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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 鄒幸彤初級偵訊作供、庭上看六四晚會片段拭淚

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 鄒幸彤初級偵訊作供、庭上看六四晚會片段拭淚
已解散的支聯會,與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2021 年 9 月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周五(2 日)應鄒幸彤提出,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首天公開初級偵訊,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審理。

控方首透露,本案有 39 名控方證人,將以書面方式呈遞法庭,並視為完結控方案情。香淑嫻問鄒幸彤答辯意向,鄒幸彤回應指,「無可能認罪,追求民主無罪,不認罪。」她由大律師沈士文、梁麗幗代表。辯方表示,完成辯方案情後,或會作出要求法庭不交付本案至高院的陳詞。

鄒作供時指,首次接觸支聯會是母親與她參加六四集會,形容自己是「受支聯會影響而長大嘅一代人」,又指在集會「見到香港人最美好嘅一面」。庭上亦播放 2019 年燭光晚會片段,播畢後,鄒嘆了一口氣,靜默一會後答,「當年我哋都無估到,呢個係支聯會最後一次喺維園…最尾一次集會」,然後拭淚。香淑嫻見狀,一度問她需否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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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國安警司:支聯會收「國際政治組織」數以萬計款項 鄒盤問下確認為 2 萬元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國安警司:支聯會收「國際政治組織」數以萬計款項 鄒盤問下確認為 2 萬元
支聯會被指拒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案,前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否認控罪受審。繼主任裁判官羅德泉今早(29 日)裁定控方現階段披露的資料,足以讓被告獲公平審訊,控方重新傳召負責調查支聯會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出庭,並根據部分內容被遮蔽的調查報告作供。

洪毅一度供稱,根據警方獲得的帳目,支聯會曾收取一個國際政治組織(代號為「組織 4」)「數以萬港元計款項(tens of thousands of Hong Kong dollars)」,並指「組織 4」的宗旨與支聯會行動綱領相似,有理由相信支聯會部分活動是為了促進「組織 4」的利益。

鄒幸彤盤問時指出,調查報告指控支聯會為「組織 4」的「外國代理人」,又稱支聯會接受「組織 4」的「直接資助」(directly funded by organization 4),事實上支聯會僅於 2018 年 12 月 22 日曾接受「組織 4」一次共 2 萬港元的款項。洪毅確認鄒所言為事實。

今日為原擬的最後審訊日,惟案件仍未完成傳召證人,押後至下月 26 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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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批控方文件仍有大量內容塗黑 官:足讓被告獲公平審訊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批控方文件仍有大量內容塗黑 官:足讓被告獲公平審訊
支聯會被指拒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案,案件自上周開審後一直爭議能否解除部分受「公眾利益豁免權」(PII)保護的文件。辯方質疑控方披露的通知書書面理據有大量內容遭遮蔽,損害被告公平審訊權利,惟控方以文件受 PII 保護及披露會影響警方調查為由,拒絕全面披露文件。

日前經控方與主任裁判官羅德泉進行一對一閉門聆訊(ex-parte hearing)後,裁判官下令控方須向辯方重新披露部分資料。不過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今早(29 日)親自應訊時質疑,控方重新披露後的文件仍有大量內容被塗黑,「我只收到很多頁的黑色墨水」,批評審訊未有因重新披露變得公平。

羅德泉聽畢雙方陳詞後,裁定控方現階段披露的內容,已足以讓被告獲公平審訊,下令審訊繼續進行,但表明有關決定在稍後階段仍有機會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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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控方擬再披露少於 20 項資料 官透露警曾擬要求 4 組織交資料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控方擬再披露少於 20 項資料 官透露警曾擬要求 4 組織交資料
支聯會被指拒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案,控方周四(25 日)與裁判官就能否解除部分受「公眾利益豁免權」(PII)保護的文件,召開一對一閉門聆訊。

辯方於聆訊前要求控方全面披露,由國安處警司提交予警務處長和保安局長,以申請向支聯會發出提交資料通知書的書面理據。辯方指會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認為除非全面披露理據,否則不會有公平審訊。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透露,國安處相關申請文件是擬向支聯會等 4 個組織發出通知書。控方又確認,國安處針對支聯會的調查報告,並無交予局長和處長,但指申請文件「某程度上總結了報告結果」,又指擬進一步向辯方披露少於 20 項資料。案件下周一(29 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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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控方首披露與 6 組織及一人有關連 指部分支持港獨 未提身份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控方首披露與 6 組織及一人有關連 指部分支持港獨 未提身份
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等 5 人,被指拒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案,周二(23 日)正式開審。控方傳召國安處一警司作供,並於主問時首次披露,認為支聯會與 6 個外國組織及一人士有關連,包括支持港獨組織,惟未提及身份。

