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實施《禁蒙面法》後,多區爆發示威。17 歲男學生被指在黃大仙,以電筒照向天橋上警員,去年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處勞教中心,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周二(23 日)裁定男學生定罪上訴得直,指即使他曾用電筒照向警員,可能只是貪玩,是他「獨斷獨行」。控方未能證明他與另外 2 人夥同行事,不符合「非法集結」罪所要求的「3 人或多於 3 人集結在一起」,故上訴得直。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實施《禁蒙面法》後,多區爆發示威。17 歲男學生被指在黃大仙,以電筒照向天橋上警員,去年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處勞教中心,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周二(23 日)裁定男學生定罪上訴得直,指即使他曾用電筒照向警員,可能只是貪玩,是他「獨斷獨行」。控方未能證明他與另外 2 人夥同行事,不符合「非法集結」罪所要求的「3 人或多於 3 人集結在一起」,故上訴得直。
2019 年 8 月 11 日,港九兩區大遊行後演變成多區快閃堵路行動,其中港鐵太古站入夜後有人用硬物及鐳射筆投向警方,多人被捕。事後 7 男 1 女否認參與非法集結等罪,周一(2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 一女一男被告於開審前,分別改承認參與非法集結或無牌管有鐳射筆罪,女子即時還押,押後 9 月 29 日求情及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男子准保釋,等候他其餘否認的控罪審結。其餘 6 人同日開審。案件周二續,料開始傳召證人。
2020 年《國安法》生效翌日的七一遊行,有示威者在銅鑼灣中央圖書館一帶聚集高叫政治口號,被警方發射水炮驅趕。事隔近兩年,警方 2022 年 5 月重新拘捕 4 名「踢保」男子,同控一項非法集結罪。 其中,22 歲演藝學院音樂系男學生 8 月初認罪,周一(22 日)被判囚 4 個月。報告指他不適合勞教中心,主任裁判官嚴舜儀遂下令監禁,又指他於案件提上法庭前有利用時間更生,除照顧家庭亦有助人,遂處判囚 6 個月的較低量刑起點。
2019 年 9 月 29 日,有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集結,發生警民衝突,6 男女被控非法集結等罪。30 歲送貨員早前認罪還押,他原訂上周五(19 日)判刑,但因未完成檢疫,續還押至周一(2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 4 個月。 裁判官施祖堯指,雖然呈堂片段中,被告並無作出刑毀及暴力行為。但他頸掛護目鏡,顯示他準備好面對暴力衝突,管有螺絲批則準備好拆除物品,戴上口罩可掩飾身份等。裁判官認為應判處具阻嚇程度、與控罪相稱,並能平衡更生的刑罰。
2019 年 10 月 31 日萬聖節,有市民在中環示威,翌日凌晨爆發警民衝突。20 歲科大女生被指參與非法集結,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10 星期。她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上訴。 法官陳慶偉周五( 19 日)頒下書面判詞指,雖然原審裁判官王證瑜在非法集結案,引用「共同犯罪」原則,並非完全正確的法律陳述,但原審於引述該原則前,已裁定上訴人置身非法集結人群之中,因此不影響他已作出的定罪裁決,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 年反修例運動後,中大要求學生或訪客出入校園時須出示證件。前中大學生會會長區倬僖等 4 人,被指 2021 年 1 月在保安管制站內抗議,先後向保安撒粉末、扔雞蛋,並推跌站內屏障,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案件周五( 19 日)在沙田法院再訊,區等 3 人否認控罪,准續保至 9 月 22 日預審。
其餘一名歷史系學生認罪,案情指他曾在查問下表示,校方措施剝削中大學生回校權利。辯方強調,他沒有出手施襲,參與程度有限,望判處短期監禁。不過,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認為,他有份令事件變得更暴力,須負上一定責任,下令索取勞教中心報告,還押至 9 月 2 日判刑。
