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桂思肝衰竭死亡案 兩醫生涉誤殺獲撤控

鄧桂思肝衰竭死亡案 兩醫生涉誤殺獲撤控
2017 年,患腎病和帶乙型肝炎病毒的女病人鄧桂思於聯合醫院覆診後,因急性肝病入院,兩度換肝後,延至同年 8 月不治。兩名主診醫生疑開漏抗病毒藥,召開死因研訊前各被控誤殺罪。案件周二(2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控方申請撤回兩項控罪獲批,並表示已就決定通知死因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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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智松嶺第二校女教師涉虛報虐兒獲撤控 官拒批訟費指自招嫌疑

匡智松嶺二校女教師涉虛報虐兒獲撤控 官拒批訟費指自招嫌疑
48 歲大埔匡智會松嶺第二校教師被指於 2022 年,取得校內的閉路片段,匿名去信學生家長,指校內出現虐待學童事件,警方調查後並無發現。教師被控「有犯罪意圖而取用電腦」及「導致警力的浪費」兩罪,案件周一(28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再訊,控方撤回所有控罪。

辯方申請訟費,指被告由 2022 年 11 月遭起訴以來,一直配合警方調查,又形容她是「吹哨者」。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質疑,「(被告行為)究竟是針對同事,還是所謂伸張正義,根本無從得知」,認為被告行為屬侵犯他人私隱、自招嫌疑,亦涉及誹謗校方,最終拒批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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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前政府行政主任涉偷拍、發布情人私密照 女事主:被告稱「要我身敗名裂」

已婚前政府行政主任涉偷拍、發布情人私密照 女事主:被告稱「要我身敗名裂」
2022 年,29 歲已婚時任民政事務處行政主任(EO)被指在酒店,偷拍同為政府行政主任的外遇對象私密照。後來兩人感情生變,他以相關片段威脅女方,並在網上發布。被告否認窺淫、未經同意下發布私密影像等 5 罪,周一(28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續審。

女事主供稱,與被告感情破裂後,對方表示要報復,「佢話攬炒冇成本,要我身敗名裂,連登見」,擔心他會發布私密照,又遭被告要求辭職。事主續指,後來獲同事告知,在某 TG 群組看到其照片,X 進入該群組發現,裡面除了有她傳送給被告的自拍照,還有一些她在不知情下,被拍攝的私密照和性交片段,以及個人資料。案件押至 9 月 8 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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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正式交付高院審理

2人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正式交付高院審理
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於全港多處檢獲槍械等違禁物品,拘捕 13 人,當中 10 人被政府首引《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起訴。其中一名 24 歲男子,與另一名同歲女子,另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案件周一( 28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第 2 次提訊日,裁判官何慧嫻正式將本案轉介至高等法院審理,日期待定,期間首被告須續押,次被告則獲續保。

已還押約 44 個月的首被告,應訊時數度抿嘴和咧嘴微笑,又不時望向旁聽席,以口型與親友隔空傳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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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歲運輸工認透過FB著12歲女童傳裸照 還押12.8判刑

29歲運輸工認透過FB著12歲女童傳裸照 還押12.8判刑
29 歲運輸工於 2022 年透過 Facebook 認識 12 歲女童,涉屢次要求對方傳送裸照,最後女童應要求傳送私處及乳房照片。被告周一(28 日)於區域法院承認 3 項「促致未滿 16 歲的另一人製作色情物品」罪,暫委法官黃雅茵押後案件至 12 月 8 日判刑,並下令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及心理報告,被告還押候判。

案情指,女童應被告要求,向他傳送乳房及私處照片。被告另曾向女童發送下體照片,最終由女童父親揭發事件。辯方同意被告行為「荒唐至極、無恥至極」」,求情指他是「半宅男」,抽離於現實世界,沒有現實社會一般的道德人倫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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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灣仔|兩男否認暴動 控方開案指兩人逃跑時被制服 搜出美國國旗等物