鄒幸彤提出控方引用調查報告,但大幅度隱去內容,有礙公平審訊。辯方另一大狀亦指,若沒報告內容,會要求中止聆訊。《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指,隱去的資料不會用作呈堂證據,而控方需鋪陳為何警方當時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控方初稱,認為辯方盤問並無困難,其後指會再審視受「公眾利益豁免權」(PII)保護的文件,看能否進一步披露。官押後至周四(25 日)早上就 PII 與控方單方面聆訊;案件將於同日下午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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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線》本周焦點報道 2022.8.14-20

《法庭線》本周焦點報道 2022.8.14-20
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 羅德泉撤交付程序報道限制 初級偵訊將公開進行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及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周三(17 日)按高等法院命令,下令撤銷《裁判官條例》第 87A 條的交付程序報道限制。

至於鄒幸彤要求召開的初級偵訊,控方要求閉門進行,指擔心輿論影響公平審訊。羅官認為,控方「過份擔心及謹慎」,亦「有點妄斷」,質疑若容許傳媒報道,但不准公眾旁聽,會否變成奇怪現象。

羅官強調,香港乃法治之地,法治發展穩健,法官及獲恰當引導的陪審團,不會受輿論影響,終下令初級偵訊公開進行。他又指,若期間出現任何問題,裁判官可行使酌情權,改為閉門進行、或限制人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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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 羅德泉按高院命令撤報道限制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及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案,《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周三(17 日)按高等法院命令,撤銷交付高院程序的報道限制,並下令鄒幸彤的初級偵訊,以公開形式進行。 對於控方指初級偵訊內容被公開,或令法庭受壓影響公平審訊,羅官認為,控方「過份擔心及謹慎」,亦「有點妄斷」,強調香港乃法治之地,法治發展相當穩健,法官及獲恰當引導的陪審團,均不會受輿論影響。 文字報道: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 羅德泉撤交付程序報道限制 初級偵訊將公開進行

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 羅德泉撤交付程序報道限制 初級偵訊將公開進行

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 羅德泉撤交付程序報道限制 初級偵訊將公開進行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及鄒幸彤,2021 年 9 月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周三(1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按高等法院命令,下令撤銷《裁判官條例》第 87A 條的報道限制,時限由交付高院程序首日起計。

至於鄒幸彤要求召開的初級偵訊,控方要求閉門進行,指擔心輿論影響公平審訊。羅官認為,控方「過份擔心及謹慎」,亦「有點妄斷」,質疑若容許傳媒報道,但不准公眾旁聽,會否變成奇怪現象。

羅官強調,香港乃法治之地,法治發展相當穩健,法官及獲恰當引導的陪審團,均不會受輿論影響,最終下令初級偵訊公開進行。他又指,若期間出現任何問題,裁判官可行使酌情權,改為閉門進行、或限制人入庭。

退庭時,旁聽席有人高叫「民主會戰勝歸來」,鄒幸彤聞言轉身面向旁聽,左手高舉 V 字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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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師被指煽動案|被告欲傳召裁判官陳慧敏、法官杜麗冰作供 官質疑與案無關

旁聽師被指煽動案|被告欲傳召裁判官陳慧敏、法官杜麗冰作供 官質疑與案無關
YouTube 頻道「牧師和你顛」創辦人彭滿圓及一名六旬婦,被指在 2022 年 1 月旁聽鄒幸彤煽惑六四集結案時,作出拍手等滋擾行為,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罪,周一(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

沒有律師代表的彭滿圓詢問法庭,可否傳召審理鄒幸彤案的裁判官陳慧敏,以及高院法官杜麗冰出庭作辯方證人,表示有「相當關鍵性」。

《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表示,「佢嘅證供幫得到你手,先可以傳召」,又指並非涉及煽惑六四案的人士就是證人,提醒彭「唔好捉錯用神」。另外,彭滿圓申請保釋遭拒,案件押至 9 月 1 日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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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線》本周焦點報道 2022.7.31 – 8.6

《法庭線》本周焦點報道 2022.7.31-8.6
鄒幸彤司法覆核勝訴 高院下令撤銷傳媒報道限制 

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案,被告之一前副主席鄒幸彤,早前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87A 條,提出撤銷交付高院程序的報道限制,被《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駁回。

鄒早前入稟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羅德泉的決定。 《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周二(2 日)裁定鄒勝訴。李官認同,根據條文字眼,當被告提出申請,裁判官便「須」解除限制,沒有任何酌情權拒絕申請。法官又指,即使假設有酌情權,羅德泉亦未能展示報道限制是「絕對必要」,有關決定仍有缺失。李官下令案件下次再提訊時,羅必須根據第 87A (2) 條撤銷報道限制。

另外,支聯會拒交資料案,案件原於上月開審,惟控辯希望在開審前釐清兩法律爭議,包括控方調查期間需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周二(2 日)頒布決定,指《國安法》立法原意是防範危害國家行為,需有效率及反應迅速,若警方在調查期間需證明受查組織是「外國代理人」,將花費不少時間,故裁定控方發出通知書時,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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