2019 年 11 月 10 日「八區開花」,一名消防員被控在旺角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兩罪, 2021 年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並獲批訟費。律政司周五(19 日)就訟費命令上訴,上訴庭即日裁定得直,惟不同意部分理據,將於 6 個月內頒布書面理由。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於散庭前指出,一名旁聽人士身穿黑色、胸前有白色「旁觀有罪」4 字的 T 恤。該人解釋指是歌曲名稱。彭偉昌指法院不是政治宣傳的平台,而 3 名法官均認為「旁觀有罪」有政治含義,或可理解為對某類檢控作出諷刺,不適合在法庭旁聽時穿着。 彭指,將會通知法庭保安人員,不會再容許身穿這 4 字 T 恤人士進入法庭旁聽。
2019 年 9 月 29 日,有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集結,發生警民衝突。4 男 2 女被控非法集結、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30 歲送貨員早前認罪,還押時須接受隔離,原訂周五(1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惟他仍未完成檢疫,再押至下周一(22 日)判刑。
2019 年 10 月 13 日,網民發起「18 區開花」,多區爆發衝突。4 名青年去年被裁定非法集結及蒙面等罪成,被判囚 4 至 10 月;同案 18 歲女生認罪被判入更生中心。其中 1 名 21 歲女學生今提定罪上訴,指原審無足夠證據證明她意圖參與或鼓勵非法集結,「坦白講,淨係得黑衫黑褲」;律政司一方則強調衣著、身攜雨傘、逃匿等環境證供已足夠定罪。法官黃崇厚押後至 10 月 31 日頒布書面裁決。
「爆眼教師」、拔萃女書院前通識科教師楊子俊,於 2019 年「612」金鐘衝突右眼中催淚彈受傷,事隔近 3 年後被起訴兩項非法集結罪。他周一(15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被判囚 9 個月。 辯方求情時,提及被告的右眼在案中受傷,經過手術後仍永久受損,「伴隨被告一生嘅,除咗兩個案底,仲有右眼嘅殘影。」又指楊成立出版社,用心經營,亦及早認罪,望法庭酌情扣減刑期。楊今早受訪坦言心情沉重,指已預計將失去自由一段時間。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判刑時指,當示威者衝前辱罵警方時,楊仍和其他人搬運鐵馬,令現場氣氛更高漲,又指楊遺憾地在事件中受傷,但不同意屬減刑理由,而專業人士應知若犯法會影響執照,因此不會為失教席而減刑。官又指,已在判刑中反映楊 3 年來的努力。 官:楊搬鐵馬激發暴力 裁判官判刑時指,兩項控罪案發於同一日,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根據現場片段,示威人數遠超於警員數目,而集結由上午維持至下午。楊承認曾搬運鐵欄,及後有示威者衝前辱罵警方等挑釁行為時,楊仍和其他人搬運鐵馬,認為其行為可支持其他人,激發暴力行為,而警方當時亦已多次發警告要求示威者離開。 兩罪分別以 12 及 15 個月起點量刑 裁判官就首項非法集結罪以 12 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再考慮楊過去 3 年積極更生,知自己辜負家人期望,努力成為出版人,酌情扣減一個月,首罪判囚 7 個月。 至於第二項非法集結罪,官指片段可見楊當時已戴上頭盔,現場氣氛更高漲,楊在示威者辱罵警方時搬鐵馬。此罪以 15 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再考慮求情額外扣減 1 個月,判囚 9 個月。 官:眼受傷非減刑理由兩罪同期執行 共囚 9 個月 裁判官指,被告很遺憾地在事件中受傷,但並不同意屬減刑理由。至於被告失去教席,裁判官每一名專業人士都應得知,若他們犯法便會影響其執照。被告選擇參與集結時,應要預計定罪對他構成影響,不會為此減刑。 裁判官總結指,已在判刑中反映被告 3 年來的努力,而兩罪刑期同時執行,共判囚 9 個月。 楊稱早段示威和平而參與 官:一啲都唔和平 庭上亦播放案發片段,控方強調楊角色並非被動,另指出若他有意,大可從後方離開。辯方則解釋,後方有大量人群。 裁判官指出,本案非法集結時間長,楊可親身感受到事件如何變得嚴重。另反駁辯方說法指,雖然被告後方有人群,但「要走係有路」,但楊仍選擇處於前方位置。 對於楊親撰求情信,提及他認為當時較早時的示威活動相對和平,所以做出錯誤決定,裁判官反駁「現場可見,一啲都唔和平」,認為楊抱住此心態在場首個小時尚可接受,但到下午時已「講唔通」。 官又指,楊在受傷前,警方要求示威者離開,警方「冇可能再唔行動」,令事件惡化。 對於本案事隔近 3 年才提控,裁判官指現場人數眾多,警方需時調查及辯認。辯方表示,明白警方調查需時,但指楊重新生活後被控亦受影響,而他選擇認罪,沒有逃避。 案情:被告前線搬鐵馬 警射催淚彈擊中 案情指,組織「學生動源」於 2019 年 6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