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歲男子涉與他人利用非法無線電干擾器,即「偽基站」,向附近市民發送冒充支付寶的釣魚訊息。被告承認「串謀詐騙」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兩罪,周二(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 15 個月。
裁判官屈麗雯指,本案為首宗以「偽基站」詐騙案件,騙徒冒充流動網絡供應商,發送以「#」開首釣魚訊息,範圍可覆蓋半徑 73 米內的市民,認為被告經仔細部署,為報酬積極參與,按照指示監控及操作「偽基站」,案情嚴重。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3 歲男子涉與他人利用非法無線電干擾器,即「偽基站」,向附近市民發送冒充支付寶的釣魚訊息。被告承認「串謀詐騙」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兩罪,周二(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 15 個月。
裁判官屈麗雯指,本案為首宗以「偽基站」詐騙案件,騙徒冒充流動網絡供應商,發送以「#」開首釣魚訊息,範圍可覆蓋半徑 73 米內的市民,認為被告經仔細部署,為報酬積極參與,按照指示監控及操作「偽基站」,案情嚴重。
水務署合約分判商董事及 3 名僱員涉提交虛假配水庫巡查報告,誘使署方發放近 456 萬元服務費,4 人承認串謀詐騙罪,周二(18 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被判囚 14 至 21 個月。
辯方求情指,案發正值新冠疫情,經濟不佳,難聘請具相關技術工人,首被告為免公司倒閉而犯案。法官指,辯方無法解釋工人需具備甚麼技能,而疫症期間理應有不少人在找工作,拒納人手不足之說,又指本案性質嚴重,涉案行為會影響公眾利益。
法律101|甚麼是「串謀詐騙」?
36 歲母親認兩歲兒子為她口交、拍攝兒子與女兒色情片段等,承認 5 罪周二(28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兩年半。辯方求情稱,被告遭受丈夫家暴、操控,想藉拍片制止丈夫再要求在子女面前性交等,「長期承受此等扭曲的行為,亦扭曲了她」。
暫委法官鍾明新反駁,被告承認犯案時有性滿足的意圖,是出於自己意志,丈夫也沒要求她傳片,斥被告「扮演受害人」,但犯案的角色形同「獵食者」,是違反誠信最嚴重的一例。官又指,令人心碎的是男童在創傷後仍對母親懷有無條件的愛,被告聽到後用紙巾拭淚。
44 歲菲傭將一歲男嬰放在廚房地上,男嬰拉扯電線致電飯煲翻倒,手腳被熱水燙傷,右前臂需植皮。菲傭經審訊後被判虐兒罪成,周二(28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 7 周。
暫委裁判官江美儀指,考慮到男嬰傷勢嚴重,判監無可避免,基於被告無案底、事發一同受傷、重犯機會偏低減刑一周。
42 歲張姓內地男子上月被拒入境後,被揭管有假香港身份證,入境處人員並在男子身上搜出虛假建造業「平安咭」、工人註冊證。男子被控 3 罪,周三(15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管有偽造身分證」罪,被判監 15 個月。另兩項與工人證件相關罪名則獲撤銷。
案情指,假身份證上有被告的樣貌,但姓名為「馬家傑」。《法庭線》另翻查發現,假工人註冊證的編號是屬於另一名譚姓註冊工人。控罪書指,被告實際上持雙程證、在港居無定所。
防止罪案科高級督察李卓賢涉 2021 年在尖沙咀美麗華商場,強吻懷孕的女店長,並抓其胸部,事後欲以百萬元換取事主夫婦不追究。李他經審訊後被裁定非禮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 6 個月 2 星期,在今年 6 月被高院駁回定罪上訴後即時服刑。
終審法院網頁顯示,李卓賢已提出終極上訴許可申請,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33 歲男警涉今年 2 月 4 日凌晨,在黃大仙一行人天橋升降機外,非禮一名女途人,包括摸其胸部及私處。被告承認一項猥褻侵犯罪,周二(14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 6 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加入警隊 13 年,犯案因「一時飲醉酒」,已失工作,又稱「佢真係飲醉咗囉閣下,我都同意佢失咗常性」,冀法庭考慮判監兩個月。
官指本案於「當街當巷」發生,被告酒後行為令人震驚,而他在警誡下全盤否認犯案,證明他當時並非「十分醉酒」,又指市民期望警員維護法紀,但被告不但沒保護市民,更危害法紀。警方指,該名警務人員已被停職,於司法程序完成後會根據既定程序作出跟進。
35 歲已停職男警去年在葵涌警署當值時被揭發藏毒,被判罰款及 12 個月感化令,但在感化令期間再涉藏毒,判囚 4 個月。他違反感化令的案件,周五(26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提訊。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接納進度報告建議,將感化令延長至 28 個月,另附加特別條件,被告須完成在石鼓洲康復院的 12 個月自願居住訓練。官指希望被告順利完成感化令,「唔好再誤入歧途喇」,被告表示「多謝法官閣下」。
《法庭線》記者在法院大樓外拍攝被告後,遭被告兩名親友尾隨至連接沙田中央公園的行人天橋底,期間指罵記者並拍攝記者的臉容,稱有肖像權、拍攝到他們等,要求不刊登照片。
22 歲理大內地生被指兩度腳踢室友的布偶貓腹部,致其撞向乾衣機,貓送院後證實死亡。被告經審訊被裁定殘酷對待動物罪成,周五(19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 5 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感到後悔,惟強調貓隻有長期病患,亦長期缺乏照顧,其死亡是由多種原因導致,而非直接因被告兩度腳踢。
裁判官陳志輝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以腳踢防止貓隻繼續到處便溺,斥責其行為是「文明社會絕對不能容忍」、「有違人性」,監禁是唯一選擇。辯方在判罰後申請保釋以候上訴,官批准。
一名女童報稱自約 6 歲起遭親生父親非禮,包括強逼口交,再於 8、9 歲時遭父強姦,即使反抗叫停,但父繼續、反稱「好舒服㗎,忍一下,好快搞掂」。親父經審訊後,強姦、非禮等 5 罪成,周四(18 日)在高等法院被判監 13 年。
法官譚耀豪指,被告嚴重違反對女兒的誠信,對非常年幼的事主接二連三作出令人髮指的性侵行為。而他於 2003 年有非禮胞妹的案底,「想不到的是,被告不但沒有因為該定罪反省,反而在 13 至 15 年後變本加厲,開始向自己的親女兒下手,作出更卑劣可恥的一系列罪行」。
對於辯方求情稱,被告是新移民,年幼隨家人來港,因家境、環境而變得性格孤僻,親友求情稱他孝順、本性善良,官都不認為構成減刑因素,並指他沒珍惜與家人關係。