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時更新】47人案|第18日審訊 李予信昨因打泰拳受傷留院 今抵法院應訊

47人案-第18日審訊
【實時更新報道】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四(2 日)下午展開第 18 天審訊,料會處理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辯方昨指准保釋被告李予信因打泰拳受傷留院,疑有腦震盪,未能應訊。法官關注保釋期間參與「危險運動」,又認為不宜在李缺席下續審,故押後再續(見周三報道)。

本案 16 名不認罪被告,分別為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及余慧明。不認罪被告當中, 10 人獲准保釋, 6 人包括吳政亨、何桂藍、鄒家成等正還押,其中 4 人被押逾 70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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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金鐘|男學生審前認暴動判入教導所 官稱勇於承擔、年輕易受他人影響

9.29金鐘|男學生審前認暴動判入教導所 官稱勇於承擔、年輕易受他人影響
2019 年 9 月 29 日有人發起「全球反極權遊行」,後來演變成衝突,共 96 人被控暴動,當中 8 人開審前認罪。7 名成年被告早前被判監 30 個月 2 周至 3 年,一名案發時 16 歲的男生,周四(2 日)則於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

暫委法官張志偉判刑時指,考慮被告案發時年紀尚輕,僅得 16 歲,容易受社會氣氛及他人影響,失去應有判斷力,低估法律後果而犯案。法官考慮教導所的性質後,認為被告可接受品格培育及價值觀塑造訓練,而且他認罪,勇於承擔後果,認為適合判他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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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拳書館」店主被指無牌賣酒及違反防疫規例 准保釋3.29再訊

「一拳書館」店主龐一鳴被指無牌賣酒及違反防疫規例 准保釋3.29再訊
深水埗獨立書店「一拳書館」店主龐一鳴,被指於 2022 年 9 月在店內無牌售賣 12 杯烈酒及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 599F 章,周三(1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他獲准以 5,000 元現金保釋,案件押後至 3 月 29 日再提堂。

翻查「一拳書館」Facebook 專頁,書店在案發當晚舉辦了「清酒共飲,太宰治共讀」活動,活動帖文指屬私人活動,並非賣酒,只接受已登記人士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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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旺角|藏鐳射筆、行山杖等罪成 27歲編輯判囚8月 官斥「邊作供邊砌詞」

9.8旺角|藏鐳射筆、行山杖等罪成 27歲編輯判囚8月 官斥「邊作供邊砌詞」
2019 年 9 月 8 日,網民在中環發起「香港人權與民主祈禱會」集會,入夜後旺角發生衝突,27 歲男子被指管有鐳射筆、行山杖等物品,事隔逾兩年半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周三(1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禁 8 個月。

裁判官葉啓亮指,不接納被告因旺角現場混亂而停留的說法,指其供詞反覆無常、自打嘴巴,斥他「邊作供邊砌詞」。裁判官認為案發地點附近,有集結人士用鐳射筆照射警署,加上被告一身裝備,「反映佢預期、知道有衝突」,上述環境證據可形成累積效應,推論被告使用涉案物品作傷人之用,被告亦無合理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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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護士認非禮病人被除名 不滿護士管理局沒指明期限提上訴 官裁上訴得直

