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理大爆發衝突,逾 200 人被控暴動。當中一名案發時 16 歲的理大男生於開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今(20 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入勞教中心。法官練錦鴻表示,年輕並非減刑理由,但認為當時有不少成年人呼籲參與示威,「應該要罰嘅係呢啲成年人」。法官考慮整體情況,指雖然判監符合法律原則,但法庭應該法外施仁,希望刑期不會對被告一生軌跡造成重大挫折,最終判被告入勞教中心,並須付一萬元堂費。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 11 月理大爆發衝突,逾 200 人被控暴動。當中一名案發時 16 歲的理大男生於開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今(20 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入勞教中心。法官練錦鴻表示,年輕並非減刑理由,但認為當時有不少成年人呼籲參與示威,「應該要罰嘅係呢啲成年人」。法官考慮整體情況,指雖然判監符合法律原則,但法庭應該法外施仁,希望刑期不會對被告一生軌跡造成重大挫折,最終判被告入勞教中心,並須付一萬元堂費。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大批民眾於油尖旺一帶聚集,稱要營救被困理大的示威者。其中一名 19 歲技術學徒於開審前承認參與暴動,還押至今( 20 日)判刑。
法官張潔宜認為,本案參與人數眾多,涉及投擲汽油彈和磚頭的暴力行為,量刑起點不應低於 5 年監禁,但考慮到被告年輕尚輕、勇於承擔責任,且並非領導角色等,最終判入教導所。
2019 年反修例運動期間,冒起多個 Telegram 頻道傳播訊息,其中「SUCK Channel」被指發布多條煽惑他人犯罪的貼文,其頻道管理員被控 25 罪,當中 7 項串謀煽惑罪,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今被判囚 6 年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判刑時指出, SUCK Channel 屬公開頻道,任何人毋須訂閱,憑連結或搜索都可讀到當中訊息。許又指,被告是頻道擁有人及管理員,有權剔除或修改信息內容,即使貼文非被告發布,但他容許內容繼續存在,實在有不能推卻的罪責。
退庭前,被告向法官鞠躬。有旁聽者向被告說「保重」、「撐住」。
2019 年 7 月沙田新城市廣場發生警民衝突,警方拘捕多人,其中 3 名男子早前承認暴動罪,分別被判監 40 個月及 48 個月。案中指稱被毆打的兩名警員,昨 (18 日) 入稟區域法院,指他們在事件中多處受傷,向 3 名被告索償,但未有列明索償金額。
警方國安處本月中以「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拘捕「612人道支援基金」5 名信託人,其中大律師吳靄儀,昨(18 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頒令禁止警方查閱及複製受「法律專業保密權」(LPP)保護的資料,以及不屬法庭手令範圍的證物。她又要求警方歸還相關證物,並就警方非法扣留資料一事索償。
59 歲武術男教練被指在 Facebook 發布海報,倡建「港獨武裝力量」,被控一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並與女助手同被控有意圖藏武及無牌管有槍械罪。案件周四(1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2020 年 8 月,12 名港人涉嫌潛逃到台灣,途中被廣東海警截獲拘留。除事發時未成年的黃臨福和廖子文,獲不予起訴移交香港外,其餘 10 人被控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及偷越邊境罪,同年 12 月 30 日在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被裁定罪成。其中被控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的喬映瑜及鄧棨然,分別判監 2 年及 3 年、罰款 1.5 萬及 2 萬元,目前仍在內地服刑。
另外 8 人,包括李宇軒、鄭子豪等,被判監 7 個月、罰款 1 萬元,去年 3 月出獄後移交香港警方,至今還押逾 1 年。除李宇軒和喬映瑜外,其餘 10 人因偷渡事件,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
他們在香港分別面對國安、縱火、暴動、襲警等罪,其中 6 人先後認罪,2 人分別判監 20 個月及入教導所。另外有 1 人早前透過律師在庭上指有意認罪。
72 歲老婦 2017 年攜孫女到觀塘泳池游水期間,沉水底 15 分鐘才被泳客發現拯救,延醫 9 日後不治。死因裁判官黃偉權周三(18日)裁定她死於意外,指對救生員當日沒發現遇溺非常驚訝,「根本無專注喺泳池游泳人士」,又批評康文署未及時處理另一同類意外,否則「可能就無呢件事件發生」。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被控兩項欺詐罪,案件今(18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 7 日審訊。同案被告、但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的壹傳媒集團營運總裁兼時任財務總裁周達權供稱,他在黎智英的私人公司「力高顧問」負責簽支票、整理周年申報表等內勤工作。黃偉強則負責處理租務逾 10 年,應該知道牌照申請要求,「佢作為第一身處理,我理解佢會知。」
周又供稱,力高有向蘋果印刷交租,但沒有簽租約,遭法官質疑「咁均真又唔做埋租約?」周停頓數秒,稱「法官大人,我真係唔識答」,又稱不記得力高租金及佔用面積,僅知曾有測量師估值。
七旬退休老翁 2020 年檢走疑遭汽車撞死的唐狗,涉取出其內臟回家食用,遭途人阻止,經審訊後,被裁定企圖使用狗肉作食物罪成,判囚 5 天、緩刑一年。老翁早前不服定罪上訴,周三( 18 日)被高院原訟庭法官李運騰駁回。
判詞指,主要爭議之一是狗隻內臟是否屬狗肉,法官按《貓狗規例》條文的定義,認為狗肉理應包括內臟,又指按照自然字面意思,即使涉案狗隻並非被「宰殺」,食用者亦會觸犯法例,裁定原審定罪正確、合乎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