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的警司陸振中,被指 2022 年 6 月在同僚飯局非禮女下屬,及 7 月飯局醉酒後襲擊下屬、危駕。他否認 7 罪,經審訊後被裁定 3 項非禮、兩項襲擊罪名不成立,餘下危駕及襲擊兩罪罪成,被判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 6 個月,另須自費修讀駕駛改進課程。
高等法院資料顯示,陸振中於今年 9 月 9 日提出定罪上訴,律政司同月 22 日亦提出刑罰覆核,兩案暫未排期聆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56 歲男高級警務督察涉嫌今年 2 月在紅磡警署內,非禮及襲擊女下屬,被控普通襲擊及非禮兩罪。他否認全部控罪,案件周四(25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踏入第二日審訊。
事主續以視像作供,稱案發當晚曾向家人透露,所遭遇的襲擊及非禮事件,獲父親鼓勵向警方的性騷擾支援熱線舉報事件。事主承認,當刻因情緒激動,故僅向父母指出遭被告捉手和擁抱,沒提及遭拍打臀部,但其後休假時,有向母親提及被拍打臀部一事。
辯方盤問時指,被告以左右手,分別向事主示範傳票及刑事調查所需的文件,期間被告絕沒捉著事主的手,兩人雙手並無任何觸碰。辯方亦提到,事主不滿被告的管理手法,兩人關係不佳,又質疑事主杜撰事件。事主均否認。
42 歲男警司陳建愉涉嫌去年 5 月在旺角一酒吧非禮女同事,再於同年 8 月至 11 月,三度在警署內襲擊同一名女同事,被起訴猥褻侵犯、普通襲擊等 4 罪。陳否認所有控罪,周一(25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獲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指,難以相信被告會在眾多同袍在場的場合非禮事主,而事主指不想對抗被告,但以握拳形式與被告「鬥力」,亦屬對抗行為。官又指,事主於合照中與被告面帶笑容地「搭膊頭」,解釋是「迎合氣氛」,但認為一個剛被侵犯的受害人,主動搭施襲者肩膊是不合理,故裁定猥褻侵犯罪不成立。
至於普通襲擊罪,裁判官指並非每次被告觸碰事主臉頰,她都會撥開,她亦曾拍被告的肩膊,兩人相處模式輕鬆,被告對事主的行為可能不恰當,但被告指行為僅屬嬉戲的說法可能是真。事主亦未能就被告輕掃其手腕至手肘,提供任何細節,故裁定 3 項普通襲擊罪均不成立。
一名持雙程證到港的 39 歲男子,疑於上周六(12 日)在尖沙咀警署報案室內,襲擊另一名男子,被控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案件周二(15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裁判官陳志輝將案件押後至 7 月 18 日答辯,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42 歲男警司陳建愉涉嫌去年 5 月在旺角一酒吧非禮女同事,再於同年 8 月至 11 月,三度在警署內襲擊同一女子,被起訴猥褻侵犯、普通襲擊等 4 罪。陳否認所有控罪,周四(10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續審。 辯方盤問事主時稱,酒吧聚會期間,被告將手放在其大腿內側時,但事主沒有以言語表達不滿、或雙手出力推開。事主則稱當時「幾用力頂住(被告的手) 同向前推」。被問到身為警務人員,為何沒有即時抗議,事主稱自己是警員,同時也是一件非禮事件的受害人,「我都只係一個女性。」 辯方指出,當時被告有飲酒,有可能不為意將手放在事主大腿內側。事主指不相信此可能,因觸碰並非一兩秒,且被告有用力「攝」入其大腿內側,「無為意,點會『攝』得咁入呢?」 事主:遭被告輕掃手腕至手肘 控方繼續傳召事主 X 視像作供。 X 憶述,有次為被告倒茶,遭被告輕掃其手腕至手肘。X 形容當刻的肌膚之親 「好核突」,立刻縮手返回座位,認為被告行為「非常冒犯」。X 指,當時未能衝破和被告攤牌的心理關口,且無人目睹事件,故沒有以言語表達不滿。 X 又指出,於 11 月 7 日下午,在警署 2 樓廁所外等候分區指揮官時,被告微笑走向她,後將手伸至離她臉頰約 30 厘米。X 之後稱「走開啊,DC (區指揮官)嚟緊」,被告轉身離開。X 形容事後非常不開心,亦於當日告知同事 Y。 事主:對指控被告感恐懼 X 指,10 月 30 日與 Y 及分區指揮官晚飯,Y 告知指揮官被告對 X 的行為。指揮官稱,若真有其事就應舉報,又向 X 解釋警隊有保密機制,會由「誠信審核行動小組」調查事件。惟 X 稱當時對指控被告感恐懼、又擔心要披露自身資料,故堅持不舉報。 11 月 12 … Read more
