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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油麻地|官裁 14 人暴動表證成立 被告供稱覓車回家不果 否認刻意行近示威者

11.18 油麻地|官裁 14 人暴動表證成立 被告供稱覓車回家不果 否認刻意行近示威者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大批巿民聲援被困校內的示威者,超過 200 人於油麻地被捕,其中 15 名案發時 14 至 24 歲的被告被控暴動,其中 1 人早前認罪候判。其餘 14 人不認罪受審,案件周二(22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踏入第 20 天審訊,暫委法官劉綺雲裁定全部人表證成立。

有被告選擇作供,指案發當晚下班後港鐵已暫停服務,尋找巴士不果,打算乘搭的士離開時被人推跌倒地,有警員上前協助後送院,及後涉暴動罪被捕。被告供稱,當時想盡快離開,非刻意行近示威者,或打算混入示威人群。

案件周三(23日)續審,將傳召被告案發時工作的餐廳老闆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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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國慶翌日毀國旗、區旗 31 歲平面設計師被控刑事損壞

涉國慶翌日毀國旗、區旗 31 歲平面設計師被控刑事損壞
警方衝鋒隊今年 10 月 3 日凌晨巡邏土瓜灣上鄉道一帶時,發現一英文小學對開有國旗、區旗被毀,事後起訴 31 歲平面設計師,在國慶翌日損壞屬民建聯財產,周二(2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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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高層案|控方指黎智英「佔中」起宣揚政見 開 Twitter 與「外部勢力」互動

蘋果高層案 控方指黎智英「佔中」起宣揚政見 開 Twitter 與「外部勢力」互動
《蘋果日報》及壹傳媒 6 名前高層,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押至今近 1 年半,周二(22 日)在高等法院認罪,另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則存檔法庭。

案情除了提及《蘋果》運作、文章內容針對中共及港府,以及提倡「攬炒」外(另見報道),對於黎智英個人行為亦有不少著墨。控方指,自 2014 年「佔中運動」開始,黎智英經常公開發聲,宣傳政治立場和看法,又指他開設 Twitter 帳戶,與「外部勢力」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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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高層案|張劍虹、陳沛敏等 6 人認罪 控方列黎智英保釋法庭報道 指引公眾同情

前《蘋果》6 高層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 控方:部分被告將於黎智英案作供
《蘋果日報》及壹傳媒 6 名前高層,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押至今近 1 年半,周二(22 日)在高等法院認罪,另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則存檔法庭。

案情指,黎智英會與被告召開「飯盒會」,討論《蘋果》的出版政策、給予指示,又指《蘋果》在反修例運動及疫情期間,發布超過 160 篇煽動性刊物,內容針對中共及港府,呼籲市民參與示威,提倡「攬炒」方式抵抗中央。控方又列出多篇與黎智英申保釋有關的法庭報道,指其表面上是新聞報道,當中引述他還押期間有高血壓和牙痛問題、又提及他被拒保釋時,向子女展現的神情等﹐「旨在引起公眾對黎智英的支持和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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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國安案|不服黎智英獲准聘英御用大狀 律政司申上訴至終院 上訴庭拒批許可

黎智英國安案|不服黎智英獲准聘英御用大狀 律政司申上訴至終院 上訴庭拒批許可

至今還押近兩年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排期 12 月 1 日開審。律政司不服黎智英獲准聘用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上月向上訴庭提上訴被駁回後,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周一( 21 日)拒絕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兼下令支付全數訟費。 律政司一方在書面陳詞指,《國安法》的目標之一,是防止外國或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因此,聘用海外大狀處理國安案件,違背《國安法》立法原意,亦難以確保海外大狀離港後,不會洩露國家機密。 上訴庭引述黎一方指,黎智英的刑事檢控,不涉及國家機密,而英國大律師均受當地專業守則約束,因此沒有合理基礎指控 Tim Owen 會違反保密原則,亦不認為批准他來港抗辯,會損害《國安法》的設計與目的。 律政司一方:《國安法》參考內地法例制訂 律政司今次申請上訴至終院,改由前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袁國強早前在書面陳詞指,是否聘用海外大狀,屬法庭酌情權,但本案涉及《國安法》的特殊情況,而《國安法》是參考內地法例制訂,來自普通法地區的律師,貢獻有限。 律政司一方:聘海外大狀違《國安法》立法原意 袁國強另外提出新論點,指制定《國安法》的目標之一,是防止外國或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因此,聘用海外大狀處理國安案件,是違背了《國安法》的目標和立法原意。 袁又指,《國安法》有不少條文,都提及要保護「國家機密」,避免外洩,而本地大律師受大律師公會和本地法律規管。不過,海外大狀處理國安案件後離港,將不受相關法律或守則約束,《國安法》第 63 條的保密協定,亦會形同虛設。 袁國強強調,根據《國安法》第 3 條,香港特區行政、立法以致司法機關,都有責任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除非申請人有極特殊情況,否則法庭一般不應行使酌情權,批准海外大狀處理國安案件。 上訴庭:黎智英不涉國家機密 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朱芬齡及法官區慶祥周一( 21 日)頒下判詞指,連同袁國強,律政司就今次申請,已先後聘用 4 位資深大律師抗辯。考慮到申請時間緊逼,律政司一方在現階段再加入新論點,或對黎智英的律師團隊構成不便,做法令人遺憾,亦未能說服法庭,新增的論點合理可爭辯。 針對「國家機密」外洩的憂慮,上訴庭引述黎一方指,律政司於今年 7 月發指示,要求案件不設陪審團時,未曾提及「保護國家機密」屬考慮因素之一,而黎智英涉及的刑事檢控,亦不涉及任何國家機密。因此,本案沒有合理基礎,指控 Tim Owen 有可能違反保密原則。 上訴庭:不認為聘海外大狀損《國安法》目的 至於律政司指海外大狀不受約束,上訴庭引述黎一方所指,《國安法》第 38 條訂明,《國安法》不僅規限香港永久居民,身在海外的非香港居民,同樣適用。而英國的執業大律師,都受當地的《大律師標準委員會手冊》約束。 因此,上訴庭不認為,批准 Tim Owen 來港抗辯,會破壞《國安法》的設計與目的,或對國家安全造成不利影響。 上訴庭:試圖限法庭酌情權 站不住腳  至於律政司一方認為,除非黎智英能證明有特殊情況,否則涉及國安的案件,一般都應禁止聘用海外大狀。上訴庭反駁指,律政司的說法是試圖束縛及限制(fetter and curtail)法庭行使相關酌情權,批評其主張站不住腳,亦無合理可爭辯空間。 上於庭指,基於上述理據,以及平衡公眾利益後,拒絕批出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並下令其支付訟費。 上訴庭最後表示,如律政司不服判決,仍有權直接向終院上訴委員會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庭上月駁回律政司上訴 上訴庭上月處理律政司向高院提上訴時,指即將開審的案件,受本地及海外高度關注,當中涉及法律事項的解析,影響《國安法》法理及煽動罪行的發展,對公眾非常重要;公眾感到審訊公平,對執行司法工作亦極其重要。因此,法庭在是次申請應彈性處理,作出最符合公眾利益的決定,遂駁回律政司上訴。 黎被控串謀勾結案 12.1 … Read more

