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早前介紹過法律援助署(LAD)與當值律師服務(DLS)的服務範圍、申請資格等有何不同,今期「法律 101」繼續介紹 LAD 其他未必廣為人知的範疇:一方的法援對各方的訟費有影響嗎?法援為何會被拒絕(refused)、取消(discharged)甚至撤回(revoked)?可以就LAD的決定提出上訴嗎?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繼早前介紹過法律援助署(LAD)與當值律師服務(DLS)的服務範圍、申請資格等有何不同,今期「法律 101」繼續介紹 LAD 其他未必廣為人知的範疇:一方的法援對各方的訟費有影響嗎?法援為何會被拒絕(refused)、取消(discharged)甚至撤回(revoked)?可以就LAD的決定提出上訴嗎?
的士司機陳輝旺 2012年和乘客爭執,被警員拘捕時疑被「箍頸」,其後頸椎移位致全身癱瘓,留醫一個月後死亡。死因庭周五(20 日)進行第 13 日研訊。
伊利沙伯醫院主診醫生麥彥豐指出,陳入院的第二日凌晨,陳的四肢可凌空活動、沒投訴過頸痛,但第三日早上便出現新發性頸痛、四肢虛弱,經緊急磁力共振測試後發現,其頸椎第五至六節小面關節脫位。
代表醫管局的大律師馮國礎關注,麥曾在第二次於家人會面時稱,病人的傷勢不似是自己刻意造成。麥稱是根據其臨床經驗及觀察其他病例得出的結論。
為陳進行精神評估的醫生楊天恩稱,當時診斷陳患譫妄。他同意家屬方提出,頸椎移位的長者有高風險患譫妄,但指陳有其他身體狀況,不能確認頸椎移位是原因。研訊下周一續。
第 12 日研訊|救護員見警車搖動料有反抗 確認事主上警車後有人呼痛
2012 年造成 39 人死亡的南丫海難,死因庭周五(20 日)展開第 34 日研訊。針對海事專家 Robert Vart 周四供稱,相信船廠於南丫四號施工期間漏裝水密門,而非刻意這樣設計,財利一方周五指,繪圖公司曾確認尾艙本身設計無水密門,是繪圖員在圖則錯標為水密艙壁。 Vart 則認為,船舶設計的原始文件是財利與港燈的標書,而標書列明尾艙是水密艙壁,即需要裝上水密門,「我不認為這能完全推在繪圖員身上」。 財利一方指,若財利沒跟標書建船,那是財利與港燈之間的法律問題。Vart 笑稱,他不是律師,無法從法律角度回答,但在造船角度,繪圖員須根據標書規格設計。研訊下周一續,將傳召政府化驗師作供。 財利:繪圖員錯誤標示有水密門專家:參照標書應建水密艙壁 南丫四號於海難後,被發現沒有在船尾舵機房與油箱房的尾半格艙壁安裝水密門,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早前供稱,早於設計階段刻意移除水密門,以滿足海事處的「船總長度一成」要求。 Robert Vart 周四作供時,認為南丫四號的設計原意是有水密門,估計在施工期間漏裝水密門,否則船廠可使用更便宜物料,毋須建造昂貴艙壁。 代表財利的資深大律師張天任周五指出,負責設計南丫四號的新加坡繪圖公司「Naval-Consult」董事 John Lim,2013 年在調查委員會作供時,確認南丫四號本身的設計是無水密門,是繪圖員製作圖則時出錯,錯誤標示尾半格艙壁為水密艙壁。 Vart 回應指,「我不認為這能完全推在繪圖員身上」,認為在設計完成後,應有更資深人員檢查圖則,在建船階段,建造人員亦應該察覺問題。他又指,若要追溯南丫四號設計的原始文件(source document),應參考財利與港燈簽訂標書的規格,訂明南丫四號須有 5 塊水密艙壁,即尾半格艙壁是水密艙壁。 張天任指出,若財利沒跟標書建船,那是財利與港燈之間的法律問題。Vart 笑稱,他不是律師,無法從法律角度回答,但在造船角度,繪圖員須根據標書規格設計。 