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歲大律師蘇潁被指上月在香港仔龍豐藥妝店外推跌女子,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周一(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蘇自行應訊,稱「我自己係律師」,申請押後案件考慮答辯意向,又稱「(下次)可能會自辯」。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押後至 3 月 16 日再訊,准被告以一萬元現金保釋,他不得接觸控方證人。官庭上稱事主為被告的前女友,向被告提醒,「佢主動同你聯絡呢,你都唔可以同佢有任何接觸喎」。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39 歲大律師蘇潁被指上月在香港仔龍豐藥妝店外推跌女子,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周一(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蘇自行應訊,稱「我自己係律師」,申請押後案件考慮答辯意向,又稱「(下次)可能會自辯」。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押後至 3 月 16 日再訊,准被告以一萬元現金保釋,他不得接觸控方證人。官庭上稱事主為被告的前女友,向被告提醒,「佢主動同你聯絡呢,你都唔可以同佢有任何接觸喎」。
兩名日籍男子上周五(1 月 30 日)在上環一間找換店外,被搶去 5,100 萬日圓(折約 257 萬港元),3 名日籍男子及一名中國籍女子被控串謀搶劫罪,周一(2 月 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女被告報稱傳譯員。
其中一名日籍被告申請保釋,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聽畢陳詞拒絕申請,另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至 4 月 14 日再訊,候進一步調查。4 人須還押。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前荃灣區議員岑敖暉上周一(1 月 26 日)清晨出獄,事隔 5 天於周六深夜發布 3 則限時動態,顯示與早他 11 天出獄的朱凱廸笑着相擁,片段附註「(26/1)呢條友早我十幾日出黎,天理何在(接我仲要遲到🥰🥰)」。兩人又說起出獄後經歷,氣氛融洽。
另外兩則為岑的獨照,他皆笑容滿面。其中一張他露齒笑、雙手舉姆指,附註稱「出黎啦,呀叔終於的起心肝學用唉豬」;另一張他笑着吃飯,附註提及他出獄第一餐,有「大廚」凌晨兩時煮極豐盛早餐給他,形容是「震撼左味蕾」。
Podcast 法律101 上周焦點 支聯會案 南丫海難死因裁決 宏福苑五級火 獨立委員會邀公眾報料 47人案 岑敖暉、梁晃維、張可森出獄 收「微信女」貼士不買反賣 4人欺詐罪成 見山書店大廈沒裝消防喉轆 店長、法團罰款 蔡天鳳碎屍案 排期9月開審
南丫海難死因研訊上周裁決,裁判官點名指時任驗船主任梁維學的證供,與其 2013 年在獨立調查委員會(COI)的供詞有重大差異,交予律政司跟進。
《法庭線》取得梁維學 2013 年的 COI 證人陳述書,發現他當年清楚指出海事處指引定明的「船總長度一成」(0.1 規例)的具體內容,但 12 年之後,他 2025 年在死因庭卻供稱「唔認識」該規例,又稱在海難後才接觸及有所了解。
梁在南丫四號審批驗船有重要角色,該船 1996 年新建成時,經他最後審閱船廠的穩性數據,才獲發首張正式驗船證明書,得以申領運作牌照。事後發現,船廠的數據不符「0.1 規例」,COI 報告指梁明顯沒留意數據出錯,認為他根本沒考慮該規例。
2012 年奪去 39 條人命的南丫海難,家屬為尋真相經歷 13 年漫長抗爭。早於 2013 年,獨立調查委員會指出,南丫四號船艙缺少一道水密門,是船隻被撞後迅速下沉的主因之一。惟船體結構為何與圖則不符?何時開始出錯?當年未有深入探討。
家屬等候警方刑事調查、政府內部調查後,認為疑團仍未解開,遂於 2022 年入稟要求召開死因研訊。經過 44 日研訊,死因裁判官周慧珠最終裁定,南丫四號沒裝水密門,屬船廠刻意的設計決定;部分圖則標示有水密門,實為繪圖員出錯。
官又指,海事處未察覺圖則矛盾,反映系統缺陷,但家屬要求處方年檢時核對圖則是不切實際。官強調,雖然缺少水密門加快南丫四號下沉,但這並非設計出錯亦無違規,關鍵在於船隻設計只能承受一艙進水,卻在事故中被撞穿兩艙。
究竟裁判官如何得出原本設計是無水密門的結論?為何不接納專家意見?與當年調查委員會的結論有否出入?《法庭線》整理 185 頁判詞重點,同時探討有否疑團尚未解答。
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之中,鄒幸彤申請由台灣學者出任辯方專家證人,為法庭講解「民主」、「極權」及全球民主化運動等等,但被法官駁回。
「專家證人」需要有甚麼專業資格?對法庭有何責任?法庭處理證人申請時,一般會考慮甚麼因素?今期「法律 101」以案件為例深入淺出介紹。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封理工大學,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4 人經審訊被判囚 5 年 1 個月至 5 年 4 個月。他們分別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均被駁回,上訴庭周五(30 日)頒下判決理由。
判詞指,本案上訴理由曾於另一宗同類案件被駁回,而兩案上訴人均同由一名大狀代表。對於大狀稱已向上訴人解釋,但他們堅持繼續上訴,上訴庭批評,大律師並非當事人的「傳聲筒」,若明知沒合理可辯的上訴理由,不應浪費法庭時間。
判詞續指,考慮案發當日發生暴動,兩人的衣着及裝備等,原審有權依賴整體證據的疊加效應,定罪並無不妥,又指正如原審指出,暴動者在該處「肆無忌憚」、「明目張膽」地不理警方警告,公然挑釁攻擊警方及肆意破壞,刑期非明顯過重。
45 歲美籍男子涉 2025 年 12 月,在記協主席鄭嘉如私人檢控前僱主《華爾街日報》案庭內拍攝,周五(3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被告郭揚自行求情指,「我個中文名調轉同楊過相近,即係『過而改之,善莫大焉』」,盼盡快返美工作、帶母親求醫。
裁判官屈麗雯接納被告一時沒為意規定,相片沒拍到庭內人士正面,亦沒分發出去,對事主沒造成具體影響,罰款 2,000 元及充公涉案手機。
被告庭外表示,與鄭嘉如為大學校友,想為她打氣,「一個第一次嚟香港、第一次嚟香港法庭嘅人,嗰啲告示絕對唔夠清晰,安檢嘅時候冇人提醒你唔能夠乜嘢」。他指,庭內見到曾聯繫、代表鄭的資深大律師祁志,「佢喺度同法官講嘢,咁我影返張先啦⋯我只不過好興奮即刻影咗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