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理大衝突期間,在理大附近開設診所的耳鼻喉科醫生,稱遭警方誤射催淚彈入診所致起火受損,於 2021 年入稟向警方索償逾 672 萬港元。 案件周三(5 日)在高院再訊,被告警務處處長的法律代表稱至少有 3 名證人,申請延期 35 天以遞交證人陳述書。原告醫生提出反對,並申請 4,200 元訟費。聆案官何志賢最終批准警方代表的申請,並下令他向醫生繳付 200 元訟費。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 11 月理大衝突期間,在理大附近開設診所的耳鼻喉科醫生,稱遭警方誤射催淚彈入診所致起火受損,於 2021 年入稟向警方索償逾 672 萬港元。 案件周三(5 日)在高院再訊,被告警務處處長的法律代表稱至少有 3 名證人,申請延期 35 天以遞交證人陳述書。原告醫生提出反對,並申請 4,200 元訟費。聆案官何志賢最終批准警方代表的申請,並下令他向醫生繳付 200 元訟費。
曾為的士保險業務龍頭的「泰加保險」,2022 年初突然斷保,被保險業監管局全面接管,其後自行申請清盤。高等法院上周一 (26 日)頒令泰加保險清盤,本周一(10 月 3 日)頒下判詞。 判詞透露,泰加保險的母公司泰加控股(6161)曾反對清盤,稱清盤會對投保人和保險市場構成重大破壞性風險,以及影響泰加控股的公眾股東利益等,但不獲原訟庭法官陳靜芬接納。 陳官另指,泰加控股聲稱「泰加保險」可能有償付能力是自相矛盾,因為保監局曾要求泰加控股履行義務,向「泰加保險」提供財政援助。不過,至今「泰加保險」仍資不抵債,顯示泰加控股未有履行該義務。
香港槍會 2019 年被揭發未有妥善清理彈藥殘留物,持牌人周啟承被警方票控違反槍械牌照中需清理彈藥的條款,周一(3 日)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環保團體「綠惜地球」發稿指,對裁決表示失望,指連同水務署票控「放置物質於水務設施罪」最終罪名不成立,香港槍會這次是「第二度在表證成立下脫罪」。該環團又指,上月亦在城門水塘發現多粒散彈槍填彈塞,「顯示問題從未解決」,已去信水務署投訴,要求跟進。 《法庭線》致電槍會,未有人接聽。記者嘗試致電及電郵弘立書院,聯絡在該校出任營運總監的周啟承回應,亦未有人接聽,以及截稿前未獲電郵回覆。
2022 年 4 月,六旬翁被指在東涌行人路,沒有許可用二胡演奏《願榮光歸香港》,遭票控「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裁判官早前裁定他表證不成立後,自行覆核改裁成立。案件經審訊後,被告周一(3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獲判無罪。 暫委裁判官談立豐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案發時拉奏二胡構成滋擾,亦未能證明被告沒有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 被告離開法院時指:「始終法律還是戰勝了一切,我們還是相信香港的法律,香港一國兩制還是一國兩制。」
2020 年 5 月 24 日銅鑼灣「反惡歌法大遊行」,事務律師陳子遷疑制止示威者破壞店舖時遭「私了」。事後四男被指襲擊陳,被控參與暴動、有意圖而傷人等罪,當中兩人早前指擬認罪,兩人擬不認罪,排期周一(3 日)正式答辯及開審。 辯方指,除首被告外,其餘三人已與控方達成認罪協商,控罪由暴動改為非法集結,並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有意圖而傷人兩罪。當中原擬不認罪的次被告達協商後,其藏武罪獲存檔法庭。3 人獲准繼續保釋,押後 10 月 18 日再訊。 暫委法官鄧少雄竹特別對首被告指,該協商「其實相當值得考慮,因為判刑起始點係唔同」。首被告其後表示繼續否認控罪,案件押後周三(5 日)續審,控方指將召陳子遷作供。另辯方擬召「案中案」,爭議被告警誡供詞自願性。
一名軍裝警於 2021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遇襲中刀,男子梁健輝涉刺傷警員後自刺胸口,送院後證實不治。案件周一(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死因庭進行研訊前檢討,法庭排期於 11 月 30 日進行 6 天死因研訊。
2012 年 10 月 1 日國慶日晚上 8 時許,124 名港燈員工及家屬乘搭「南丫四號」,從南丫島出發準備到維港欣賞煙花。惟客船啟航不久即被港九小輪「海泰號」撞穿船身,船尾於 118 秒內直插海床,造成 39 人死亡,與家人從此陰陽相隔。 政府曾於 2014 年公布有 17 名海事處人員涉行為不當,但基於私隱等理由,至今拒交代相關人士身分及紀律程序結果。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於 2018 年,決定不再跟進海難調查。律政司 2020 年 11 月表明不再有檢控,死因裁判官同月決定毋須召開研訊。(另見報道) 十年間,家屬曾耐心靜候調查,亦曾經歷憤怒、徬徨、無助。多年心結未解,有人安慰「放下」、有人勸告「向前看」,但他們都未有放棄,為的只是能於逝去摯親墓前,交代完整真相。 究竟他們是如何走過這十年追討之路?由其中 3 位家屬親自剖白。
2012 年 10 月 1 日國慶日,124 名港燈員工及家屬乘搭「南丫四號」,從南丫島出發準備到維港欣賞煙花。惟客船啟航不久即被港九小輪「海泰號」撞穿船身,船尾於 118 秒內直插海床,造成 39 人死亡。 政府在海難發生後,高調宣布會徹查事件,時任特首梁振英承諾「絕不姑息」、當年的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亦表明,內部調查報告「不可能不公開」。惟事件擾攘 10 年,經歷 3 屆政府,特首、司局長等官員相繼換人,報告仍未完全公開。 政府於 2014 年公布有 17 名海事處人員涉行為不當,但基於私隱等理由,至今拒交代相關人士身分及紀律程序結果。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於 2018 年,決定不再跟進海難調查。律政司 2020 年 11 月表明不再有檢控,死因裁判官同月決定毋須召開研訊。 追尋真相之路看似走盡,惟家屬沒有放棄。他們於 2021 年取得警方呈交死因庭的 2,000 頁死亡調查報告,發現多人口供矛盾,又發現警方曾於 2015 年建議召開死因研訊,逐於今年 6 月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下令召開死因研訊。高院將於 10 月 31 日或之前頒決定。
各位讀者一定聽過「簽保守行為」,但其實甚麼是「守行為」?會否留有案底?如果違反守行為條件,會有甚麼後果?
另一邊廂,部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的案件,都是因為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並撤控。究竟律政司是基於甚麼考慮撤控?法院可否干預其檢控決定?
一名男子 2021 年 3 月涉在其擁有的派對房間(Party Room)內,與另外 7 名朋友聚餐及打麻雀,被警方以《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 599F 章起訴,他否認控罪,受審後被定罪,周五(30 日)在高等法院就其定罪上訴。案件押後頒下判決。
上訴方指,上訴人審訊時沒有法律代表,原審裁判官杜浩成在審訊期間「咄咄逼人」,無向上訴人解釋法律事項,或給予其盤問控方證人的機會,在裁決後下令即時還押,亦未予被告機會求情,認為上訴人沒有獲得公平審訊。
律政司一方稱,原審語氣及說法有可斟酌的地方,但指上訴人作供時,杜官沒有打斷,認為杜官當時是知悉法律爭拗及作考慮。根據司法機構最新的人員名單,杜浩成現已非裁判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