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立法會舉行換屆選舉,23 歲男子被指於在旺角損壞兩張選舉事務處海報,他承認一項刑事毀壞罪,周三( 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 80 小時社會服務令。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引報告指,被告前往老人院探望父親時「貪玩」犯案,沒有任何動機。考慮被告年青、沒有定罪紀錄,重犯機會不大,判處社會服務令。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去年立法會舉行換屆選舉,23 歲男子被指於在旺角損壞兩張選舉事務處海報,他承認一項刑事毀壞罪,周三( 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 80 小時社會服務令。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引報告指,被告前往老人院探望父親時「貪玩」犯案,沒有任何動機。考慮被告年青、沒有定罪紀錄,重犯機會不大,判處社會服務令。
土地審裁處上月初解散宏福苑法團管委會,並委任華懋旗下「合安」為管理人。民青局周二(3 日)公布,「合安」獲委任以來,已與前管理公司交接,並開設網上平台與居民溝通,另將協助市建局向合資格業主發放「樓宇更新大行動 2.0」資助。
民青局指,市建局會改以支票形式,直接向宏福苑約 1,700 名合資格業主及長者自住業主,發放「樓宇更新大行動 2.0」的全額資助,金額分別為 4 萬元及 5 萬元。「合安」將於本月在不同指定地點設立支票派發點,社署安排的「一戶一社工」會協助聯絡合資格業主,在徵得業主同意後轉交「合安」跟進。
44 歲高級督察被指先後以遭銀行收回貸款、支付家人手術費為由,向兩名同袍借共 14 萬元,被廉署起訴欺詐、接受利益兩罪。被告自行應訊否認兩罪,案件周二(3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開審。
一事主供稱,「知道被告有小朋友,如果被收樓,佢嘅處境會好徬徨」,出於同理心借出 13 萬元,被告至今僅還 5 萬元。另一事主則指,被告稱親戚患突發病,需要 60 萬元做手術,遂向被告借出 1 萬元應急。涉案銀行則透露,從沒向被告妻要求收回貸款或提早還款。案件周三(4 日)續審。
沙田警區前助理指揮官「海港 sir」陳凱港,被指與前督察汪浩毅在 2019 年騙取合共逾 2,600 萬元按揭貸款,兩人經審訊後同被裁定欺詐罪成,分別判囚 6 年半及 5 年。二人不服定罪及刑期提上訴,案件周二(3 日)於高等法院處理。
上訴方指,按揭申請表內容錯漏百出,並非由陳填寫及簽署,而他曾提供糧單予按揭中介,認為中介會轉交銀行,無意隱瞞自己任職警司,惟中介為賺取佣金在申請表虛報資料。官質疑,陳明知申請表重要,若中介虛報,陳一看便知出錯,中介便「露出馬腳」、「一睇就穿煲」,但陳「咁啱又冇睇」?3 名法官聽畢陳詞,將於 6 個月內頒下判詞,陳凱港及汪浩毅繼續服刑。
城大經濟金融系副教授杜渡被指簽臨時租約後「撻訂」,圖以 1,000 元賄賂地產代理要求隱瞞,讓他免就違約賠償 1.6 萬元。杜否認「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案件周二(3 日)完成結案陳詞,押至 3 月 10 日裁決。
辯方指,美聯地產代理在被告「撻訂」後,曾向被告發訊抱怨「白做」,被告因對代理感愧疚,才提出以 1,000 補償她,強調這目的才是被告的「主觀意圖」,他亦無意損害美聯。
2019 年 8 月 11 日,港九大遊行後演變成多區快閃堵路行動,其中在港鐵太古站,案發時 23 歲男子涉被追捕時掙扎,扯跌一名警長滾下扶手電梯,他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監 3 個月。涉事警長入稟區域法院,指事件致其右膝半月板及韌帶撕裂,出現輕微創傷後遺症(PTSD),向男子申索 8.1 萬元醫療費及其他費用。案件周二(3 日)在被告缺席下開審。
警長供稱,事發時從兩至三層樓高的扶手電梯跌下,「好似跳樓咁嘅感覺」,事後心有餘悸,亦因腳患不能做劇烈運動。官關注索償項目包括每次覆診 300 元的士費及 7000 元「滋補食品」。警長確認沒保留的士單據,補品則包括維他命、蟲草、花膠等,稱術後用於調理身體。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前漁灣區議員徐子見去年 10 月在醫院出獄,事隔逾 3 個月,他周二(3 日)於 Facebook 首度發布與愛貓「棉花糖」的合照,談及與牠久別重逢,「可知在漫長孤單的夜晚中是多麼牽掛?⋯可惜身處的地方令人沒有方法作出任何回應」。
徐亦提及,重逢時愛貓起先遲疑凝望,感覺就似變了陌生人,「但也沒有心碎,得知一切安好,已然是足夠」。他最後稱,「未來大家可要繼續好好地生活下去。」
政府強制巴士乘客戴安全帶實施僅 6 天撤銷,當局指條文「技術上有不足之處」。現屆政府醫務衞生局亦曾宣布不接納 7 名私家醫生簽發逾兩萬張「免針紙」,但政府在司法覆核敗訴,法官高浩文指當時法例並沒賦權局長宣告失效。政府後來修訂法例。
高浩文在判詞指,「官員的權力源自法律,而非新聞公告」,又指盡責的立法會議員都應確保政府合法地行使權力,有議員因此事提質疑卻不幸受抨擊。翻查資料,當時提出質疑的亦是江玉歡,她去年在換屆選舉前宣布不競逐連任。
不過江亦被質疑有份審議巴士安全帶修例,她回應指政府部門的文件、官員講解都指新例只限新登記巴士,若說審理時未察覺立法原意「並不公允」。
警方 2024 年在專業教育學院(IVE)觀塘分校後山檢獲化學品等物品,7 名未成年男女分成兩案處理。控方周一(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合併兩案獲批,起訴串謀製造爆炸品等 8 罪。控罪書顯示,案件由國安處起訴。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至 4 月 27 日再訊,以候轉介區域法院文件。7 人續獲保釋,期間不得踏足校園 100 米範圍內。其中一名被告申請解除禁足令 6 日,官批准他在老師陪同下進入學校,「因為你上緊一啲課程」。
22 歲內地女生被指於 2024 年 5 月,向嶺南大學訛稱 TOEFL(托福)成績達標,以取得社會科學學士學位,早前承認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周一(2 日)被判囚 3 個月。
裁判官覃有方表示,本案情節比論文抄襲更為嚴重,被告沒真誠悔意,遭揭發後仍撒謊意圖掩飾,是一錯再錯。官又指,若以欺騙所得的資格再申請其他學位,做法如同「洗黑錢」,構成「qualification laundering」(學歷洗白),罪加一等。考慮類似個案日趨增加,須判處阻嚇性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