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4 月底,24 歲男子於將軍澳一所中學監考文憑試英文科卷一期間,分別在兩個課室非禮兩名不相識的女監考員。男子早前承認兩項非禮罪(法律 101 文章),准保釋至周一(18 日)被判 12 個月感化令。
案情指,被告觸碰一名事主的大腿、小腿、手臂及腰部,其後又觸摸另一事主的大腿。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判刑時指,被告須遵從多項條件,包括接受心理輔導及評估、參與復康小組等。被告表示已知錯,承諾改過,並同意遵從條件。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時任主席張敬生、時任學生會會長郭永皓,以及 2 名時任評議員杜林丞亨和容頌禧,被指於 2021 年學生會評議會會議上,動議及支持七一刺警案疑兇梁健輝的議案,被控一項《國安法》下的「宣揚恐怖主義」罪。
案件周一(11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4 人於開審前承認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宣揚恐怖主義罪則撤銷。法官謝沈智慧押後至周四求情,4 人續准保釋。
案情指,港大評議會召開緊急會議討論「七一刺警」事件,張敬生主持會議並帶領默哀;郭永皓動議向梁健輝致謝及表示哀悼、杜林丞亨和議,而杜林與容頌禧分別就議案發言,提及「懷緬為港犧牲的烈士」、「被共產黨形容為恐怖分子的人,實際上會成為英雄」等。
辯方周四(14 日)求情時力陳,被告應獲全數三分一的認罪扣減,法官謝沈智慧質疑被告於審前覆核時才認罪,按上訴庭準則應只得 25% 減刑。官亦曾反問是誰摧毀被告的未來?並指遺憾地要對有前途的年輕人判刑。辯方另指,被告公開道歉及撤回議案,為有力求情理由;官同意,認為屬《國安法》下「主動放棄犯罪」。案件押後至本周三續處理求情,4 人續准保釋。
3 名男子被指於 2019 年 10 月,在 WhatsApp 群組揚言殺害警員和其家屬,否認兩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罪,案件周五(15 日)在區院續審。
控方盤問次被告,質疑群組訊息是針對「黑警」且有傷害性。次被告指,「我承認口賤、口臭、口不擇言,呢啲係我認錯嘅地方」,但指其他人轉發群組訊息並非其原意,亦無意煽動他人。
次被告一方另傳召前警員任品格證人,他曾參與「踏浪者行動」,與次被告因健身課認識,形容對方「粗人一個、得個講字」。控方問聽到「黑警死全家」有何感受?他稱「日聽夜聽,可能你哋感受大過我…唔覺得係咩一回事」。案件 10 月 16 日續審,料第三被告將作供。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有巿民在尖沙咀科學館一帶聲援被困校內的示威者,9 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兩男開審前認罪,餘下 7 人不認罪,周五(15 日)在區院續審。
案發時 20 歲王姓被告供稱,他與友人約在尖沙咀食飯,中途遇示威者,其後被捕。控方質疑為何他不跑走,王稱要顧及友人「唔可以由得佢自己一個跑咗去」。控方質疑他是足球員,「跑得好快㗎喎!」王稱「呢個我想澄清,足球同跑得快唔快係無關」。
王另供稱,沒留意「圍魏救趙」,又解釋背囊內的生理鹽水、「豬咀」等物,是供自己餐廳上班用,前者用於處理傷口,後者用於通糞渠。案件下周一續,料繼續盤問及傳召其友人作供。
2019 年 8 月 31 日,旺角及太子港鐵站內發生衝突,港鐵以「緊急事故」宣布封站,防暴警進站以警棍等制服和拘捕多人。事隔逾 3 年 8 個月,其中 4 人被控非法囚禁他人、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周五(15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
29 歲被告承認管武罪,涉及管有 3 支鐳射筆。辯方求情指,案件有檢控延誤,警方 2019 年完成檢測報告,被告原以為會被控但數年來沒發生,有合理期望不被起訴,原打算結婚,惟突被拘捕致計劃被打斷。
被告撰寫的求情信指,並非擔心自己受刑罰,惟憂慮服刑時如何照顧病母及家庭開支。裁判官押至 9 月底判刑,期間索背景報告,他續准保釋。另 3 人分別否認在太子站非法囚禁他人及管武罪,分別排期 12 月 19 至 21 日以及 6 至 7 日審訊,3 人續准保釋。
2020 年立法會選舉新界東參選人、網紅「龍心」林克霖,被指向選舉事務處提交虛假選舉申報書,聲稱因面部護理招致逾 3.1 萬元選舉開支,企圖欺詐相關款項,被廉署起訴兩罪。周五(15 日)被解往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林克霖沒有律師代表,並不反對控方押後申請。主任裁判官徐綺薇遂應控方要求,押後 11 月 10 日再訊,以候控方進一步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林獲准以 3 萬元保釋。
元朗 7.21 襲擊事隔 4 年,再多 4 名男子於 7 月初被落案起訴暴動及串謀有意圖傷人罪。據了解,被告均為「白衣人」。案件周五(15 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控方申請把案件轉介至區院處理。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把案件押後至 10 月 5 日於區院再訊,並拒絕其中一人保釋申請;3 人還押候訊,餘下一人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律政司於 2021 年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指前屯門區議員歐志遠在 2015 至 2019 年期間,未經許可展示 24 幅橫額,要求他支付逾 7,600 元移除費、利息及訟費等。法庭早前裁定律政司勝訴,歐不服裁決申請作廢。
暫委審裁官鄺慧渝周五(15 日)裁決指,被告理應在聆訊後 7 天內提出作廢申請,但他事隔 5 個月才提出,屬嚴重延誤,又指這是其個人選擇,與人無尤。審裁官認為本案沒有勝訴機會,駁回申請,維持原審命令,另下令被告支付是次申請的 448.8 元訟費。
2023 年 4 月 8 日凌晨,當時休班的 56 歲時任男警,涉嫌趁男子醉倒在地,偷去對方逾一萬元手機。他否認盜竊,案件周四(14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
截停被告的警員供稱,當晚在被告身上搜出兩部手機,被告隨即表明是「現職伙記」,之後多番求情,稱「我貓咗,先會一時貪心攞走部電話」,又突然跪地、雙手合十,指被太太發現會家破人亡,「不斷叫我畀機會佢」。
針對「我貓咗,先會一時貪心攞走部電話」一句,辯方反對呈堂,指警員當時沒向被告施行警誡,被告招認是在不公平的情況下索取。控方則指,被告為資深警員,必然知道截查時是被調查,且有權保持緘默,惟他當刻的說話以及一連串行為狀似求情。控方認為,就算警員沒有施行警誡,亦不涉重大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