專家:南丫四號運抵港重新開孔財利應記錄並通報 港燈代表律師沈信安引述庭上證供,負責建造南丫四號船殻的梧州船廠,曾通知財利船廠,會在尾半格艙壁開孔方便施工,完工後會封口以進行水密測試。信件並提到,財利待南丫四號運抵港後,須重新開孔安裝水密門。 沈關注,在完成水密測試後,財利應否重新開孔,令艙壁失去水密性? Vart 形容情況「令人驚訝」(I find that very suprising),認為財利若在艙壁重新開口,應正式記錄,並於封口後再安排在船東或海事處見證下,進行水密測試,惟他不見有相關紀錄。 沈指出,無證據顯示港燈知道上述梧州船廠與財利的通訊,之後再引述海事處發出的驗船項目清單,指艙壁的測試是由海事處負責,但似乎最終是由中國船級社進行。Vart 指出,若根據海事處的清單,處方應自行派驗船督察檢驗艙壁,但若中國船級社已完成艙壁檢驗,海事處可能都會接受檢驗結果。 而根據中國船級社的檢驗報告,中國船級社指船殼與圖則相符。沈信安指,當時南丫四號尾半格艙壁沒如總布置圖所標示般,有一個通道口,為何中國船級社稱船殼與圖則相符?Vart 同意情況「奇怪」(strange)。 專家:船東、船廠、海事處應對開孔有警覺 最終,南丫四號船殼送抵香港後,財利在艙壁重新開孔。Vart 在港燈一方提問下同意,任何監督施工的人,都應該對開孔有警覺(raise a red flag),包括船東、船廠和海事處,「任何有一般造船知識的人,包括船廠的品質管控人員、不同階段驗船人員,他們都應該了解一下,詢問為何要在艙壁開孔」。 沈另引述南丫四號建造階段適用的《小輪及渡輪驗船指示(1989 年)》(俗稱「藍書」),指藍書沒清晰列出審批圖則和驗船的標準,依賴負責的驗船督察或主任斷定,故船東只能信納海事處批出的圖則和驗船證書。Vart 同意。研訊下周一續,將傳召政府化驗師鄭郁祺以專家證人身分作供。 CCDI-1075-1113/2012(MC)
牽涉安達臣道房協地盤天秤倒塌 3 死 6 傷事故的承建商「精進建築有限公司」,今年 5 月被政府拒絕續牌,將於本周五被除牌。「精進建築」向高院提出上訴,並要求在上訴期間,暫緩執行屋宇署的除牌令,周三獲批。
法官鄭蕙心周四(19 日)頒判詞,引精進一方指,如除牌將致無法收到工程費,亦需賠償估計達 3.36 億元的違約金;精進現時的資金,亦不足夠支付分包商等的款項。除牌會影響近 600 員工生計、其聲譽和地位,即使精進最後上訴得直,也無法向屋宇署追討賠償。
官又指,必須考慮精進 2023 年已申請續牌,亦完成面試,但屋宇署今年才決定除牌,「反映決定非緊急」。她認為精進繼續工程沒逼切安全風險,惟強調暫緩除牌令,「不應被理解為對上訴方的表現或往續的評價」。
2021 年 10 月,一名患思覺失調的男子,在荔景住所用兩把水果刀斬殺當時 78 歲的父親,被控謀殺罪。被告周四( 19 日)在高等法院否認謀殺罪,承認誤殺。控方讀出承認事實,指被告 2016 年被診斷患妄想型精神分裂症,腦海不時有聲音叫他殺害全家。被告父親送院後被發現身上有 80 多處刀傷。
法官郭啟安問被告是否同意案情時,被告以英語回答,「due to my mental illness, I kill my father(我因為精神病殺父親)⋯⋯」。法官打斷指,被告如有其他意見,應由大律師傳話,並指會閱讀辯方求情陳詞,著被告不用擔心。案件押至 9 月 25 日判刑,待索兩份精神科報告,被告繼續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
2012 年造成 39 人死亡的南丫海難,死因庭周四(19 日)展開第 33 日研訊。船舶工程專家 Robert Vart 出庭作供,確認南丫四號的圖則有矛盾,沒清晰標示船艙之間的通道口須否裝水密門。他認為海事處審批圖則時,有責任向財利船廠釐清疑問。