10.1灣仔|兩男否認暴動 控方開案指兩人逃跑時被制服 搜出美國國旗等物
2019 年 10 月 1 日,警方拒絕民陣在港島發起「沒有國慶,只有國殤」遊行,並出動水炮車驅散示威者。事後 13 名「踢保」者被重新拘捕,其中兩人被控暴動,案件周一(2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開審,由暫委法官李志豪審理。

控方開案陳詞指,當日大量示威者於金鐘及灣仔一帶集結,築起路障,並向警員投擲汽油彈、焚燒雜物。本案兩名被告逃跑時被制服,一人身穿黑衣、戴黃色安全帽,被搜出口罩、雨傘、被捕支援熱線卡片等;另一人被制服時強烈反抗,最終由 3 名警員抬上警車,事後在其身上檢取美國國旗、黑白色印有「fight for freedom 」旗幟、羽手球拍連球拍套等物品。案件周二(29 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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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翁否認街頭無牌奏二胡 指「無休止控訴」向控方索償100萬元 10.24裁決

六旬翁否認街頭無牌奏二胡 指「無休止控訴」向控方索償100萬元 10.24裁決
曾因以二胡演奏《願榮光》被票控無牌演奏,最終獲裁無罪的六旬翁李解新,被指於 2021 至 2022 年期間,在大圍、旺角及中環無牌演奏及籌款,共被票控 7 罪,案件周一(28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續審。

李解新在庭上「反訴」控方,指 4 年來因街頭奏樂,到不同法院應訊,形容是「無休止的控訴」。他續指,控方再提交多項文件,使自己承受很大壓力、精神崩潰,「看來控方是不把我置於死地而不罷休」,故向控方索償 100 萬元。裁判官陳慧敏將案件押至 10 月 24 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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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世瑜案判詞解讀|國安案認罪可否獲全數減刑?對日後案件有何影響?

呂世瑜案判詞解讀|國安案認罪可否獲全數減刑?對日後案件有何影響?

理大男生呂世瑜被指 2020 年在 TG 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審法官裁定案件「情節嚴重」,據《國安法》須判囚 5 至 10 年,以致呂認罪後未能獲全數三分一減刑,判囚 5 年。 呂世瑜不服未獲全數減刑,上訴至終審法院,周二(22 日)被裁定敗訴,維持原判。判詞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條文,明顯以強制性措辭訂明「判刑下限」﹐又指本地量刑的法律及原則,要在《國安法》訂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除非案件符合《國安法》 第 33 條訂明的 3 種減刑情況,包括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法庭才可考慮減刑至跌出刑期下限。 按照終院裁決,初犯、認罪等求情因素,在《國安法》下仍可獲全數減刑嗎?《國安法》第 33 條又在甚麼條件下才適用?《法庭線》訪問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法律評論員黃啟暘,為讀者解讀判詞重點,了解判決對日後國安案件的影響。 記:《法庭線》記者戴: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黃:法律評論員黃啟暘 《國安法》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判詞摘要:《國安法》第 21 條就情節嚴重案件,訂明「處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罰則,屬強制性規定。本地量刑法律及原則,應在《國安法》條文訂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 記:初犯、年輕、認罪等一般求情因素,在《國安法》案件仍適用嗎? 黃:一般求情因素仍然適用,但只能在刑罰幅度範圍內扣減,即不一定能獲全數減刑三分一。以本案為例,法庭考慮所有求情因素後,最終判刑不能低於《國安法》罪行訂明、「情節嚴重」的刑期幅度,即最低 5 年監禁。 戴:根據終院判決,因《國安法》罪行設有最低刑期,法官考慮被告及時認罪、向當局提供協助、擔任控方證人或其他個人情況(如年齡、背景、健康)等因素時,只能有限度行使量刑的酌情權,不能對這些求情理由給予充分比重,(法:會否引致不公?)「若說這種情況或存有不公,那是法律的問題,而不是法官的問題」。 記:今次終院裁決,對其他國安案件有何影響? 戴:若有上訴人就刑期上訴,同樣爭議「認罪不獲全數減刑」,很可能會失敗。至於其他國安案件,終院判決有機會減低被告認罪誘因,罪行設最低刑期,對罪責較輕的被告影響更大。 假設兩名被告干犯《國安法》第 27 條「宣揚恐怖主義罪」,情節嚴重者可處 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兩人均認罪並向當局提供協助,法官認為被告 A 罪責較重,判處 9 年監禁,減刑至 7 年監禁;被告 B 的罪責較輕,判處 6 年監禁,法官希望同樣扣減 2 年,惟受最低刑期限制,只能減刑至 5 年監禁。 黃:在普通法案例中﹐向來有個講法,「判刑是一門藝術,而非科學」。只能夠說,以往在最早階段認罪,即可獲全數三分一扣減,幾乎是唯一可以用數字、百分比準確表達的量刑原則。但終院判決之後,大大增加國安案件判刑的不確定性。 … Read more

