出紅色警示,若有突發事情同事應會通知他;馬指編輯工作並非由他負責,當晚同事曾告知警方將清場,但不知紅色警示已生效。馬又指,當日並非正常事態,無法按正常程序辦理手續入立法會採訪。案件周五(14 日)續審,料藝人王宗堯將會作供。
2019 年 11 月 18 日理大衝突,警方在油尖旺一帶展開圍捕行動,拘捕逾 200 人。其中 15 人的案件,前學民思潮發言人黃子悅等 10 人認罪,餘下 5 人經審訊後亦被裁罪成。暫委法官崔美霞周四(13 日)於區域法院判 14 名被告監禁 36 至 52 個月,當中認罪的黃子悅被判囚 37 個月,另外案發時 16 歲的少年則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指,示威者攜個人裝備到場,是次暴動屬預先計劃,示威者非粗疏行事,而且投擲 251 枚汽油彈,暴力程度非常嚴重。法官指,本案沒證據證明被告有作出暴力行為,但他們留在現場亦屬支持暴力示威者。法官另考慮部分被告曾做義工、曾拯救溺水人士等作酌情扣減,其中提到黃子悅患抑鬱症,但仍做義工及到非牟利團體工作,對社會有莫大貢獻,酌情扣減一個月,判她監禁 37 個月。
七一立法會暴動案續審,暫委法官李志豪早前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案件周三(1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踏入第 25 天審訊,首被告、時任學生記者黃家豪繼續作供。 黃供稱,當晚進入立法會為拍攝具新聞價值的相片,會議廳內有逾 100 名記者在場採訪。他拍攝示威者離開立法會,及後折返大樓內拍攝大樓被破壞的情況,在主席檯前將一本被撕毀的《基本法》揭開,用手將其攤平以便拍攝,警方及後套取其指紋並將他拘捕。 控方盤問指,記者進入立法會大樓須申請證件。被告認為持有其機構所發的記者證,即可入內採訪,不知進入立會須另行申請記者證;亦認為紅色警示的對象不包括大樓內的記者和警員。他又指沒太多傳媒經驗,若沒記者進入立會,他亦不會入內。黃完成作供,案件周四(13 日)續審,另一被告、網媒記者馬啟聰料將作供。
七一立法會暴動案續審,暫委法官李志豪早前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案件周二(1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踏入第 24 天審訊,首被告、時任學生記者黃家豪選擇出庭作供。 黃供稱於 2018 年加入城大編委,反修例運動時在現場採訪,期間會穿戴記者證和反光衣。辯方呈上多張由被告案發當日拍攝的相片,被告亦在不同新聞片段中認出自己,指當日在場拍攝示威者與警方的衝突,過往未曾被截查或懷疑其身分。 黃指,當時拍攝到示威者打破玻璃,並進入立法會,此前他均在立法會外拍攝,身旁亦有不少記者一同採訪。案件周三(12 日)續審,黃續作供。
2019 年 8 月 29 日,深水埗警署外聚集發生警民衝突,8 人被控暴動、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其中一名 25 歲廚師在開審前認罪。另 7 人否認控罪受審,其中 4 人案發時均未成年,最小年僅 13 歲。法官王詩麗周二(11 日)在區域法院裁定當中 28 歲男子不適宜受審,當庭釋放,並希望他接受精神治療。另外 6 人均暴動罪成。案件押後至 7 月 27 日求情,8 月 2 日判刑,期間所有罪成被告還押,並為 4 名未滿 21 歲被告索取院所報告。 針對 28 歲男,辯方爭議他不宜受審,控方則指控他以協助形式參與暴動,故必知道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法官在判詞指,基於法庭早前已裁定被告無行為能力,控方在現有證據下未能證明被告有此「知悉」,另他攜有鐳射筆目的可能不是傷人,故兩罪罪名不成立。 至於 13 歲少女,法官認為她用鐳射筆照警署時,必然聽到警方警告,絕不可能會認為警方行動僅「兵捉賊」玩意,顯示她並非頑皮搗蛋、搞惡作劇,而是有犯罪能力,自知行為嚴重不當。
警方在 2019 年 11 月圍封理大校園,多人被控暴動等罪。涉及油麻地暴動的 8 人,其中 6 人在開審前認罪,還押至周一(10 日)在區域法院求情,並押後至本月 28 日判刑。 辯方為其中一名被告求情時提到,他自幼被父親拋棄,其母染上毒癮,及後離世。被告中六畢業後曾迷失,隨後信教並參與義工活動,明白不應自怨自艾。法官謝沈智慧表示,近日從報道中得知,一名獲青協獎項的中學生靠著每月 2000 元獨自生活,有時會吃同學的剩餘飯餸充飢,雖然他和被告一樣身世坎坷,「但係有啲人會自強,唔等於個個都會犯法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