對於有驗船督察稱進入船艙時沒留意該通道口,專家直斥「那是無稽之談(that’s nonsense),那裏有個很明顯的通道口」,不可能沒發現。但他認為在新船落成後,負責年檢的督察,很可能會以為原定設計沒有水密門,合理相信新船檢驗時已處理,故要求督察在年檢提出疑問「是有點嚴苛」。
就財利董事羅愕瑩供稱,早於南丫四號設計階段已決定不裝水密門,專家則指,如不打算作水密設計,船廠理應使用更便宜物料,毋須建造昂貴艙壁,他認為是財利出錯、漏裝水密門。研訊周五續。
8 名食環署首席小販管理主任,涉嫌在「2019 年助理小販管理主任招聘」中,事前傳閱相熟的應徵者資料,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被判處社會服務令。法官指被告受到部門「自己人」文化、不良風氣影響而犯案。
食環署指,會諮詢公務員事務局的意見,探討因應定罪的跟進行動,包括是否根據法例,考慮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退休金利益。此外,會調整招聘委員會內相關職系人員的比例,安排監督人員不定時旁聽面試過程。
公務員事務局回覆指,可根據法例及公務員公積金計劃的條款,處理退休福利,又指人員須確保遴選過程公平公正,食環署已檢視招聘程序及監察機制,局方會適時提供協助。
七旬保安被指於 2022 年 3 月凌晨,疑不堪患精神病、同住的 32 歲女兒襲擊、騷擾,徒手勒斃對方。他否認一項謀殺罪受審,周四(19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六日審訊。陪審團早上退庭不足一小時,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無罪,另一致裁定基於「激怒」的誤殺罪成(可參看「法律 101」)。
被告戴口罩、聞裁決時神情平靜。法官胡雅文押至 8 月 6 日判刑,候索取精神科報告。
1999 年 ,女報販何慧霞疑因與報紙分銷商糾紛,在深水埗街頭被人斬死。事後 5 人被裁定謀殺罪成,判囚終身。案中負責「睇水」的被告盧漢興早前提司法覆核,指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自 2013 年一直以相同理由拒絕覆核其刑期,要求法庭推翻委員會決定。案件於周三(18 日)在高等法院開庭處理。
盧親自陳詞指,委員會多年來均以他「已服的刑期不足」為由拒絕申請,未有考慮條例訂明的其他因素,又指自 2018 年獲懲教署評定行為良好,並曾協助執法機構將案中兩名幕後主腦繩之於法,委員會雖確認其貢獻,卻沒予以實質考慮。
委員會一方則指,囚犯已服刑期是否足夠為首要考慮條件,如未能滿足這條件,考慮其他因素亦是徒然(futile),又指委員會有酌情權就各因素給予不同比重,亦已列出有利盧提早獲釋的因素,例如他在案中並非主謀、在獄中曾制止囚友間的肢體衝突等。法官聽畢雙方陳詞,擇日頒布裁決。
的士司機陳輝旺 2012 年和乘客爭執,被警員拘捕時疑被「箍頸」,其後頸椎移位致全身癱瘓,留醫一個月後死亡。死因庭周三(18 日)進行第 11 日研訊。
曾於救護車上檢查陳的救護員隊目李志誠供稱,頸椎受傷應出現失禁、四肢麻痺的表徵,惟當時並無發現陳有相關情況。陪審員提問下,李同意,陳在擔架床有扣安全帶,可能在送院期間的 12 分鐘已俯臥在擔架床上。
時任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醫生周曉慧指,已忘記陳送到急症室時的姿勢,但稱若病人並非清醒,「就算唔洗照 X-ray,都無理由由佢趴喺度」,且評估昏迷指數時,「起碼要睇到對眼」。研訊周四續。
第十日研訊|警署警長指陳病房稱「寫字好困難」 救護員指到院時沒留意清醒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