「上海灘」已故創辦人鄧永鏘 被指挪用 1.15 億元 遭其創辦「中國會」入稟追討

「上海灘」已故創辦人鄧永鏘 被指挪用 1.15 億元 遭其創辦「中國會」入稟追討
中國傳統服裝品牌「上海灘」已故創辦人鄧永鏘,上周五(18 日)遭其生前創立的會所「中國會」入稟高等法院,指他生前違反董事誠信,包括在 1996 年至 2017 年間以不同原因,轉中國會資金入個人或其控制的戶口,又在向股東發放股息時,分配過多予自己,遂向其遺產執行人追討約 1.15 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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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牛頭角|程式設計師否認拒捕 官因事缺席 押後明年 3.1 開審

9.14 牛頭角|程式設計師否認拒捕 官因事缺席 押後明年 3.1 開審
2019 年 9 月 14 日,逾 300 名手持五星旗的市民在牛頭角淘大商場聚集,與反修例示威者互相指罵和打鬥,最終多人被捕。警方於 2022 年 5 月檢控 7 人,分 4 案處理。其中 1人否認拒捕,案件原定於周一(21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開審。

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指,原審裁判官屈麗雯因事缺席,案件押後至明年 3 月 1 日開審,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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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01|甚麽是「司法認知」?哪些事實毋須證明?

法律 101 | 甚麽是「司法認知」?哪些事實毋須證明?

一宗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的判詞曾說道:「各級法院法官都不是『活在象牙塔內』……本席認為在法理上,裁判官完全有權就當時社會上持續有發生警民衝突;暴力示威者會用什麼裝備對抗警方的催淚煙;及暴徒們會使用什麼器具破壞公物等等,採取 『司法認知』。」 

「司法認知」這個概念,尤其是應用於涉及公眾活動的案件時,近年引起不少關注。究竟甚麽時候,法庭可以引用「司法認知」?原來法律有幾種情況,法庭可以在毋須證據的情況下,接納一些事宜為案中事實,是哪幾種情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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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貓大狀」蕭震然涉專業失當 據悉 3 投訴成立 停牌 45 月 賠償近 45 萬元

「熊貓大狀」蕭震然涉專業失當 大律師公會:3 投訴成立 停牌 45 月 賠償近 45 萬元
前青年民建聯副主席、「熊貓大狀」大律師蕭震然,早前處理一宗民事索償案,被投訴專業失當,又涉於另一事件接受紀律聆訊時提供假資料。據悉,大律師公會經調查後,周五(18 日)向會員發信,指蕭面對的 3 項投訴全部成立,被罰停牌共 45 個月,另須賠償當事人、繳罰款及聆訊費合共接近 45 萬元。

信中提及,蕭震然的專業失當,對程序公義有不利影響,另批評他在聆訊中提供不實資訊,以誤導他所屬的專業組織,是在玩「貓戲老鼠」的把戲(playing cat-and-m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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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男串謀損壞輕鐵站罪成上訴被駁回 官頒判詞指辯方理據「毫無疑問是臆測」

3 男串謀損壞輕鐵站罪成上訴被駁回 官頒判詞指辯方理據「毫無疑問是臆測」
2019 年 9 月 5 日凌晨,警方截查屯門一車輛,搜出鎚仔、螺絲批等工具,拘捕車上 3 男。3 人今年初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刑事損壞罪成,判囚 18 個月,其後不服定罪提上訴。高院同年 10 月聆訊,即日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許可及上訴,周五(18日)頒下判詞解釋。

判詞指,原審的裁決,有堅實證據和邏輯支持,反之 3 名申請人指稱記憶卡內容失實,「毫無疑問是臆測」,若要挑戰,則須作供、接受盤問,「否則很難抵禦由控方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推論」。

至於刑期,判詞指本案案發於公共秩序嚴重失序期間,且針對交通樞紐站破壞,形容判囚 18 個月「是絕不為過的,甚至可能偏輕」,另本案為串謀罪,3 人充當不同角色互相配合,處以同等刑期亦「無可批評」,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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