男護士認非禮病人被除名 不滿護士管理局沒指明期限提上訴 官裁上訴得直

荃灣港安醫院 34 歲男護士被指 2019 年 5 月在病房內,乘女病人服藥昏睡期間,摸其胸部和舔其乳頭,他早前承認兩項非禮罪,被判囚 8 個月。及後護士管理局進行聆訊,委員會裁定男護士從註冊護士名冊除名,但沒有指明期限。男護士不爭議要被除名,但要求指定期限,遂提出上訴。 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朱芬齡及法官區慶祥周三(1 日)頒下判詞指,涉案性侵行為令人震驚,但非最嚴重的性罪行,護士管理局裁定無限期除名顯然不恰當,下令局方撤銷相關命令,重新考慮除名期限。 男護士:不滿被除名沒指定期限局方指可隨時重新申請 男護士尹柏光(案發時 34 歲)被控於 2019 年 5 月 13 日,在荃灣港安醫院一病房內兩次非禮 X。他於 2019 年 12 月承認兩項非禮罪,被判囚 8 個月,於 2020 年 5 月底出獄。護士管理局接獲匿名投訴,於 2021 年 11 月展開首次聆訊,尹求情指他已因本案受罰,又指當時因妻子婚外情,情緒失控犯案,沒有得到快感。護士管理局應尹的要求押後聆訊,以取得相關報告了解其精神情況。局方最終根據《護士註冊條例》下令他須除名,但沒有指明期限。尹要求局方指明期限,否則有如被「永久除名(life sentence)」。 判詞引述護士管理局一方指,局方不同意尹「永久除名」的說法,認為尹可隨時重新申請,而且不指明期限對尹而言反而更便利。 判詞:無限期除名比有限期嚴重得多 上訴庭判詞反駁,無限期除名相較於有限期嚴重得多,屬最嚴苛的懲罰。至於本案是否適宜以此作懲罰,判詞引述案例指,過去 18 年僅有一名註冊護士因偷藥誤殺女友罪成,而被裁定終身除名。本案中尹的性侵行為固然令人震驚、怪異及具侵略性,但非最嚴重的性罪行。判詞又提到,尹因妻子的婚外情而承受精神壓力,衝動犯案,他聲稱沒從中得到快感。 代表男護士的一方另呈上其他專家報告,指他的生活已逐漸安定下來,並接受適當治療,重犯機會不高。男護士一方認為相關報告可消除局方的疑慮,他亦坦承過錯,希望局方信納他重犯機會低。 判詞:局方須撤銷無限期除名 重新考慮時限 法官指綜合而言,無限期除名對於本案顯然過重及不當,遠超合理水平,下令局方撤銷相關決定,改判上訴人有指明期限的除名。至於應由法庭抑或護士管理局決定除名時限,法官認為,管理局成員曾親自審視證供,加上局方有責任確保業界維持專業水平,以維持公眾信心,因此應交由局方專家作專業判斷。法官最終裁定男護士上訴得直兼獲訟費。 非禮案情指,事主 X 案發當晚服藥後入睡,醒來時感到上衣及胸圍被拉起,有人摸其胸部。她無力反抗,隨後再感到有人抓其乳房及舔其乳頭。她醒來後投訴,警方拘捕尹柏光。閉路電視顯示,尹曾先後 6 次出入病房,與事主獨處,DNA 化驗亦顯示事主乳房留有尹唾液。 CACC248/2022

認以床照要脅女子當性奴 《繩角》導演判囚10月 官斥卑鄙、身敗名裂是自取其辱

認以床照要脅女子當性奴 《繩角》導演判囚10月 官斥卑鄙、身敗名裂是自取其辱
ViuTV 電視劇《繩角》導演羅俊偉,2022 年與一名酒吧女郎性交易後,拍下對方的私密照,其後以床照威脅對方當他的性奴和拍片「扮狗」。羅俊偉早前承認未經同意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罪,普通襲擊罪獲撤控,周三(1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禁 10 個月。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指,被告威脅事主時步步進逼,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要求事主提供其他女子滿足被告,與被告醉酒亂言的說法不吻合。她指,被告描述赤裸裸、恐嚇強而有力,即使涉案相片數量不多,惟私密程度相當高,已有很大的恐嚇效果。裁判官斥被告做法卑鄙,又指他在行內頗有名氣,因本案身敗名裂是自取其辱,「不認為媒體大肆報道是有力求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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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改身份證性別 跨仔法庭勝一仗 Q先生:都係想爭取同其他人一樣嘅權利

挑戰改身份證性別 跨仔法庭勝一仗 盼入境處盡快修例還「有尊嚴生活」
身份證上性別一欄,或沒多少人會特別留意。但對跨性別人士而言,在現行政府政策下,這一欄彷彿變成一面透視鏡,即使在外型上如何改變成為心目中的那個自己,當別人看到身份證上的性別,自己猶如全身赤裸,任由旁人目光掃視全身。

