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控披露「721 事件」當晚帶隊搜查南邊圍的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一案,終審法院將在 4 月 1 日(周二)宣布裁決。案件在今年 2 月完成聆訊,距今不足 2 個月。
本案林卓廷在原審罪成,其後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不服,向終院提出終極上訴。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海外非常任法官歐頌律審理。
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終極上訴 官質疑律政司詮釋 林一方稱沒被指控通風報信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控披露「721 事件」當晚帶隊搜查南邊圍的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一案,終審法院將在 4 月 1 日(周二)宣布裁決。案件在今年 2 月完成聆訊,距今不足 2 個月。
本案林卓廷在原審罪成,其後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不服,向終院提出終極上訴。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海外非常任法官歐頌律審理。
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終極上訴 官質疑律政司詮釋 林一方稱沒被指控通風報信
PODCAST: 一周法庭線報|父涉謀殺3歲女案判囚終身;721非白衣人7被告上訴;反恐第二案 上周焦點: 父謀殺3歲女罪成 依例判處終身監禁 另就虐兒罪被判6年5月 37 歲父親被指虐殺 3 歲女兒案,4 男 3 女陪審團上周退庭商議約 3 小時,一致裁定謀殺罪成,周三(26 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法官黎婉姫就謀殺罪,依例判處終身監禁。 至於虐兒罪,辯方求情指,被告與女童相處亦有歡樂時光,惟官指被告行為不可思議、非常惡劣,須處阻嚇性刑罰,保護手無寸鐵的幼兒。考慮被告曾向女友淋通渠水被判監,出獄後多次對親生女暴力施虐,將量刑起點定於 8 年,經認罪扣減後判囚 6 年 5 個月。 被告聞判時一度低頭。 721元朗|非白衣人7被告全部提上訴 白衣人王志榮案4.3裁決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名「非白衣人」,被裁定 721 在元朗站大堂參與暴動罪成,上月被判囚 2 年 1 個月至 3 年 1 個月。高院最新資料顯示,同案所有被告均不服裁決,提出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另外,元朗 7.21 襲擊首宗白衣人暴動案,獲裁無罪的王志榮,被上訴庭發還原審重新考慮,案件周三(26 日)在區院續審。控方力陳,警方在王志榮家中搜出涉案人的同款鞋,認為王就是物主,藉此能辨認出他在場參與事件。 法官葉佐文質疑,未能百分百肯定王就是唯一物主,又與控方爭論「屬於」的意思,問有否字典根據,又指王與他人同住,疑點利益應要歸於被告。 辯方則指鞋款並不獨特,控方沒證據指是否暢銷款式,舉證價值不大;另指控方主張單靠樣貌指認涉案片段中人是王,有別於案例需再觀察衣著、行路方式、身型、髮旋等,是不公道、武斷。官押至下周四(4 月 3 日)裁決,王續准保釋。 反恐第二案|被告討論放碎石入炸彈 控方專家指可增威力 反恐第二案上周完成第 78 日審訊。爆炸品處理課(EOD)高級炸彈處理主任以專家證人身分作供,分析明愛醫院爆炸案片段,指濃煙遮蓋逃生出口,「你想走係未必走到」,加上急症室內有病人、傷者,可能無法逃生。他又指,煙霧雖然無毒但對人有害,可造成不適甚至灼傷肺部。 至於羅湖站月台的爆炸案,炸彈裝置原本放置在車廂。證人分析片段,指可見爆炸時產生大量煙霧,假設在車廂內爆炸「將會係傷亡非常之慘重」,因濃煙更難散去,恐令乘客爭相走避,甚至「監生焗死」。 控方指,各被告原定在將軍澳放置炸彈,並在 Telegram 討論 20 公斤重炸藥。爆炸品處理課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指出,若有足夠的密閉空間盛載,20 … Read more
現年 79 歲的前立法會議員、有「金牌莊家」之稱的詹培忠,與兒子詹劍崙,今年 2 月被裁定聯同內地商人馬鐘鴻等人串謀詐騙,隱瞞上市公司「賣殼」協議,分別被判囚 34 及37 個月。兩人已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
這宗涉款兩億、關乎香港股市監管和保障小股東利益的案件,由廉政公署調查多年偵破。《法庭線》綜合判詞及關鍵人物的證供,透過問答方式,嘗試還原案中細節。
俗稱「買賣殼」,即買賣上市公司的交易,本身並不違法,詹培忠父子為何要隱瞞協議?法官如何斷定,他們詐騙了股東及聯交所?一度被捕的馬鐘鴻最後為何沒有受審?他為何要「買殼」?與詹氏達成的協議又如何執行?
