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9 月 5 日凌晨,警方截查屯門一車輛,搜出鎚仔、螺絲批等工具,拘捕車上 3 男。3 人今年初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刑事損壞罪成,判囚 18 個月,其後不服定罪提上訴。高院同年 10 月聆訊,即日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許可及上訴,周五(18日)頒下判詞解釋。 判詞指,原審的裁決,有堅實證據和邏輯支持,反之 3 名申請人指稱記憶卡內容失實,「毫無疑問是臆測」,若要挑戰,則須作供、接受盤問,「否則很難抵禦由控方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推論」。 至於刑期,判詞指本案案發於公共秩序嚴重失序期間,且針對交通樞紐站破壞,形容判囚 18 個月「是絕不為過的,甚至可能偏輕」,另本案為串謀罪,3 人充當不同角色互相配合,處以同等刑期亦「無可批評」,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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