大家都知道,襲擊他人是刑事罪行。但法律上何謂「襲擊」呢?「襲擊」、「毆打」、「傷人」法律上有分別嗎?其實這些字眼,各有清晰的法律定義,亦可招致不同程度的刑事責任。本文為大家解釋「襲擊」的法律定義,並介紹幾項常見傷人控罪的分別。
曾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現年 45 歲的警司陸振中,被指 2022 年 6 月,在同僚飯局非禮女下屬,及 7 月飯局醉酒後襲擊下屬、危駕。他否認 7 罪受審,早前被裁定 3 項非禮、兩項襲擊罪名不成立,餘下危駕及襲擊兩罪則罪成。
辯方周四(3 日)在區域法院求情時,提到受襲警員事發後工作表現仍獲上級評為傑出,案件對他影響短暫。辯方又稱,被告因本案延遲身體檢查,透露被告曾吐血。
暫委法官勞潔儀引述被告的求情信時指,信中形容被告品格正面,年輕時已做義工及捐血,行為非「事後做出嚟」,給予法庭良好印象。官稱上次審訊時曾指可能判監,現希望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再作考慮。案件押後至 8 月 12 日判刑,陸續准保釋。
曾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現年 45 歲的警司陸振中,被指 2022 年 6 月,在同僚飯局非禮女下屬 X,及 7 月飯局醉酒後襲擊下屬、危駕,他否認 7 罪受審。經 32 天審訊後,暫委法官勞潔儀周二(15 日)在區域法院裁定 3 項非禮、兩項襲擊罪名不成立,餘下危駕及襲擊兩罪則罪成。陸獲准保釋至 7 月 3 日判刑,他離開時未有回應記者提問。 就非禮指控,法官指 X 證供反映,她當日在殘廁內可能沒反抗,或令被告有所誤解,以為她同意,存在明顯疑點。至於危駕罪,官指陸短時間內與停泊的車相撞,又逆線行車,行為遠遜謹慎駕駛人士應有水平,因此罪成。 另外 3 項襲擊相關控罪,官裁定陸襲擊一名男下屬罪成,但認為其傷勢未構成嚴重傷害,改以較輕的交替控罪入罪;另一男下屬及女事主的襲擊指控,則不成立。 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指,相關警務人員已被停職,警方會於司法程序完成後,根據既定程序跟進。 旁聽席近乎全滿 暫委法官勞潔儀早上約於 9 時半起,用了大約 3 小時宣讀裁決,在官覆述控辯雙方案情期間,被告陸振中一度打頓。 陸由大律師鄭明斌代表。控方原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大偉擔任主控,惟他於今年 2 月完成本案結案陳詞後退休,由檢控官陳彥蓉頂上。是日旁聽席近乎坐滿,陳大偉亦有到場旁聽。 案件控罪主要圍繞兩次飯局。陸被控的 3 項非禮罪,指他 2022 年 6 月出席一飯局期間,三度趁女下屬 X 不勝酒力,帶她至熟食中心殘廁非禮、強逼口交。另外 4 罪,發生於同年 7 月飯局,陸被指醉酒但仍堅持駕車,期間對 3 名阻止他的下屬,包括 X 、蔡文浩、賴文顯施襲,並曾開車撞到其他車及逆線行駛。 官指陸不誠實可見對事主具愛慕之心 … Read more
2023 至 2024 年間,當時任職見習督察的 38 歲男警,被指在元朗警署和香港警察學院大操場,非禮及襲擊 3 名同僚。他否認非禮、普通襲擊等 3 罪,案件周一(7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續審。控方舉證完畢,暫委裁判官陳安婷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辯方透露,被告打算作供,案件押後至周二(8 日)續審。
涉及非禮罪的事主女警供稱,當她與被告一同於學院受訓時,遭被告用手掃其臀部一下。辯方則指事件僅屬誤會,稱被告當時掛有步槍,其槍柄亦可能造成事主感到被「掃一下」的感覺。至於襲擊罪的事主、另一名女警則供稱,被告於辦公室內,雙手用力捏其膊頭 4 至 5 次,其手指亦接近其胸部。辯方則指,被告沒有這樣做,而即使有,被告亦沒有意圖襲擊事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