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在支聯會拒交資料案裁定,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兩名前常委徐漢光及鄧岳君上訴得直,判詞指控方以「公眾利益豁免權」大幅遮蓋呈堂證據,剝奪被告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見報道)。《法庭線》記者在手記回顧跟進這案的困難,以及重要的細節。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案件、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終極勝訴。鄧岳君在庭外指,「公道自在人心」,指裁決可證明支聯會不是外國代理人,亦還了支聯會多年義工一個清白,冀將來可證明八九民運不是反革命暴亂。未有到庭的徐漢光指,支聯會一再被冤枉是外國代理人,相關判決和冤獄「都站不住腳,被終審庭推翻」。
鄒幸彤的媽媽則指,「多謝大家,希望世界變得更好,大家要堅持善良、公義」,又指在庭上見到鄒幸彤展露笑容,指「佢成日都話,佢做緊認為啱嘅嘢呢,冇乜理由唔開心,請大家放心」。鄒母離開前展示記協的鎖匙扣,寄語「逆風前行」。
政府指,備悉終院的判決,會仔細研究判詞和法律原則,積極審視執法經驗,然後研究如何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
「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發出有關規定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則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不時藉向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 《國安法》實施細則的這一句,成為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終審上訴的主要爭議點,律政司的解讀為何受到幾位法官質疑?對於辯方所指「公眾利益豁免權」範圍窒礙抗辯,法官又對律政司一方提出了甚麼質疑?今集「法生咩事」同大家詳細講講。 相關報道: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終院法官關注若支聯會能證非「外國代理人」仍否有罪支聯會拒交資料案整合|成立32年、收警信一個月解散 官裁控方毋須證外國代理人法律101|何謂刑事審訊中的「公眾利益豁免權」(PII)?
已被剔除公司註冊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被裁定拒交資料罪成。3 人本周三( 7 月 31 日)獲得終審法院批出終極上訴許可,定於 2025 年 1 月 8 日進行聆訊。
終院周五(2 日)頒下判詞,除了重申就 4 項議題批出上訴許可,亦完整列出上訴方理據,當中提到鄒幸彤指出,本案是《國安法》實施細則首案,當她按照字面真誠解讀法例行事,沒料到法庭對條例具「創意解讀」(creative interpretation),並判處接近最高判罰的刑期,對她構成實質及嚴重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