《法庭線》本周焦點報道 2023.8.20-26

《法庭線》本周焦點報道 2023.8.20-26

認違國安法不獲全數減刑 呂世瑜終極敗訴 理大男生呂世瑜被指 2020 年在 TG 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2022 年 4 月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獲法庭由判囚 5 年半,因認罪減刑至 3 年 8 個月。惟控方指,判刑受《國安法》罪行的最低刑期所限,情節嚴重者須「處 5 年以上」,法官胡雅文改判被告監禁 5 年。 呂世瑜不服刑罰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周二(22 日)一致裁定呂世瑜敗訴。判詞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條文,明顯以強制性措辭訂明刑罰下限。當《國安法》與本地法律有不一致之處,須按《國安法》第 62 條優先採用《國安法》,故本地量刑的法律及原則,要在《國安法》訂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 至於《國安法》第 33 條所列出、可減刑至超出刑罰下限的 3 個條件,例如自動投案等,判詞指目的明顯是為犯罪者或潛在犯罪者提供誘因,鼓勵放棄犯罪,故不能考慮與該目的無關的因素,例如「適時認罪」。 按照終院裁決,初犯、認罪等求情因素,在《國安法》下仍可獲全數減刑嗎?《國安法》第 33 條又在甚麼條件下才適用?《法庭線》訪問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法律評論員黃啟暘,為讀者解讀判詞重點,了解判決對日後國安案件的影響。另外,《法庭線》特備 Podcast ,嘗試以另一種刑式,同大家講講「呂世瑜案」《法生咩事》。 47人案|衞服界4參選人就確認選民資格現分歧 控方指達共識需約束 余慧明不同意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五(25 日)展開第 114 天審訊,余慧明第三日作供,完成主問。綜合庭上,初選衞生服務界 4 名參選人,就如何核實投票人的選民資格有分歧,並對投票安排的 4 個方案有不同取態,戴耀廷終因應情況決定結果不具約束力。 控方盤問下,余同意想結果有約束力,而戴的決定是「無可奈可的方法」,指因戴說如各人不接受就不會為該界別辦初選。控方指出,事實上余與其他參選人達成共識,即初選的結果要有約束力;余答,「不同意,因為我哋無討論到囉。」 余另供稱,不認為「抗爭派記者會」的目的,是在組織者中止初選後,宣布繼續「35+」計劃;稱按其理解,計劃在初選投票日後已經結束。案件下周續。 《願榮光》禁令案|官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 惟拒批寒蟬效應理據 律政司就《願榮光歸香港》申請禁制令案,禁止公眾播放或彈奏歌曲《願榮光》,高等法院法官陳健強於 7 月 28 日頒下判詞,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律政司就判決提出上訴,法官陳健強周三(23 日)批出上訴許可。 判詞指,律政司 19 頁「草擬上訴理由書」,提出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