為了爭取把這一欄的「F」改為「M」,Q 先生展開了司法覆核之路,一行就十年。期間曾經歷兩次敗訴,至 2023 年 2 月 6 日,終審法院頒下判詞,指局方要求跨性別男子必須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才能更改身份證性別,違反《人權法》。5 名法官一致裁定跨性別人士終極勝訴。

Q 先生在勝訴後首度接受訪問,形容這次勝利屬於所有跨性別人士以及相信公義的人。他強調跨性別人士「唔係要特權」,只是想爭取其他人一樣有的權利,希望政府盡快修例,讓符合資格的跨性別人士更改性別,有尊嚴地生活。

入境處回覆《法庭線》查詢,未有正面回答修改有關條例及指引有否時間表,但指政府尊重終審法院的判決,正審慎研究裁決,同時會徵詢法律意見,以作出跟進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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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警涉揑造搜屋紀錄 辯方指販毒案疑犯向廉署舉報事件 疑犯雙親否認受指使錄口供

4警涉揑造搜屋紀錄 辯方指販毒案疑犯向廉署舉報事件 疑犯雙親否認受指使錄口供
隸屬屯門警區特別職務隊的 1 名警長和 3 名警員,被指調查販毒案期間,揑造搜屋紀錄,同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周二(28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踏入第三日審訊。

控方傳召販毒案被捕疑犯的母親作供,她稱涉案住所為她和丈夫居住,而由兒子失聯至得悉他被捕期間,未遇警察上門搜屋,又稱家有兩犬,如有人上門定吠叫。疑犯父親則供稱,案發時於客廳看電視,強調如有人拍門,他須應門,「(警察)咁大個人我點會見唔到呢?」

辯方則指,疑犯於 2018 年向廉署舉報指搜屋過程有誤,質疑其雙親的口供內容相似、字體工整,指兩人可能是在兒子指使下作供,「你去廉署錄嘅口供係已經做好俾你嘅」。疑犯父否認。案件周三(3 月 1 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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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遊行前搜出手槍、口岸發現爆炸品 17人被控違《反恐條例》 兩案2024年開審

12.8遊行前搜出手槍、口岸發現爆炸品 17人被控違《反恐條例》 兩案2024年開審
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搜出大批武器,包括手槍、子彈等,拘捕 13 人包括「12 港人」案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及嚴文謙。當中 10 人被律政司首引《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起訴。另外 2020 年初,深圳灣口岸公廁等被發現有爆炸品,警方事後拘捕 8 人,當中 7 人亦被控以《反恐條例》。

司法機構網頁顯示,前案將於 2024 年 2 月 19 日在高等法院開審,審期預料 60 日。後案則於同年 8 月 1 日開審,審期預料 75 日。據《反恐條例》,相關控罪若罪成,最高可判囚終身。兩案部分被告至開審時,還押時間將達至逾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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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前董事被指2011年殺情婦棄屍 三度受審終脫謀殺罪、誤殺罪成囚9.5年

證券公司前董事被指2011年殺情婦再棄屍 三度受審終脫謀殺罪、誤殺罪成囚9.5年
49 歲已婚證券公司前董事被指於 2011 年殺害 33 歲情婦,並棄置屍體。案件揭發後,最終未能尋獲遺體,成為「無屍命案」。被告經歷兩次審訊均被裁定謀殺罪成,判囚終身。但他上訴得直,案件發還作第三次審訊,9 人陪審團周一(27 日)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誤殺罪成,因被激怒而非法殺害死者。法官黃崇厚周二(28 日)於高等法院判被告監禁 9 年半。

法官批評被告行為高度殘酷,而死者的言行挑釁程度不算高,但接納被告沒有預謀犯案。而即使他在第三次開審前承認誤殺罪,但法官認為不算適時認罪,未能獲全數刑期扣減。另外,辯方指被告已服刑 9 年,希望法庭下令被告即時獲釋,法官則認為需交由懲教署計算。散庭後,最終確認被告仍須服刑多 31 天才可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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