2022 年初第五波疫情期間,八旬婦疑急性冠心病在伊利沙伯醫院留醫,近一個月後獲轉送香港佛教醫院接受復康治療,期間直腸出血須返伊院診治,惟等候逾一日才獲安排救護車轉院,搶救後不治。死因裁判官周五(28 日)裁定,死者死於自然(法律 101 文章),死因為慢性缺血性心臟病急性發作。
裁判官指,心臟病是固有自然疾病,而死者直腸出血再加過往病史,可加劇病情惡化,又指無可否認,是次救護車到場時間比一般情況慢得多,但當時正值第五波疫情,救護車需求大,不能與疫情前後的情況比較,故毋須給予任何建議。
死者兒子於庭外受訪指,對事件仍感難過,明白當時出現疫情,但仍難以接受救護車的服務承諾,由 15 分鐘到場,最終延至近 35 小時才到達,「遲都冇理由遲得咁離譜」。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五(28 日)於高院踏入第 78 天審訊。
控方展示第四被告張家俊的 Telegram 訊息紀錄,指他與一名不知名人士,討論將碎石放入炸藥,亦提及現場可能有無辜巿民。爆炸品處理課(EOD)高級炸彈處理主任確認,加碎石會增強炸彈的威力,又指有人在訊息指導被告製作炸彈的技術和細節。
控方亦呈上警方在張家俊手提電腦搜出的《即興彈藥手冊》,內容包括製作管狀手榴彈的步驟。EOD 證人指,這類軍事手冊有不同渠道流出,例如去其他國家參與軍事訓練時,都可能獲發。審訊下周一續。
第 77 天審訊|控方專家證人指化學品受法例規管 官提醒陪審團獨立考慮本案控罪
一名區域物業經理,涉盜取其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的公屋及居屋多筆小型工程款項,總額逾 1,100 萬元,他周五(28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 4 項盜竊罪。法官另於控辯雙方同意下,撤回被告妻子面對的兩項洗黑錢罪。
案情透露,物管公司相信一直有向承建商全數結清工程款項,惟調查發現,公司從未結清共 11,410,759.02 元的建造工程款項,而公司發出的 319 張支票,均被存入被告及其妻子的個人銀行帳戶。
暫委法官溫紹明判刑時稱,本案嚴重及涉違反誠信,而被告未有作出賠償,令公司蒙受巨額損失。官指如果以本案總金額計算,會以監禁 8 年為量刑起點,但超出區院判刑上限,終就 4 罪以區院判刑上限 7 年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總刑期為 56 個月。
港大繼經管學院後,有其他學院的碩士課程亦涉出現假學歷。28 歲內地女子,被指於 2022 年至 2024 年,欺騙入境處及港大,聲稱自己曾就讀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其後獲港大取錄修讀應用語言學文學碩士,被起訴「為取得入境證而作出虛假陳述」等 3 罪。
被告原定周五(28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答辯,惟辯方稱仍需時與控方商討,申請押後。裁判官鄭紀航質疑上周才向控方去信「都幾遲下」。辯方解釋,上周才找到資深大狀許紹鼎接手,被官斥責「你噏晒啲名係無意思」。
官一度下令將被告暫時收押,指因質疑她涉延誤。最終辯方引押後紀錄解釋,官指「唔再同你計較」,准押後至 4 月 17 日答辯,期間被告原有條件准保釋。
59 歲男子被指在 2012 至 2013 年自稱是警察,對 16 歲學生稱「搜出毒品」,先後以不同藉口騙取近 5 萬元。他棄保潛逃逾 10 年,去年在羅湖再被捕,本周三承認欺詐、盜竊等 10 罪,周四(27 日)在區院處理求情陳詞。
辯方提出,被告是在獲得警方保釋,而不是法庭保釋期間潛逃,不涉浪費法庭資源,亦決定認罪、同意案情,應給予全數三分之一認罪扣減。法官庭上詳細分析時任上訴庭法官麥機智的判例,指即使被告沒有被額外起訴「潛逃罪」,亦不應獲得全數認罪扣減。
官最後稱,會判處被告「令人覺得佢卑劣,令人覺得佢可恥」的刑期,但需時考慮被告明知難逃罪責仍然返港一事,可否酌情減刑,遂押後至下周一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